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3日浙江省公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 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公民政府令第341号修订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置帮教事情,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掩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有关安置帮教事情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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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帮教事情是指由各级公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开释职员(以下称归君子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诲帮助的活动。

第三条 归君子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责任,不受歧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帮教事情。

第五条 安置帮教事情应该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履行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安置帮教事情的领导,把安置帮教事情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事情任务制的主要内容,制订事情方法,建立和完善事情制度。
详细事情由法律行政部门卖力。

各有关部门、公民团体、民间组织、新闻单位、社区居民组织、村落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家庭,应该相互合营,共同做好安置帮教事情。

第七条 州里(街道)的安置帮教事情,由州里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卖力,日常事情由法律所(以下称安置帮教事情机构)承担。

安置帮教事情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

(二)制订、履行详细的安置帮教操持;

(三)卖力辅导、折衷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组织、村落民委员会的安置帮教事情;

(四)卖力安置帮教的其他事情。

第八条 各级公民政府应该把安置帮教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扣留、挪用。

安置帮教事情机构可以通过其他合法路子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安置帮教事情。

第九条 监狱、看守所应该根据社会须要和服刑职员的特点,开展干系职业技能培训,在刑满开释前,集中一段韶光进行回归社会的思想、技能等的教诲辅导,为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创造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加强对监狱、看守所职业技能培训事情的组织和辅导,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服刑职员,应该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监狱、看守所应该在服刑职员服刑期满30日前,将《刑满开释职员关照书》一式二份,分别寄送服刑职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法律行政部门。
因减刑、假释等缘故原由无法提前30日关照的,应该自减刑、假释裁决投递后,及时寄发关照书。

服刑职员按照规定开释时,监狱、看守所应该奉告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干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安置帮教事情机构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县(市、区)法律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刑满开释职员关照书》之日起7日内,关照归君子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事情机构,并折衷有关部门做好详细的安置帮教事情。

安置帮教事情机构在接到关照后,应该即时关照社区居民组织或者村落民委员会以及归君子员的家属,并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安置帮教事情。

第十二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该自收到《刑满开释职员关照书》之日起7日内,关照归君子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 归君子员应该在离开监管场所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开释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事情机构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归君子员在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时,安置帮教事情机构应该讯问其是否已经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尚未办理的,应该奉告其按照规定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通报公安派出所。

归君子员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公安派出所应该讯问其是否已经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对尚未办理的,应该奉告其按照规定到安置帮教事情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通报安置帮教事情机构。

第十四条 实施未办理登记情形的上报及相互通报任务制度。
安置帮教事情机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归君子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的情形,应该及时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并相互通报;创造未办理登记的归君子员已在外地居住的,应该关照其居住地安置帮教事情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安置帮教事情机构、公安派出所创造未按照规定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的外来归君子员居住在本辖区的,应该奉告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同时关照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事情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 归君子员在原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须要由居住地安置帮教事情机构进行安置帮教的,经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法律行政部门赞许后,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事情机构、公安派出所应该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居住地安置帮教事情机构,由该居住地安置帮教事情机构履行安置帮教。

第十六条 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归君子员,本人哀求连续上学的,教诲部门和学校应该批准其入校学习。

对申请报考高档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种职业学校或者业余学校的归君子员,符合报考条件的,教诲部门应该答应报考;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学校应该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第十七条 鼓励、辅导归君子员自谋职业、自主择业,依赖市场需求实现就业;鼓励、帮助归君子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职业先容机构应该推举、帮助归君子员就业。

有关公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居民组织应该积极支持归君子员进入社区就业实体就业或者兴办社区做事业实现就业。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民组织,开展对归君子员的法律教诲和专项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归君子员回屯子户的,村落民委员会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分配承包任务田。
州里公民政府应该帮助、督匆匆落实。

第十九条 归君子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业务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鼓励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归君子员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该对其进行职业道德和遵法经营等教诲,依法掩护其合法权柄。

第二十条 归君子员在服刑前已参加失落业保险,符合享受失落业保险报酬条件的,可以在当地失落业保险机构办理失落业登记,领取失落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落业保险报酬。

第二十一条 归君子员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州里公民政府提出哀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报酬或者其他救援的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应该按照规定供应保障或者给予救援。

第二十二条 企业招用归君子员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对机关、单位及其事情职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刁难或者歧视归君子员、陵犯其合法权柄的,归君子员有权向县(市、区)法律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对有关机关、干系单位及其事情职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陵犯归君子员合法权柄的,县(市、区)法律行政部门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该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处罚或者处理的建议。
受理建议的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告提出建议的县(市、区)法律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