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8月,韩某曦入职某设计公司,双方签订《劳动条约书》《劳动条约补充协议》,条约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在劳动条约履行期间,韩某曦有身,孕期请假产检。2019年1月起,韩某曦通过微信、QQ等办法向某设计公司干系职员请产假并填写《员工请假单》,此后韩某曦未到岗事情。2019年3月,韩某曦生养一女。2019年5月某设计公司向韩某曦发出《解除劳动条约关照书》,以其自2019年2月1日起未上班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按无端缺勤旷工处理为由,解除双方劳动条约。韩某曦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哀求某设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条约赔偿金等,仲裁委部分支持了韩某曦的仲裁申请。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东区公民法院认为,关于某设计公司与韩某曦解除劳动条约是否合法问题。韩某曦作为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韩某曦在职期间,其有身并多次向公司请假进行产检,某设计公司应该对其有身知情并合理预估到韩某曦一定面临分娩、休产假的情形。某设计公司以旷工为由与韩某曦解除劳动条约,并抗辩此前韩某曦的请假办法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流程,但即便如此,某设计公司亦应及时敦促韩某曦按流程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是放任此种状态直至三个月后径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条约。法院认为某设计公司与韩某曦解除劳动条约为违法解除,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条约赔偿金。某设计公司提出上诉后,天津市第二中级公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范例意义】
本案是保护孕期女职工合法劳动权柄的范例案例。《中华公民共和国妇女权柄保障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分外劳动保护。《中华公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情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公民法院通过法律裁判,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柄,判令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了违反女职工权柄保护逼迫性规定的法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