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JGJ 39-2016
备案号 J 2176-2016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2019 年版)
2016– 04 –20 发布 2016–113 –01 履行
中华公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培植部 发布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
批准部门:中华公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培植部
施行日期:2016年 11 月 1日
中华公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培植部公告
第 1079 号
住房城乡培植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 39-2016,
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履行。个中,第 3.2.8、4.1.3、4.1.9、4.1.12、6.3.3
条为逼迫性条文,必须严格实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同时破除。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公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培植部
2016 年 4月 20日
2019-局部修订公告
住房和城乡培植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局部修订的条文,
自 2019 年 10月 1日起履行。个中,第 3.2.8、4.1.3、4.1.9、4.1.12 条为逼迫
性条文,必须严格实行。经这次修正的原条文同时破除。
局 部 修 订 条 文 及 具 体 内 容 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户 网 站
(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培植标准化》刊物
上。
中华公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培植部
2019 年 8月 29日
序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培植部《关于印发<2009 年工程培植标准规范订定、修
订操持>的关照》(建标[2009]88号)的哀求,规范体例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负责
总结实践履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前辈标准,并在广泛搜聚见地的根本上,
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紧张技能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
设计;5.室底细况;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紧张技能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底细况"的有关
技能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干系规定;3.
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布局"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干系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逼迫性条文,必须严格实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培植部卖力管理和对逼迫性条文的阐明,由黑龙江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卖力详细技能内容的阐明。实行过程中如有见地和建议,请寄
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1号,邮政编码:
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株式会社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紧张起草职员:徐勤 荆涛 蒋春辉 廉学军 陈永江 李桂文 吴健
梅 沈克文 林莉 郑犁 陈飙 徐达明 王晓亮
本规范紧张审查职员:顾均 王陕生 南宁 吴雪岭 王珏 陈向明 叶德
强 郭晓岩
1 总则【条文解释】
1.0.1 为担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知足适用、安全、卫生、
经济、都雅等方面的基本哀求,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 1.0.3-1 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
班人数宜符合表 1.0.3-2的规定。
表 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表 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照下列原则:
1 知足利用功能哀求,有益于幼儿康健发展;
2 担保幼儿、西席及事情职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地皮、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2 术语【条文解释】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造就 3周岁以下婴幼儿利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 3周岁~6 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诲的学前利用场所。
2.0.3 整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 投止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5 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 活动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 寝室 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就寝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1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康健检讨的空间。
2.0.12 保健不雅观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不雅观察、治疗的空间。
2.0.13 做事管理用房 servi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诲做事管理的空间。
2.0.14 供应用房 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职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做事利用的空间。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条文解释】
3.1.1 托儿所、幼儿园培植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方案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哀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培植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园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幽美、
根本举动步伐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磨难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间隔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阛阓、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阔别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哀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做事半径宜为 300m。
3.2 总平面【条文解释】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支配、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
设计。总平面支配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园地、绿化、道路支配等内容,设计
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生理特
点的环境空间。
3.2.2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
与居住、养老、教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
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 3.1.2条规定;
2 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 出入口处应设置职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园地,园地周围应采纳隔离方法;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园地范围内应采纳防止物体坠落方法。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园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园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m²。各班
活动园地之间宜采纳分隔方法;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园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m²;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园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3m²;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园地确有困难
时,室外活动园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m²。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取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园地应设置游戏用具、沙坑、30m跑道等,宜设戏池塘,储
水深度不应超过 0.30m。游戏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
脚池;
5 室外活动园地应有 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2.4 托儿所、幼儿园园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 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
地内不应栽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
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举动步伐,围护举动步伐应安全、都雅,并应防
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
车辆和职员勾留的园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支配在当地
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3h。
3.2.8A 须要得到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
积的 20%。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
采纳遮阳方法。
4 建筑设计
4.1 一样平常规定【条文解释】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做事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
持利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支配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支配在首层。当支配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
班支配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 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生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 0.90m时,应采纳防护方法,防护高度应
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
3 窗间隔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即是 1.80m 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
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利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
不应小于 1.20m。
4.1.7 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玻璃材料时,应采取安全玻璃;
2 间隔地面 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间隔楼地面 1.2m 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
施;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职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
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畅;
