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异议之诉是指在实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第三人因法院不当的实行行为受到侵害时,依法提起诉讼以打消法院逼迫实行的方法。其提起的缘故原由常日在于对实行标的存在权属等实体争议。实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实体正当性的救援方法。本文通过对实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和“申请实行人实行异议之诉”干系案例剖析,总结以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截止2020年9月,在无讼网中输入“实行异议之诉”(关键词)检索到裁判文书257526篇,个中由最高公民法院审判的为3513篇,本文旨在通过归纳先容实行异议之诉的干系规定和理论,紧张环绕最高公民法院裁判案例,归纳提炼个中“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和“申请实行人实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一、实行异议与实行异议之诉
实行异议包括实行行为异议和实行标的异议。实行行为异议是在当事人、短长关系人认为公民法院的实行行为违法时,哀求法院变更或停滞实行的行为,是对实行程序的不服,以撤销或更正实行行为为目的。实行标的异议则是指在实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实行财产部分或全部主见权利,哀求法院停滞或变更实行的要求。
而实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提起实行标的异议,法院对该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且与原讯断、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行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此案外人实行标的异议为前置程序的诉讼。
二、实行异议之诉种类
实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申请实行人实行异议之诉以及实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这里紧张先容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和申请实行人实行异议之诉。
01 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对实行标的物须具有足以打消逼迫实行的权利,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阐明》(以下简称《民诉阐明》)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实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实行异议申请已经被公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打消对实行标的实行的诉讼要求,且诉讼要求与原讯断、裁定无关;
(三)自实行异议裁定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公民法院应该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备案。
02 申请实行人实行异议之诉
申请人实行异议之诉作为与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相对的制度,其成立根据《民诉阐明》第三百零六条规定,除符合《民诉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案外人实行异议申请,实行法院裁定中止实行;
二是有明确的对实行标的连续实行的诉讼要求,且诉讼要求与原讯断、裁定的主文内容无关;
三是自案外人实行异议裁定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部分参照: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公民大学出版社,第8版,第468-471页)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公法律定代表人在房屋被查封前,以公司名义签订房屋买卖条约后积极行使房屋买受人权利的,应认定法定代表人个人与房屋出卖人之间存在有效房屋买卖条约,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打消法院的逼迫实行。
案 件:陈某华与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终555号]
案 由: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
来 源:无讼网
最高公民法院认为:
陈某华事实上构成房屋买受人,因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条约首部及题名处均签署有陈某华姓名及华联鞋业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名称,且根据公证的《个人购、建房借款条约》、债权转让协议、催收函、《贷款结清关照单》这一系列贷款干系事实都证明购房实际贷款人为陈某华,且在购房条约签订、履行过程中都未严格区分公司和个人行为,陈某华还为主见自己的权利与重庆金岗地产开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岗地产)关于涉案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提起干系诉讼,因此如果在实行异议程序中严格区分条约签订和履行主体,将会使陈某华与华联公司都处于无法完备证明自己为条约主体的困难田地,并且并无证据证明华联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对陈某华主见条约权利有异议,因此应该认定陈某华与金岗地产之间有合法有效条约,且该条约签订韶光早于房屋被查封之前,以是陈某华可以以此为由打消法院的逼迫实行。
实务要点二:
公民法院受该当事人申请对涉案房屋的逼迫实行时,另一方当事人供应了燃气初装费、垃圾清运费等入户用度交费情形证据的可认定为对房屋的实际霸占。
案 件: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初某申请实行人实行异议之诉案[(2020)最高法民终658号]
案 由:申请实行人实行异议之诉
来 源:无讼网
最高公民法院认为: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公民法院办理实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多少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实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实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环境且其权利能够打消实行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公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条约;
