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
第563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条约:(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紧张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紧张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环境。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条约,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条约,但是应该在合理期限之前关照对方。
精选案例
【裁判要旨】迁居人与案涉城市更新地块上的被迁居业主签约率不敷2/3,无法预见迁居人何时能取得《施工容许证》,也无法预见被迁居业主何时能迁入新居,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明确约定条约解除期限,但被迁居业主给迁居人关于注销房地产证的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期限为3年,迁居人未在该期限内取得城市更新主体资格,也未注销房地产证,被迁居业主条约目的已无法实现,有权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案 例 一】深圳市盈投实业有限公司、彭建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条约轇轕案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公民法院
【案 号】(2018)粤03民终3523-3549号
【案情简介】深圳市盈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投公司”)已与彭建军等人在2012-2013年期间签订《迁居补偿安置协议》,《迁居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本项目初步确定统一迁居韶光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盈投公司确认个中“统一迁居”指的是拆迁范围内的所有业主在指定的韶光段内迁居,盈投公司向当时已经签约的业主发放了迁居关照书。《迁居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彭建军等人向盈投公司出具了《委托书》,授权盈投公司注销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授权期限为3年。后因项目推进困难,彭建军等人起诉至法院,哀求解除《迁居补偿安置协议》,并哀求盈投公司返还房产证。
【裁判情由】本二十七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条约轇轕案件。根据盈投公司的上诉内容,本二十七案的争议焦点为彭建军、占超美等人是否有条约解除权。本院认为,根据条约约定和当事人的确认,涉案地块上所有业主的统一迁居韶光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盈投公司最迟发出迁居关照的韶光为2015年12月31日,过时则彭建军、占超美等人有权解除协议。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截止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涉案地块上尚有44户没有与盈投公司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盈投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前也没有向该部分业主发出迁居关照,因此,按照协议约定,彭建军、占超美等人可以解除与盈投公司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同时,目前涉案地块签约率尚不敷2/3,盈投公司取得项目的《施工容许证》的韶光也无法预见,彭建军、占超美等人何时能迁入新居亦不能确定。双方签订的《迁居补偿安置协议》虽然没有明确约定条约解除期限,但彭建军、占超美等人给盈投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明确授权委托期限为3年,可推定盈投公司应在3年内注销房地产证,以便顺利推进城市更新进度。现3年期限已届满,盈投公司仍未取得该项目的城市更新主体资格,亦未能注销房地产证,盈投公司已过时履行责任,该过时行为何时能终止,无法预见,彭建军、占超美等人的条约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彭建军、占超美等人主见解除条约,返还房地产证,符合双方的约定,原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精确,本院对此予以坚持。
【裁判要旨】迁居人经营状况恶化,无能力连续推动城市更新项目迁居补偿会谈,损失连续履行条约的能力的,可以视为原告条约目的不能实现,被拆迁业主可诉请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案 例 二】曲振信、陈强等与深圳市翠芳园投资开拓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条约轇轕案
【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公民法院
【案 号】(2017)粤0303民初22505号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5日,原告曲振信、陈强作为乙方(被拆迁方)与被告深圳市翠芳园投资开拓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投资方)签订《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太宁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及回迁条约书》及补充条约。条约及补充条约约定:甲方因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8号等旧城改造项目培植须要,需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乙方被拆迁房屋位于深圳市××翠竹路××号;甲方完成签订本项目所有拆迁合同一年内取适合局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容许证,在取得本项目培植容许证之日起三年半建本钱商住小区,取得房屋培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并交付利用。2015年7月31日,罗湖区委有关领导组织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新华城置业有限公司及拆迁业主代表召开折衷会,会议达成被告赞许与业主解除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及业主赞许与新华公司签订新的拆迁补偿协议等共识。2015年9月9日,深圳经济特区新华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通知布告》称,正式接手“金钻豪园”旧改项目的推进事情,并就有关拆迁补偿事宜作出承诺。2016年1月12日,被告深圳市翠芳园投资开拓有限公司向被拆迁方发出解除《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太宁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及回迁条约书》称:由于未能与项目范围内100%的业主签订《拆迁及回迁条约书》,至今未得到项目的开拓权,现已无资金连续推动本项目迁居补偿会谈,完备损失连续履行《拆迁及回迁条约书》约定责任的能力,恳请各位业主赞许与新华城房地产公司签订新的《拆迁及回迁条约书》。后原告曲振信、陈强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解除《拆迁及回迁条约书》。
