3.2.1 甲类厂房与职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条文解释
3.2.1 本条规定了甲类厂房与职员密集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的失火危险性大,大多数失火事件以爆炸为主,毁坏性大,且甲类生产涉及行业多。在确定甲类厂房与职员密集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基本哀求外,还应符合干系专门技能标准的规定。有关生产的失火危险性分类,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3.2.2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职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条文解释
3.2.2 本条规定了甲类仓库之间、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职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着火或爆炸时的影响范围取决于所存放物品的数量、性子和仓库规模等,个中储存量大小是决定其危害性的紧张成分。在确定干系间距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形增大。有关储存物品的失火危险性分类,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3.2.3 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职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条文解释
3.2.3 本条规定了乙类仓库与职员密集场所的最小防火间距。 乙类失火危险性的物品的失火事件也大多以爆炸为主,与甲类仓库的爆炸危害性相称。乙类第5项为易燃气体;第6项紧张为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纸油绸及其制品、浸油的豆饼、浸油金属屑等在常温下与空气打仗能够缓慢氧化,因蓄热不散发会引起自燃,但不会发生爆燃或爆炸的物品。
3.2.4 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取防火墙分隔。
条文解释
3.2.4 本条规定了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 喷漆机库与飞机库之间一样平常应保持不小于15.0m的间距。当实际须要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要采取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的连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