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培植工程领域,哀求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实现保障工程质量的须要。在判断设计条约的效力上,可以类推适用培植工程施工条约的效力补正规则,即在设计条约签订时,设计单位没有相应资质的;在设计图纸交付之前,设计单位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条约有效。
案情简介
一、2005年6月,开某公司委托华某公司承担涉案工程的设计事情。经查,该工程哀求设计单位具有甲级设计资质,而当时华某公司仅具有乙级设计资质。
二、2006年3月,华某公司得到甲级设计资质。之后,华某公司向开某公司交付了设计图纸。但是,开某公司拖欠华某公司设计用度。
三、2007年1月,华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某公司支付剩余的设计用度。开某公司答辩称,由于华某公司在签订条约时不具备相应资质,设计条约无效。
四、一审法院认为,因在设计条约签订时,华某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设计条约无效。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无锡中院。
五、二审法院认为,因华某公司在交付设计图纸之前,已经得到相应资质,设计条约有效。审查院抗诉认为,原《培植工程阐明》第五条只能适用于施工条约,而非设计条约。
六、无锡中院再审认为,在设计条约的效力认定上,可以类推适用原《培植工程阐明》第五条的规定,设计条约有效。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设计单位在签订条约时不具有相应资质,而在交付图纸之前得到了资质,设计条约是否有效?无锡中院认为条约有效,紧张有以下三点情由:
一、承包人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条约有效
根据原《培植工程阐明》第五条规定,在培植工程施工条约签订时,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哀求,但在培植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条约有效。
二、立法规定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的目的,具有同一性
我国法律对培植工程施工企业和工程设计单位的从业资格作出规定,目的是同等的,都是为确保培植工程质量。因此在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和培植工程设计条约轇轕案件中,有关资质问题对条约效力的影响,其判断方法和标准应是相同的。
三、可将原《培植工程阐明》第五条类推适用于设计条约
《培植工程阐明》第五条所采纳的法律适用规则,可以在审理培植工程设计条约时类推适用。培植工程施工条约中,取得相应资质应“在培植工程竣工前”,即在条约履行过程中,紧张事情成果交付之前。对应到设计条约,取得资质的韶光点,应在交付工程施工图纸之前。
实务履历总结
北京云亭状师事务所唐青林状师、李舒状师的专业状师团队办理和剖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履历。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履历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状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状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履历。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剖析为主,力争从实践须要出发,为实践中常常碰着的疑难繁芜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办理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本案梳理的实务要点总结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第一,设计条约效力的剖断可以类推适用施工条约效力的补正规则。本案形成的裁判规则证明,将设计条约效力的认定类推适用原《培植工程阐明》第五条规定,在立法目的具有同质性,不属于法律适用缺点。在详细判断韶光节点上,公民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正如本案形成的裁判规则,即公民法院可以认定在交付设计成果之前,作为确定设计条约效力的末了截止韶光。
第二,在类推适用上述补正规则时,应该把稳的几个问题。其一是新旧法律阐明的变革,即新《培植工程阐明一》第一条、第四条承继了原《培植工程阐明》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其二是条约效力补正规则的适用是仅限于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超越资质的环境,不涉及违法分包、转包或者挂靠资质的环境;其三是应该把稳法律适用是原则、类推适用是例外,切勿将例外环境推广适用。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剖析的判例也不是辅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须要把稳的是,法律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不雅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状师事务所状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供应不同的研究角度和不雅观察的视角,并不虞味着北京云亭状师事务所状师对本文案例裁判不雅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虞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一定应该援引或参照。)
干系法律规定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一)》(法释〔2020〕25号)
第一条 培植工程施工条约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培植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培植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培植工程施工条约,应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容许的业务范围签订培植工程施工条约,在培植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要求按照无效条约处理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法释〔2004〕14号)
第一条 培植工程施工条约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根据条约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培植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容许的业务范围签订培植工程施工条约,在培植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要求按照无效条约处理的,不予支持。
法院讯断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环绕上述争议焦点,无锡中院在再审判决书中对付设计条约效力的讯断能否类推适用原《培植工程阐明》第五条的详细论述: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培植工程设计条约的效力问题,华某公司在签订条约时仅具有乙级设计资质,但条约约定设计的人防工程和地下车库的工程总面积约11000平方米,超越了其资质等级容许的范围,该条约不知足有效条件。但《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容许的业务范围签订培植工程施工条约,在培植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要求按照无效条约处理的,不予支持。”这表明,对付签订培植工程施工条约时承揽人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哀求,但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法律阐明认定此种条约效力可以补正。我国法律对培植工程施工企业和工程设计单位的从业资格作出规定,目的是同等的,都是为确保培植工程质量,在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和培植工程设计条约轇轕案件中,有关资质问题对条约效力的影响,其判断方法和标准应是相同的,因此,《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第5条所采纳的法律适用规则,可以在本案中类推适用。按该法律阐明第5条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应“在培植工程竣工前”,也即应在条约履行过程中,紧张事情成果交付之前。