【裁判情由】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15日签订的《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太宁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及回迁条约书》及补充条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合法有效。条约签订后,被告未取得涉案地块的培植容许证,且经营状况恶化,并已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拆迁业主表示已无资金连续推动本项目迁居补偿会谈,完备损失连续履行《拆迁及回迁条约书》约定责任的能力,故原见告请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太宁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及回迁条约书》及补充条约的情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被迁居业主与迁居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案涉城市更新项目长期未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操持的,可以视为被迁居业主条约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案 例 三】深圳市凯扬投资有限公司、胡建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条约轇轕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公民法院
【案 号】(2020)粤03民终12949号
【案情简介】胡建英是深圳市沙头角诗宁别墅区房屋的所有权人。2016年8月30日,胡建英与凯扬公司就上述房屋分别与凯扬公司签署了《产权置换协议》及《补充协议》,条约约定双方采取产权置换的补偿办法,即以胡建英现有房屋的面积为根本按一定比例置换凯扬公司在政府批复的城市更新单元方案范围内新建的房屋。
2018年4月,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操持盐田第三批操持公示,诗宁小区城市更新项目拟拆除重修用地面积19261.4平方米,《盐田区沙头角街道诗宁小区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修范围示意图》并未将诗宁别墅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操持范围之中。
【裁判情由】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胡建英是否有权解除双方之间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产权置换协议书》。该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限,但协议签订至今已近四年,凯扬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的诗宁别墅区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操持,导致胡建英的条约目的不能实现,亦影响胡建英对涉案房产行使处罚权,胡建英哀求解除协议的要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案涉城市更新项目烂尾的,在政府已出面卖力组织收储和安置房培植事情的情形下,纵然城市更新履行主体已被吊销业务执照,仍不能视为被拆迁业主条约目的不能实现,被拆迁业主不能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案 例 四】刘鼎卓与广州市胜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条约轇轕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公民法院
【案 号】(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48号
【案情简介】刘鼎卓是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482号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总建筑面积282.98平方米。1998年12月18日,胜业公司(甲方)与刘鼎卓(乙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甲方经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98)房拆许字51号房屋拆迁容许证批准,拆迁乙方上述房屋;乙方是该屋利用人,赞许1998年12月31日前迁出原址房屋;甲方从乙方搬出原住房之月起至甲方关照乙方回迁之月止合计每月发放11242元给乙方临时迁居补助费,等等。同日,双方签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自有的座落在荔湾区原征用地段新建大楼的自有房屋,建筑面积为282.98平方米,用作拆除乙方原址房屋后的产权调换。协议签订后,刘鼎卓将上述房屋交由胜业公司,上述房屋穗房地证字第048010号产权证经房管部门备案:“房屋已拆迁,补偿协议已备案,产权调换的房屋登记时须缴回此证”,但上述房屋现仍未拆除,胜业公司并未依《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向刘鼎卓支付补助费,也未对地块进行开拓培植。
2014年7月24日,刘鼎卓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胜业公司返还刘鼎卓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482号房屋;3、胜业公司合营刘鼎卓到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号】注销备案手续;4、由胜业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用度。胜业公司在原审中无答辩见地。
