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中造孽添加

西药身分对外发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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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民审查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指控,1993年9月,被告人张某安在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一起116号住宅楼1层,开设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西安莲湖泽安中医诊所,其妻(另案处理)为财务卖力人。
其间,张某安安排被告人张某明等人从常州、武汉等地联系购买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安排他人购买胶囊、药瓶、瓶贴及打粉机、胶囊机等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质料。
张某安指使张某明、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保健品食品质料里添加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身分,由齐某等人在山西省定襄县一家废弃铸造厂的羊圈旁,生产治疗糖尿病的所谓“药品”。
同时,张某安还以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的名义,利用媒体大肆进行治疗糖尿病的宣扬。
自2008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张某安先后带领被告人种某、李某等人在陕西、山西、河北等省的30多个市县的医院、诊所、宾馆等地进行所谓巡诊,以给糖尿病患者测血糖、开处方、坐堂问诊的办法,通过现场发卖、邮寄等路子,向糖尿病患者发卖添加有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身分的产品。
在“巡诊”过程中,上述产品被张某安等人以治疗糖尿病药品的名义对外进行发卖。

将非药品伪装药品推销

被深究刑事任务

经西安市食品药品考验所考验,在张某安等人发卖的多个产品里含有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身分。
经陕西铭建法律司帐事务所鉴定,张某安的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就诊患者14980多人,生产、发卖额为2143.11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安、张某明、李某、种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在保健品中造孽添加西药身分,在给糖尿病患者看病治疗过程中,将非药品伪装药品向患者推销,情节特殊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生产、发卖假药罪深究其刑事任务。

1959年出生的张某安当庭陈述,他从上世纪70年代起开始学习中医,后来取得了行医资格。
他承认自己在保健品中添加了西药身分,2013年购买了胶囊机等物品,2014年开始生产。
生产地点位于山西老家一家废弃铸造厂的羊圈旁。
之以是在这里生产药品,张某安称经他多年研究创造“羊膻味有助于增强药效”。

公诉人指出,张某安利用“巡诊”期间,向糖尿病患者推销添加西药身分的产品。
“那不叫推销,我认为该当叫临床利用。
”张某安辩称。
对付起诉书指控的生产、发卖假药罪罪名,张某安的辩解人提出异议,认为应该以生产发卖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同时提出,张某安的中医研究所除了看糖尿病外,还有其他病的患者求诊,不应将所有病症的患者人数、发卖额归入糖尿病的治疗范围。

昨日下午3时30分,经由5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告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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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被告被带入法庭 翟小雪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