本案中,虽然开某公司称已于2005年底至2006年1月关照华某公司解除条约,但未供应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华某公司于2006年1月向开某公司交付了部分图纸,开某公司也于2006年1月25日向华某公司支付了20万元,从华某公司丁宏林和开某公司蒋勤具名的事情联系单看,2006年4月,双方仍在进行事情联系,由此可以认定,条约仍在履行过程中。华某公司于2006年3月取得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在全部紧张事情成果交付前,华某公司即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开某公司再以华某公司超越资质等级为由主见本案按无效条约处理,不应予以支持。审查机关认为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缺点的抗诉情由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无锡市中级公民法院,江苏华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泰州开某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培植工程设计条约轇轕再审民事讯断书【(2010)锡商再终字第0003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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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竣工后才得到相应资质的,条约效力不得补正
案例一:最高公民法院,重庆市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双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咸阳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128号】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培植工程施工条约,应该认定为无效。根据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某公司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承包资质范围注明,其承包单项业务条约不得超过企业注书籍钱金的5倍。有某公司在签订案涉承包条约时,注书籍钱为50万元,该条约约定的总价为3200万元,未明确单项业务工程价款。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认定有某公司超越资质签订的承包条约无效,并无不当。有某公司虽主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经实现增资,根据《最高法院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第五条规定,不应认定条约无效,但该法律阐明系针对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定,本案不属于该阐明规定环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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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质范围进行调度的,不当然补正条约效力
案例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公民法院,都匀市第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都匀万某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确认条约无效轇轕二审民事讯断书【(2017)黔27民终1841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锦江花园”项目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的规模为124316.61平方米,而上诉人的建筑施工资质等级为二级总承包,其资质为承建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或者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显然上诉人的建筑施工资质等级不能知足双方约定的培植产品的施工哀求,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条约无效”及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第(一)项“培植工程施工条约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根据条约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上诉人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与被上诉人签订《“锦江花园”项目工程承包协议》,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逼迫性规定,一审认定协议无效于法有据。二审中,上诉人主见在2016年10月14日,中华公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培植部建市(2016)226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关照》的规定,上诉人已具备本案涉案“锦江花园”项目工程的资质等级。本院对此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订协议的第三天创造上诉人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协议的建筑施工哀求,明确表示不履行条约,是其为保护自身合法权柄而行使的权利,上诉人回答被上诉人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显然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合,且本案双方签订协议后并未实际履行条约。双方在签约时,上诉人并不具备签约的资质主体,因此,中华公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培植部建市(2016)226号关照并不适用之前即2015年8月24日的韶光段,故上诉人主见双方于2015年8月24日签订的《“锦江花园”项目工程承包协议》有效的情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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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条约有效
案例三:湖北省中级公民法院,湖北正某培植工程有限公司与仙桃市威某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二审民事讯断书【(2015)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14号】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容许的业务范围签订培植工程施工条约,在培植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要求按照无效条约处理的,不予支持。虽然正某公司与威某公司在签订《培植工程承包条约书》时没有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资质证书,但在培植工程竣工前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资质,且威某公司与正某公司签订《培植工程承包条约书》时,正某公司并未向威某公司供应本案所涉的加盖了印文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培植厅”印章的证明,故正某公司与威某公司签订的《培植工程承包条约书》,是双方当事人同等合意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逼迫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例四:贵州省高等公民法院,贵州贵某煤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二审民事讯断书【(2017)黔民终170号】
法院认为:经查,从在案证据看,汇某公司至迟于2013年7月5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本案中,案涉工程竣工韶光是在2013年10月31日(见《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容许的业务范围签订培植工程施工条约,在培植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要求按照无效条约处理的,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贵某煤业以汇某公司不具备资质为由主见施工条约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客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