(二)在公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霸占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条约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公民法院的哀求交付实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缘故原由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系长富基金作为另案的申请实行人,不服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中止对案涉房屋实行的(2019)黑执异96号裁定,向法院起诉哀求规复实行。一审中,初某供应了其与中然公司签订的《丽都国际商品房认购书》,该认购书具备房屋位置、面积、房屋价款、付款办法等商品房买卖条约紧张条款,用于证明在2015年12月10日案涉房屋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条约;供应了案涉房屋的燃气初装费、垃圾清运费等入户用度交费情形的单据,用以证明初某在查封前合法霸占案涉房屋;供应了中然公司开具的交款金额共计36.63万元房款票据及发卖换房审批单,用于证明初某在查封前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缘故原由,系案涉房屋至今未办理竣工验罢手续,非初某自身缘故原由所致,长富基金对此亦无异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初某对案涉房屋享有打消逼迫实行的民事权柄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三:
当事人未在其享有权利份额的标的的实行程序闭幕条件出异议的,实在体权利并未损失;在基于同一实行依据的其他标的的实行程序尚未闭幕的环境下,实行该标的时,对付拍卖价款应根据案外人前述应该享有的权利份额予以扣除。
案 件:章某真、陈某华与宁某田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
案涉102号房屋登记在宁某田名下,但该房屋系在章某真与宁某田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实行该房产时,应该保留属于章某真的一半份额。
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公民法院办理实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多少问题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该在异议指向的实行标的实行闭幕之条件出;实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该在实行程序闭幕之条件出。陈某华认为,章某真未在实行标的实行闭幕之条件出,故应该视为章某真放弃该部分权利。本院认为,在实行程序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实在体权利并未损失,章某真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102号房屋在实行过程中依法应该保留属于章某真的一半份额,原审法院将102号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陈某华,属于实行缺点。虽然原审法院授予章某真另案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的救援路子,但陈某华申请实行的案涉两套房产系基于同一实行依据,该案实行程序并未闭幕。
在案涉1288号房屋尚未开始实行时,可以对此一并予以处理,即实行案涉1288号房屋时,对付拍卖价款的一半应认定归属于章某真所有,实行属于宁某田的另一半实行款时,应扣除102号房屋拍卖款4684134.3元的一半2342067.15元。原审法院判令章某真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并驳回章某真此部分诉讼要求,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实务要点四:
商品房买受人明知房屋存在权利瑕疵仍签订房屋买卖条约的并不当然构成因买受人自身缘故原由未办理过户登记,不能证明未过户系买受人自身缘故原由所导致且买受人对房产过户登记具备合理相信的,买受人可以以此为由打消法院的逼迫实行。
案 件:叶某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株式会社、安徽众力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再255号]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审认定叶某不能打消广厦公司对登云庭小区3幢2104室房屋的实行是否精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叶某对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不具有明显差错。虽然双方在商品房买卖条约中备注“双方待合肥市房产局撤销该套房屋网上备案后,再签订网备条约”,但并不能因此得出原审法院认为的不知足“非因买受人自身缘故原由未办理过户登记”的结论。
第一,上述备注仅能够解释叶某知晓该房屋存在权利瑕疵,但不能得出未过户系叶某自身缘故原由所导致。
第二,从备注的内容来看,备注中仅解释当前房屋存在网上备案,待撤销当前备案后,再与叶某签订网上备案条约,并未约定由叶某承担不能网上备案以及过户的风险,叶某对网上备案条约的签订以及后续房产的过户登记具备合理的相信和期待。
第三,本案房屋原网上备案的权利人是淮南市巨源培植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登云庭小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广厦公司;在叶某起诉之前,该备案已经被撤销,未办理过户登记的缘故原由与叶某知晓房屋存在权利瑕疵之间不再存在关联。
第四,从代价取向的层面而言,《实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旨在保护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对其构成要件的解读应屈服该代价取向并结合个案环境予以判断。
此外,对付《实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亦应结合个案详细环境综合评判。叶某名下虽登记有一套住房,但该房屋建于1995年,年代久远,且房屋面积仅为49.27平方米,长期由其母亲居住,尚无法知足叶某及其母亲、儿子三代人正常的居住需求,而对付公民的居住权应该优先予以保障。