7 门上应设不雅观察窗,不雅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
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 1.30m。防护栏杆必须
采取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布局,当采取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隔不
应大于 0.09m。
4.1.10 间隔地面高度 1.30m 以下,幼儿常常打仗的室内外墙面,宜采取光滑易
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透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 0.60m;
3 供幼儿利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 0.13m,宽度宜为 0.26m;
4 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利用的楼梯不应采取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
警示标识;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 幼儿利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11m 时,必须采纳防止幼儿攀
滑方法。楼梯栏杆应采纳不易攀爬的布局,当采取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
净距不应大于 0.09m。
4.1.13 幼儿常常通畅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
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 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
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4.1.14的规定。
表 4.1.14 走廊最小净宽度(m)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领踏步 0.50m 以上。
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 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举动步伐,防护设
施净高不应低于 1.05m。
4.1.17 托儿所就寝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
小净高不应低于表 4.1.17 的规定。
表 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就寝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 2.6m。
4.1.17A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利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
活用房的上方。
4.1.17B 城市居住区按方案哀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
困难时,可联合培植。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条文解释】
4.2.1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利用
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4.2.2 托大班生活用房的利用面积及哀求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儿班应包括就寝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
利用面积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
表 4.2.3 乳儿班各区最小利用面积(m²)
4.2.3A 托小班应包括就寝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
各区最小利用面积应符合表 4.2.3A的规定。
表 4.2.3A 托小班各区最小利用面积(㎡)
注: 就寝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利用面积不应小于 50㎡。
4.2.3B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利用面积不宜小于 10㎡,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应附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 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 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纳分隔方法,并应相互通
视。
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 1.2m 的墙面应做
软质面层。
4.2.4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
室外活动园地宜分开。
4.2.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就寝区应支配供每个婴幼儿利用的床位,不应支配双层床。床位四周
不宜贴靠外墙。
2 配餐区应附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
等,应设加热举动步伐,宜设透风或排烟举动步伐。
3 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池塘、成人厕位等设
施。
4 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宜幼儿利用的卫生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 0.25m
以下。每班至少设 2 个大便器、2 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 3
个适宜幼儿利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 0.4~0.45m,宽度宜为 0.35~0.4m。
4.2.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4.3.4 条、第
4.3.6 条、第 4.3.7 条、第 4.3.8 条、第 4.3.14 条、第 4.3.15 条、第 4.3.16
条的规定。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条文解释】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公共活动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
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须要设置。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利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4.3.3的规定,当活动室
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利用面积不应小于 105m²。
表 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利用面积(m²)
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 6.60m。
4.3.5 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不应影响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利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
儿童利用的通道地面应采取防滑材料。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支配的条
件。
4.3.9 寝室应担保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支配双层床。床位侧面或
端部距外墙间隔不应小于 0.60m。
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
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器透风举动步伐。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
应少于 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 2个。
表 4.3.11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4.3.12 卫生间应附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
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 卫生间所有举动步伐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
的哀求。卫生洁具支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0.50m~0.55m,宽度宜为 0.40m~0.45m,水
龙头的间距宜为 0.55m~0.60m;
2 大便器宜采取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
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0.70m×0.80m(宽×深),坐式便器的高度宜
为 0.25m~0.30m。
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洗濯。
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
淋浴室;投止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透风举动步伐。
4.3.17 应设多功能活动室,位置宜附近生活单元,其利用面积宜每人 0.65 ㎡,
且不应小于 90 ㎡。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蓬,寒冷
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 做事管理用房【条文解释】
4.4.1 做事管理用房宜包括晨检室(厅)、保健不雅观察室、西席值班室、警卫室、
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西席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
各房间的最小利用面积宜符合表 4.4.1的规定。
表 4.4.1 做事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利用面积(m²)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投止制幼儿园应设置西席值班室;
3 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少。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
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利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不雅观察室。
4.4.4 保健不雅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间隔,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 宜设单独出入口;
4 应设给水、排水举动步伐;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 供应用房【条文解释】
4.5.1 供应用房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
成一区,并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一定间隔。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
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
4.5.2A 厨房利用面积宜 0.4㎡/每人,且不应小于 12㎡。
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3.0m。
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事情台、池塘等举动步伐的表面应采取无毒、无污
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举动步伐。
4.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
地面高度应大于 1.70m。
4.5.6 投止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园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
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5 室底细况
5.1 采光【条文解释】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做事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厨房等均应
有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 5.1.1的规定。
表 5.1.1 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5.2 隔声、噪声掌握【条文解释】
5.2.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许可噪声级应符合表 5.2.1的规定。
表 5.2.1 室内许可噪声级
5.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紧张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
表 5.2.2 空气声隔声标准
5.2.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
规范》GB 50118 的有关规定。
5.3 空气质量【条文解释】
5.3.1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 的有关规定。
5.3.2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透风,其透风口面积不应小于
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夏热冬冷、寒冷和寒冷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纳有效的通