原审另查,经2014年7月23日工商管理部门供应的《商事登记信息》显示,胜业公司因不按照规定接管年度考验,依法吊销业务执照,吊销日期是2007年12月20日。
经原审法院发函至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查询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征用拆迁情形,房管局以穗国房协查(2014)457号复函答复原审法院:胜业公司经批准拆迁案涉房屋所在地块,拆迁期限从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期满后,胜业公司没有申请延期;该地块是烂尾地块之一,由荔湾区政府卖力组织履行收储和安置房培植事情。
【裁判情由】刘鼎卓和胜业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与《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后,已将涉案房屋交给胜业公司拆迁,胜业公亦对涉案房屋所在拆迁地块上的其他房屋进行了拆除,可见涉案拆迁地块上的拆迁事情已经开展。虽涉案房屋尚未拆除,且胜业公司也未向刘鼎卓支付补助费,但房管部门已复函原审法院,奉告涉案地块是烂尾地块之一,由荔湾区政府卖力组织履行收储和安置房培植事情,在此情形下,刘鼎卓以胜业公司根本违约及无力履行涉案协议为由,主见解除上述协议,并收回涉案房屋,理据不敷,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拆迁人过时交付回迁房、停滞支付临时安置费,且涉案地皮处于闲置状态的,可以视为被拆迁业主无法实现条约目的,被拆迁业主有权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案 例 五】陈息灵与惠州市祥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条约轇轕案
【审理法院】惠州市惠城区公民法院
【案 号】(2016)粤1302民初6899号
【案情简介】位于惠州市××××房(建筑面积:62.35㎡)原房地产权属人为陈息灵(以下代称“原告”)。2006年12月26日惠州市祥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一份《惠阳第二公民医院职工宿舍楼拆迁补偿安置条约》,约定如下:被告一因培植须要,须拆除原告利用的房屋,被告一应在本条约第二条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从拆除屋子之日起算十八个月)届满前担保原告定期回迁,过时不能回迁的,被告一应在临时过渡期届满前关照原告,过时按每个月600元补偿原告直到房产交付利用为止。如中途停建而导致项目无法完成时,被告一应赔偿原告拆房丢失费25万元。2010年11月2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约》,约定如下:被告一对原告按以下办法进行补偿:被告一以新建房屋与原告进行产权置换,被告一应在本条约第二条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届满前担保原告定期回迁,过时不能回迁的,被告一应在临时过渡期满前关照原告,过时按每个月800元补偿原告。
2010年11月28日,被告一向原告投递《关照》载明如下:从2010年12月1日起,工程职员进场动工拆除旧楼,并开始打算18个月的临时安置期。2011年1月13日,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东湖西路257号6栋涉案地皮过户至被告一名下。庭审过程中,原告供应一份署名为被告一的《关于回迁业主的复函》载明如下:原暂定的18个月培植期满,应从2012年6月1日起,顺延培植期18个月,顺延期间的临时安置费增加至每户1000元/月,本公司将提前支付临时安置费给各位。被告一支付临时安置费至2015年6月份。
因条约长期无法履行,涉案地皮闲置,原告遂于2016年6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上述所请。
【裁判情由】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一与原告所约定的交还回迁房期限已届满,但涉案地皮一贯闲置,而且自2015年6月始被告一停滞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告一迟延履行交还回迁房的紧张债务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相应条约应予以解除。鉴于涉案房家当已拆除,返还原物已无可能,因此原见告求被告一履行货币化补偿方案,既有事实依据,亦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照准。
实务点评
对付被拆迁业主来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条约目的紧张是取得回迁房或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费,从现有法律案例来看,在以下环境下,法院会认定被拆迁业主的条约目的不能实现:(1)城市更新履行主体已无能力连续推进更新项目,无能力连续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2)项目多年未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操持,被拆迁业主取得回迁房无望的;(3)拆迁人多年未取得城市更新主体资格,导致项目推进困难的;(4)回迁房所涉地块性子不能培植回迁房,又没有其他地块可以替代的。在以上4种环境下,有合理情由可以认定被拆迁业主已无法取得回迁房或拆迁补偿安置费,被拆迁业主可以条约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见解除条约。
实务建议
第一,对被拆迁业主而言,回迁房的培植周期较长,无法确定是否能定期收房,也无法确定能否收回符合标准的回迁房,因此,被拆迁业主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要明确约定拆迁人过时交房的违约任务,同时,约定过时交房超过一定期间后,被拆迁业主有权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明确约定条约解除后拆迁人答允担的违约金金额。此外,回迁房的楼层、朝向、面积、装修标准等内容也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重点条款,须要予以明确约定,预防拆迁人交付回迁房不达标的情形。此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业主须要跟进项目推进情形,及时理解干系风险信息,在发生项目无法推进等情形下,被拆迁业紧张尽早开展维权事情,掩护自身合法权柄。
第二,对拆迁人而言,首先应确保项目的尽快推进。在项目推进困难的情形下,拆迁人要及时安抚被拆迁业主的感情,供应可行的方案,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形下可申请当地政府参与,或者引入有实力的互助方,妥善办理轇轕,推动项目进度,避免项目陷入结束而引起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