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关于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的问题。
在2019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本举动步伐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提到许可以联合体的模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并对联合体的资质提出了哀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根本举动步伐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该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该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古迹。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繁芜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任务和权利。
”对付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来说,其规则与施工总承包中的联合体规则没有太大差异。
在实务中联合体多以施工单位牵头,毕竟设计单位的体量还较小。
作为牵头单位并非具有分外的地位,牵头单位须要在日常沟通中发挥更大的浸染,详细的权利责任仍需依据详细的工程总承包条约

“联合体各方应该共同与培植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条约,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任务。
”以是工程总承包条约的甲乙两个签订方,甲方是发包单位,乙方是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该工程总承包条约仍是一个双方条约而非多方条约。

可以改换建筑设计公司吗 常用设备

作为联合体最紧张特色便是承担连带任务。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任务的,权利人有官僚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任务人承担任务。
连带任务人的任务份额根据各自任务大小确定;难以确定任务大小的,均匀承担任务。
实际承担任务超过自己任务份额的连带任务人,有权向其他连带任务人追偿。
连带任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对付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只起诉个中一个债务人,也可以选择共同起诉两个债务人。
对付连带任务还须要把稳的是“连带任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这句话我们可以从相反的角度来理解,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才能承担连带任务,否则两个债务人之间只是按份任务。

在《工程总承包条约(示范文本)》中也提及告终合体。
第4.6.1条:“经发包人赞许,以联合体办法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条约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条约向发包人承担连带任务。
”这里再一次强调了这是一个双方条约。
同时,可以看出示范文本中对联合体规则的设定,为联合体承担连带任务供应了条约约定的根本。

第4.6.2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约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用度收取、发票开具等事变。
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事情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事情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条约任务。
”例如两家施工单位都是具有幕墙的资质,一家单位具有一级资质,其余一家单位具有二级资质。
在核定资质的时候并不全部采纳就低原则,而是该当根据联合体的分工协议确定各自的资质。

回到案例中,能否改换联合体?第4.6.3条:“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条约附件。
在履行条约过程中,未经发包人赞许,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卖力的事情范围,或者修正联合体协议中与本条约履行干系的内容。
”同时,《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左券严守原则,依法成立的条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工程总承包条约中也表示了这一原则,不能随意变动已经确定的条约内容。
关于条约变更可以分为条约内容变更和条约主体变更,条约主体变更是最大的条约变更。
以是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没有经由发包人赞许不得擅自改换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