因此,结合本案的客不雅观实际,原审判决认定叶某不符合《实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打消实行的环境缺点,本院予以纠正。
实务要点五:
公民法院在审理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中,若实际权利人与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应该优先保护无差错的实际权利人,而非所有的实际权利人。
案 件:庹某伟、刘某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案
[(2019)最高法民再46号]
首先,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看,股份代持关系实质上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条约相对性原则出发,代持协议仅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发生债官僚求权的效力,对条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对付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多少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任务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条约,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柄,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条约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条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环境,公民法院应该认定该条约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柄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责任为由向名义股东主见权利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赞许,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条款在有限任务公司领域承认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对付代持协议的外部关系,公法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该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变发生变更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多少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了债的部分在未出成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任务,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上述规定可知,就外部关系而言,名义股东是其名义上所持股权的任务承担者,根据权利责任对等的原则,在名义股东作为被实行人时,同样应该是登记在其名下股权的权利享有者,即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应该作为其任务财产而对外承担任务。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公司或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上述法律和法律阐明规定虽是针对有限任务公司的规定,但考虑到公司登记事变公示的主要性对付有限任务公司而言,较之于株式会社更弱,故在株式会社的股份代持关系的效力问题上,可参照适用上述规定处理。据此,庹某伟基于股份代持关系形成的对案涉股份的财产权柄,并不能当然对抗名义股东的债权人。
其次,从相信利益保护角度看,法定事变一经登记,即产生公信力,登记事变被推定为真实、准确、有效,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相信而履行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纵然登记事变不真实、不准确,与第三人的相信不符,善意第三人也可依照登记簿的记载主见权利。只要第三人的相信合理,第三人的相信利益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前述公法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表示了在商事领域应遵照的外不雅观主义原则。虽然一样平常而言,外不雅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样平常适用于因合理相信权利外不雅观或意思表示外不雅观的交易行为,但这并不虞味着对交易之外领域适用的绝对打消。尤其是在涉及逼迫实行程序中对名义权利人所代持的股份进行逼迫实行时,就更应该把稳到申请实行人对付实行标的的相信利益,并着眼于全体商事交易的安全与效率予以考量。一方面,实行债权人与被实行人发生交易行为时,本身也存在相信利益的保护问题。由于实行债权人在与被实行人发生交易时,基于对被实行人的总体财产能力进行衡量后与之进行交易,被实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进入实行程序后,被实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均是对外承担债务的一样平常任务财产与总体包管手段。另一方面,纵然实行债权形成于股份登记信息公示之前,债权人不是基于股份登记信息与债务人进行交易,在实行阶段,仍存在债权人的相信利益保护问题。由于法律规定明确否定了超标的查封,申请实行人为实现对某项特定财产的查封,必须放弃对其他财产的查封申请,如果对该查封相信利益不予保护,不仅对申请实行人有失落公允,同时也危害了法律实行机构的相信利益。因此,在案涉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与公示的名义股东不符的情形下,不应将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就特定标的从事交易的第三人,将其扩展到名义股东的实行债权人,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再次,从案涉股份未登记到实际权利人名下的缘故原由看,公法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株式会社发起人的股份不能由他人记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任务公司和株式会社设立、变更、终止,应该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该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卖力。