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里面的“普”是指,非甲类建筑和非高层建筑;
2、里面的三三是指三级耐火对三级耐火,一二四:是指一二级耐火对四级耐火。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注:
里面说的是一二级耐火对一二级耐火,对三级、四基准距是6、7、9,然后变高层加上3、4、5变成了6+3=9、7+4=11、9+5=14
厂房及乙丙丁戊仓库、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厂房的防火间距履历公式:
厂房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6中表3.4.1中内容用履历公式代替)
L=10+(L1+L2)+L3(高/甲)
L1、L2取值:耐火等级一、二级取0;三级取2;四级取4
L3取值:两座厂房个中有一座及以上为高层厂房时,取3
两座厂房有一座及以上为甲级危险性厂房时,取2
甲类厂房和高层厂房同时涌现时,取3
(注:该公式不适用于建规表3.4.1中室外变、配电站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高层民用建筑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裙房,单、多层与甲、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
注明:
1.、甲(乙)类厂房与主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不宜)小于30m。
2、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实行。
3、为丙、丁、戊类厂房做事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极限可按照四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