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工头老王专程来到宝坻法院,当面对法官表达感谢缘何如此?这背后的故事还得从一起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提及……

  案情回顾

没有签署建筑设计合同 设计原则

  老王是承接建筑施工工程的包工头。
一年前,老王承接了一项景不雅观提升工程。
施工前,老王与发包培植单位甲公法律人小李对改造方案进行了充分谈论,确定方案后,老王便带领工人进场施工,但并未及时与甲公司签订书面条约。
工程顺利落成后,老王与甲公司沟通签订条约及工程造价事宜,但均未果。

  老王曾多次向小李催要工程款,小李也多次承诺会为其沟通并尽快办理。
如今工程已经落成并交付一年多了,甲公司却迟迟没有与老王签订条约,也没有给付工程款。
无奈之下,老王将甲公司诉珍宝坻法院。

  试着调度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老王的包工头身份,若拿不到工程款,就无法向雇佣的农人工支付人为。

  “先试着调度吧,给双方都减少点诉讼包袱。
”承办法官深知此案涉及到多方权柄,须要找到化解抵牾、掩护权柄的“最优解”。
然而,调度进行得并不顺利,甲公司不认可与老王存在条约关系,也不同意支付工程款。

  眼看着调度这条路是走不通了……

  案件审理

  “准备开庭!
”法官将案件转入审判程序,传唤甲公法律人小李出庭应诉。
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庭审过程中,法官与被告耐心沟通,将案件中的抵牾点逐一剖析。

  经由一上午的庭审,案件终于迎来转机。
小李终于承认老王确实为甲公司进行了施工,也认可了老王主见的工程款数额。
法院终极作出讯断,对老王哀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要求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案涉工程是甲公司景不雅观提升工程,属于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干系的培植工程项目,从事此类工程培植的承包人须要节制干系的专业技能。
因此,法律对培植工程条约的主体提出了更严格的哀求,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筑法》干系规定,承包人只有具备从事工程培植的相应资质等级,才能承包相应的工程培植,订立干系的培植工程条约。
自然人个人不具有承包人的资格,不能签订培植工程条约。

  回到该案,老王系自然人,并不具备法定施工资质条件,故老王与甲公司如若签订了条约,则因违反法律的逼迫性规定而无效。
无效的条约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经济利益目的,但仍旧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这一点不能忽略!
案涉工程的施工地点全部在甲公司,工程终极受益人也是甲公司,且甲公法律人在初期就参与谈论了改造方案,老王有情由相信自己与甲公司建立了施工条约关系,并且在工程落成后老王多次向小李催要工程款的过程中,小李均未否认甲公司是条约关系的主体,也未否认是付款任务主体,还多次承诺尽快办理工程款事宜,据此能够认定案涉工程的条约主体为老王与甲公司。
只管老王作为自然人不能作为签订培植工程条约的主体,但他实际上完成了施工任务,理应得到合理的折价补偿,故法院对老王哀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要求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天津高法"大众号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