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管理方便,村落里的老王打算在承包地的地头盖两间房,一来是存放一些农用机器设备;二来也能当作一个额外住所,阴天下雨的时候还能避避雨。在跟村落里的领导打好呼唤之后,老王就找来了施工队在地头开始施工了,没想到刚开始没几天就被镇里的地皮部门叫停了,他们说老王在可耕地建住房属于违法建筑,并让其限期拆除。
那么,对付像老王的这种情形,算不举措看成作违法建筑呢?
老王承包的地皮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村落民建住宅应只管即便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落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农用地。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屯子地皮承包法》第八条:“屯子地皮承包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地皮资源的合理开拓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培植”之规定,屯子承包地不得进行买卖,不得擅自用于非农培植。以是,从法律角度而言,老王所建的屋子属于违法建筑该当在限期内拆除。
那么,话说回来,难道在承包地上就不能建屋子了吗?临时房呢?
据悉,农人可以在承包地上建临时性用房,但是,临时利用的期限一样平常不超过两年。在农田上建造临时性建筑属于临时用地行为,按照《地皮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培植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须要临时利用国有地皮或者农人集体所有的地皮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地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利用地皮的利用者应该按照临时利用地皮条约约定的用场利用地皮,并不得建筑永久性建筑。
按照《地皮管理法履行条例》第35条的规定,在临时利用的地皮上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地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过时不拆除的,由作出惩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农人的承包地上是不可以建筑长久性住房的。如果承包者想要方便管理田地,在田间地头建筑临时性住房是被许可的,不过,须要县级以上地皮管理部门批准才行。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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