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6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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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韶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琼盛培植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条约轇轕一案过程中,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统领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0112民初62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统领权提出的异议。
后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
因通过其他办法无法向你司投递,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投递统领权异议上诉状,上诉要求为:1、要求依法裁定撤销广州市黄埔区公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62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公民法院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由60日即视为投递。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仲春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