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关于双方劳动条约能否连续履行问题,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某项目已经竣工,劳动者岗位事情完结,庭审过程中,劳动者表示,在保持原报酬不变情形下,赞许调度事情岗位。对此,用人单位不同意,表示客不雅观上无岗位供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条约达成同等,结合约定的岗位事情已经完结,故双方劳动条约已经不具备连续履行的条件,不支持劳动者连续履行劳动条约要求。
【案情简介】
1、2015年7月8日,郭某入职天津某房产公司,双方签订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条约,该条约到期后,双方又签订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的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条约,第二份劳动条约约定,郭某岗位为管理岗,详细事情内容为项目管理干系事情,事情地点为中新天津生态城,实施标准工时事情制度,每月10日发薪。另,该条约还约定“甲方(天津某房产公司,下同)为宸和园房地产项目的开拓培植招用乙方(郭某,下同),若在本条约期限内项目中乙方岗位事情完结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条约达成协议的,甲方有权按照《劳动条约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本条约”。
2、2021年5月8日,天津某房产公司与郭某就42项目事情情形进行沟通互换及郭某在该项目事情情形,郭某表示:“希望可以和公司续订本次条约,续订一个月解除劳动关系,拿到正常劳动赔偿,离开公司”。
3、2021年6月3日,天津某房产公司向郭某出具《解除劳动条约关照书》,该关照书载明:“鉴于中新生态城宸和园项目已经竣工,你的劳动条约约定岗位事情已经完结,按照你与公司于2018年7月签订的劳动条约有关约定……公司决定于2021年7月6日与你解除劳动条约。”郭某并未在该关照书中“员工确认”处具名确认,并于2021年6月7日,在空缺处书写“我哀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条约”。
4、天津某房产公司提交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本举动步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天津市园林培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承接查验单、物业移交单、物业做事条约证据显示,宸和园房地产开拓项目已经完结,并主见双方劳动条约不具有连续履行的可能性。。
5、郭某并不认可天津某房产公司主见,并诉求连续履行劳动条约。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21]第293号仲裁裁决规复劳动关系;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公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72号民事讯断驳回连续履行劳动条约诉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公民法院(2022)津03民终4171号民事讯断书坚持原审法院驳回连续履行劳动条约诉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条约前应综合评估是否具备法定条件,以及具备充分证据,否则单方违法解除劳动条约可能会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或连续履行条约的不利后果。
提示劳动者涉及到违法解除后如诉求连续履行条约,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形来剖断双方是否具备现实履行的可能性。如客不雅观上部门已经撤销,双方又未能达成同等或劳动条约期满,会被认定不符合连续履行的条件。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详细案件的法律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