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易高斯
易高斯
从事安全管理和研究事情。
本文仅代表个人见地。
一、事件简介
2014年10月7日,内蒙古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正在培植的回用水厂房二楼发生爆炸事件,造成3人去世亡,6人受伤,个中2人重伤,回用水厂房及厂房内的部分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丢失约743.6万元。
二、事发经由
2009年4月30日,成达公司承包了化工公司6万吨/年1,4-丁二醇(以下简称BDO)装置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赞助举动步伐的工程设计项目,包括设计和施工。化工公司BDO生产装置按照环评批复哀求设计培植了回用水处理装置。
2012年9月,成达公司购买了奥和升公司回用水装置成套包,并签订了有关协议,随后奥和升公司向成达公司提交了经成达公司批准的工艺流程图、管道仪表流程图、管道平面支配图等工艺设计文件。
为落实环评批复哀求,肃清反渗透浓废水超标排放风险,2013年2月,成达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回用水装置和公用赞助举动步伐给排水的地下管网设计事情交由张某卖力。
成达公司给排水专业卖力人组织设计、校核及审核职员张某、金某、茅某、谷某开会研究决定变更溢流管流向设计,将奥和升公司成套技能设备工艺包中6个水处理池的6根溢流管由接入雨水系统改为接入地下污水总管,但未充分考虑变更原有工艺流程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回用水厂房内,共有9根管线与外界连通,分别有接入管线:脱盐水站浓水管和循环水排污管各1根;出水管线:1根给循环水补水、6根溢流管道搜集后连接全厂污水总管。
2014年4月,化工公司生活区投入利用,生活污水开始排入污水总管。6月,化工公司组织体例试生产方案,成达公司等单位参与合营。
7月份化工公司地下污水管网上的水封井因采购不到PE三通未施工完成,后被填埋,起不到水封浸染。
9月15日,投料试生产后,BDO装置取样排放、化验室剖析残液、设备及工艺排污都通过污水总管进入污水处理厂,地下污水总管内的甲烷、氢气等可燃气体,可以无阻隔的通过未施工完成的水封井,经6根溢流管反串到回用水厂房内并聚拢。
10月7日19时许回用水厂房内积聚的可燃气体遇点火源发生爆炸。
三、事件缘故原由
地下污水总管内的可燃气体甲烷、氢气等由于“烟囱效应”,通过6根溢流管反串到正在施工培植的回用水厂房内。甲烷、氢气等气体密度比空气小,易于在高处积聚,且回用水车间二楼排风扇未投入利用,窗户一贯处于关闭状态,在相对密闭的厂房内形成爆炸性稠浊气体,永劫光积聚并达到爆炸极限。遇当班操作工奉某打开二楼照明灯开关时,开关打火引发气体空间爆炸。
四、当地审查院见地
当地审查院指控成达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降落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件,后果特殊严重。
张某作为设计职员,对该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任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该以工程重大安全事件罪深究其刑事任务。
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坦白,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惩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幅度内科以刑罚,并惩罚金。
五、法院讯断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落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造成丢失的,承担赔偿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的规定。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一审判决:
张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10万元。
六、法律风险提示
(一)设计职员应负责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刑法》等与本职事情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提高安全任务意识。
(二)设计职员应节制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规定和方法,针对卖力的设计内容及其关联的工艺设备等进行辨识和评估,将掌握方法写进设计文件。
(三)须要变更时,设计职员应对工艺流程等全面剖析和评估,考虑不利成分的耦合,如溢流管汇入污水管,而污水管的水封失落效,甲烷、氢气等通过溢流管反串到回用水厂房内。
(四)验收时,设计职员应对危险性较大的环节、设备、工艺等,对照图纸和实物逐一核实。
(五)设计职员平时应网络和本人专业干系的生产安全事件案例,吸取设计缺点、不当等教训,并在日常事情中加以特殊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