风举动步伐。
5.3.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利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举动步伐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底细况污染掌握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条文解释】
6.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和系统配置应适宜
幼儿须要。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
计规范》GB 5001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6.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宜设置在室内
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寒冷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纳可靠
的防冻胀毁坏方法。供水总入口管道上可设置紫外线消毒设备。
6.1.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知足给水用水点配水用具的最低工
作压力哀求。当压力不能知足哀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当设有二次供水举动步伐时,供水举动步伐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2 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取紫外线消毒办法;
3 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纳减振防噪
方法;
3A 消防池塘、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
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
6.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 0.35MPa;当水
压大于 0.35MPa时,应设置减压举动步伐。
6.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取分散制备热水或
预留安装热水供应举动步伐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取稠浊水箱单
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当采取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制备热水时,热水温度低于
60℃的系统应设置赞助加热举动步伐。
6.1.6 盥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
6.1.7 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置。
6.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置的清扫间、消毒间应配备给水和排水举动步伐。
6.1.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处理后再排入户外污
水管道。
6.1.10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举动步伐时,消防立管阀门支配应避免幼
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畅处。
6.1.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饮用水开水炉,宜采取电开水炉。开水炉应
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应设置防止幼儿打仗的保护方法。
6.1.12 绿地可设置洒水栓,运动园地应设置排水举动步伐。
6.1.12A 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中水系统。
6.1.12B 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6.2 供暖透风和空气调节【条文解释】
6.2.1 具备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供暖系统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具
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且经技能经济合理时,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供暖热源。
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透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
定时,可采取电供暖办法。
6.2.2 采取低温地面辐射供暖办法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28℃。热水地面
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取 35℃~45℃,不应大于 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
10℃,且不宜小于 5℃。
6.2.3 寒冷与寒冷地区应设置集中供暖举动步伐,并宜采取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夏热
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举动步伐;对付其他区域,冬季有较高室温哀求的房间宜设
置单元式供暖装置。
6.2.4 用于供暖系统总体调节和检修的举动步伐,应设置于幼儿活动室和寝室之外。
6.2.5 当采取散热器供暖时,散热器应暗装。
6.2.6 当采取电采暖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方法。
6.2.7 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在末端供暖举动步伐设置恒温掌握阀进行室
温调控。
6.2.8 村落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就地取材,采取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并应保
障环境安全。
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 6.2.9的规定。
表 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
6.2.1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热源时,宜设置过渡季供
暖举动步伐。
6.2.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透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表 6.2.11-1、表 6.2.11-2 规
定:
表 6.2.11-1 房间的换气次数
表 6.2.11-2 职员所需最小新风量
6.2.12 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应设置带防止回流方法的机器排风装置。
6.2.13 对付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夏季依赖
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哀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举动步伐时,
每间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 最热月均匀室外气温大于和即是 25℃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
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 6.2.14 的规定;
表 6.2.14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
2 当采取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
供风管系统洗濯、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3 当采取分散空调办法时,应设置担保室内新风量知足国家现行卫生标
准的装置。
6.2.15 设置非集中空调设备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对空调室外机的位置统
一设计。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地面或通道
地面 2.0m 以上,且幼儿无法打仗的位置。
6.3 建筑电气【条文解释】
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取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
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取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取裸
管荧光灯灯具;保健不雅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取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
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取 LED等其他节能光源。就寝区、活动区、
喂奶室应采取漫光型灯具,光源应采取防频闪性能好的节能光源。投止制幼儿园
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举动步伐。
6.3.2 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也可采取安
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
6.3.3 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掌握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纳防误
创办法。
6.3.4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6.3.4的规定。
表 6.3.4 房间照明标准值
6.3.5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须要确定。活
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取安全型,安装高度
不应低于 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
作保护,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
6.3.6 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置电箱、掌握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
取安全方法,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 1.8m。
6.3.7 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能戒备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 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 财务室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厨房、配电
间等处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3A 园区大门、厨房宜设置出入口掌握系统。
6.3.8 大、中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打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
统,并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传授教化多媒体举动步伐。小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
电话系统、打算机网络系统,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6.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失火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
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解释
1 为便于在实行本规范条文时,对哀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解释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形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容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取"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实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实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9 《民用建筑工程室底细况污染掌握规范》GB50325
10 《民用建筑供暖透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11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
12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13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2019-局部修订公告序言1 总则【条文解释】2 术语【条文解释】3 基地和总平面3.1 基地【条文解释】3.2 总平面【条文解释】4 建筑设计4.1 一样平常规定【条文解释】4.2 托儿所生活用房【条文解释】4.3 幼儿园生活用房【条文解释】4.4 做事管理用房【条文解释】4.5 供应用房【条文解释】5 室底细况5.1 采光【条文解释】5.2 隔声、噪声掌握【条文解释】5.3 空气质量【条文解释】6 建筑设备6.1 给水排水【条文解释】6.2 供暖透风和空气调节【条文解释】6.3 建筑电气【条文解释】本规范用词解释引用标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