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失火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履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烟草建筑设计防火规程 住宅建筑设计

    第二条   烟草行业消防事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施“谁主管谁卖力”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该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戍守卫重点,督匆匆其落实消防安全方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香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种仓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奇迹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事情的卖力人,全面卖力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事情。
  

    第六条   防火管理职员的配备:各香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
专(兼)职防火管理职员,应帮忙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事情。
  

    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责任消防队,责任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香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代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间隔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奇迹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该制订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事情会议制度;  

    (二)防火宣扬教诲制度;  

    (三)火源管理制度;  

    (四)电源管理制度;  

    (五)消防举动步伐、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九)失火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帮忙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失火事件调查剖析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讨评比和赏罚制度;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应该制订下列职员消防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职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辅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责任消防队员职责;  

    (八)车间、库房、科(室)卖力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分外岗位事情职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应该把防火安全教诲纳入到职工教诲操持,做到内容、职员、韶光三落实。
对新上岗的各种职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诲和岗位培训。
经考察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   防火检讨  

    第十一条   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讨;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讨;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任务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讨;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该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任务区进行防火安全检讨。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该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讨、巡逻制度,落实戒备方法。
  

    第十三条   检讨创造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关照书,被检单位(集体)应该负责整改。
  

    第十四条   一样平常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
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操持、落实资金、落实卖力人,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四章   建筑防火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该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能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取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取可燃材料。
  

    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   厂区紧张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样平常通道不小于4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担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洁,并分类、分垛储存。
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米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
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紧张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每个香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七包。
  

    第二十一条   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20000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
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样平常不超过100米2,堆高不宜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
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利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能干。
占地面积超过500米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2的库房应设失火自动报警装置。
各厂及大型香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该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
  

    第五章   电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十四条   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备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袒露、破损。
禁止利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举动步伐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五条   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该稳定。
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
喷鼻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
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利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取暗管敷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
库内不准利用电热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二十六条   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
车间电源线路应该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取穿管连接办法。
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
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间隔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门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
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该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方法。
  

    第二十八条   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
提升、码垛等机器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该设置防护罩。
  

    第二十九条   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担保有效。
  

    第三十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   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讨和维修保养。
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利用电炉。
室内透风要保持良好。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
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透风良好。
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严禁利用明火,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
并有戒备方法和专人管理,韶光一样平常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赞许,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
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纳安全方法和配备相应灭火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该常常检讨和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该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
车间内的暖气包、管、片等0.5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车间、库房内的送气、透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该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取非燃烧材料。
  

    第三十六条   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喷鼻香精、酒类等易燃物。
喷鼻香精、酒类等易燃液体不得与香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
  

    第三十七条   发酵房、真空回潮、复烤机要严格掌握温度。
复烤机房排气管周围剩余烟叶,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
各种纸箱、盒应利用蒸汽或电烘烤,严禁利用火墙等明火烘烤。
烟叶堆垛应定期检讨,防止炭化自燃。
  

    第三十八条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
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三十九条   厂区、仓库、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炮竹。
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常常进行打消。
  

    第七章   消防举动步伐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条   厂房、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举动步伐和配备消防器材。
消防供水不敷的厂区、库区必须建筑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一条   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第四十二条   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透风良好的地方。
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堕落性的化学物品打仗。
  

    第四十三条   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掩护保养和改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无缺能用。
地处寒区的企业,寒冷时令应对消防举动步伐、设备器材采纳防冻方法。
  

    第四十四条   消防器材维修、改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担保。
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防举动步伐、装置、器材利用情形和失火隐患整改须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
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
  

    第八章   赏罚  

    第四十五条   对负责实行本规定,在消防事情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褒奖。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体)表彰、褒奖条件:  

    (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事情,整年未发生失火事件的;  

    (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方法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重视消防宣扬教诲,严格实行消防条例和各种消防法规,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  

    (四)消防举动步伐、装备和器材完善,担保扑救失火的须要。
  

    凡发生失火事件的县级以下企业(含县级)不得评为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前辈单位。
发生重大失火事件的省级公司不得评为总公司前辈单位。
  

    个人表彰、褒奖条件:  

    (一)热爱消防事情,积极参加防火、灭火演习,成绩精良,事情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实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任务制,在预防失火事情中作出贡献的;  

    (三)创造和肃清隐患,表现突出的;  

    (四)及时创造和扑救失火,避免了重大丢失的。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卖力人和直接任务职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实行本规定外,应该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订详细履行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卖力阐明。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