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变包括:……(八)有限任务公司股东或者株式会社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变,应该向原告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变。”由上可知,株式会社的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数系公司登记机关应该登记的事变之一,且不得由他人记名,在登记后即具有公示公信力。庹某伟称公司成立前邓某军作为发起人认购股份1600股,但在金融主管部门批复后实际只能出资300万元,为了公司的顺利成立,庹某伟和邓某军才达成代为持股协议。庹某伟与邓某军约定股份代持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邓某军于2009年以前即对刘某等人负有1500万元的债务,庹某伟选择由邓某军代持股份前,疏于对邓某军资信的稽核,并在2011年连续委托邓某军代持500股,终极在邓某军不能偿还债务时导致案涉股份被冻结的后果。此外,龙腾小贷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日,庹某伟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韶光为2013年7月10日。根据双方签订的第一份《代为持股协议》的约定,庹某伟在龙腾小贷公司成立两年后,有权随时哀求将邓某军所代持的股份过户到庹某伟名下,邓某军须无条件合营。而根据《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干系规定,发起人的股份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庹某伟称其在2013年3月1日后,曾向邓某军敦促,让其将股份转让至庹某伟名下,但邓某军因其他事宜延误,双方未能及时办理。在符合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庹某伟并未采纳仲裁、诉讼等有效方法将相应股份及时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而是在刘某等人于2013年7月8日提起针对邓某军的民间借贷轇轕案两天后向成都仲裁委申请仲裁,其显然对付放任股份代持状态持续并导致自身财产权柄处于风险状态存在重大过失落。其余,《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书籍钱总额的30%。本案中,庹某伟的父亲庹某通过其控股的华伟公司持有龙腾小贷公司29.5%的股份,庹某伟则委托邓某军代持10.5%的股份,也不能打消其存在规避监管的意图。因此,案涉股份未能及时变更登记到庹某伟名下,其自身亦难逃干系。
末了,从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和实际出资人的权责与利益分配上衡量,国家设立公司登记制度的缘故原由在于公司的股东、经营状况等信息具有暗藏性,"大众年夜众无法知晓,将公司的必要信息通过登记的办法公之于众,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降落交易本钱。国家鼓励、勾引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通过登记信息理解公司股东情形和经营情形,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关系,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却难以知悉,属于其难以预见的风险,不能苛求其尽此查询责任,风险分担上应向保护债权人倾斜,制度以此运行则产生的社会本钱更小。而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有相应的法律救援机制,纵然名义股东代持的股份被法院逼迫实行,实际出资人依然可以依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代持协议的约定,要求名义股东赔偿自己遭受的丢失。从风险与利益同等性的角度看,实际出资人选择隐名,固有其商业利益考虑,既然通过代持关系得到了这种利益,或其他在显名情形下不能或者无法得到的利益,则其也必须承担由于此种代持关系所带来的固有风险,承担因此可能涌现的不利益。因此,由庹某伟承担因股份代持产生的相应风险和不利益,更为公正合理。
此外,从法律制度的代价追求及法律政策的代价导向角度看,代持关系本身不是一种正常的持股关系,与公司登记制度、社会诚信体系等制度相背离,股东之间随意率性创造权利外不雅观,导致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在给实际出资人供应便利的同时,放任显名股东对外开释资产虚假繁荣旗子暗记,给公司的法律关系、登记信息带来混乱,增加社会的整体商业风险和本钱,该风险和本钱应该由实际出资人自行承担。庹某伟并非龙腾小贷公司的发起人,其以股份代持办法得到股东地位,享受股东投资利益,故应该对代持的风险承担相应任务。如果侧重承认和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从而阻却实行,客不雅观上会产生鼓励通过代持股份办法躲避监管、躲避债务的法律效果,缘故原由在于“代持协议”是一种暗藏关系,代持双方常日具有分外的身份或利益关系,很随意马虎通过对即将面临的外部风险的判断选择是否以“代持”规避法律风险。因此,认定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不能打消逼迫实行,有利于实现法律在商事领域所看重和追求的安全、秩序与效率等代价。
· 小结 ·
实行异议制度作为民事案件逼迫实行的救援制度,是当事人、短长关系人、案外人掩护自己实体权柄,纠正法院缺点实行的主要制度,并且随着法院在近几年对案件实行的重视,实行异议之诉也逐年增多。当涌现公法律定代表人在房屋被查封前以公司名义签订房屋买卖条约后积极行使房屋买受人权利的,应该认定法定代表人个人与房屋出卖人之间存在有效房屋买卖条约,那么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来打消法院的逼迫实行。其次,当一方事人申请对涉案房屋的逼迫实行时,另一方当事人仅供应燃气初装费、垃圾清运费单据即可认定为对房屋的实际霸占,这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打消法院逼迫实行的条件。同时,公民法院在审理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中,若实际权利人与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保护无差错的实际权利人,而非所有的实际权利人。除此之外,应该把稳的是,当事人未在实行程序闭幕条件出异议的,实在体权利并未损失。末了,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房屋存在权利瑕疵仍旧签订房屋买卖条约,并不当然构成因买受人因自身缘故原由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此为由打消法院的逼迫实行。
来源:民商法律智库、最高公民法院法律案例研究院
来源: 蚌埠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