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市级行政区域(市、地、州、盟,下同)国土空间总体方案图件的制作。
1.2 本规范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规定实行,也可在本规范的根本上进行补充,但不应与本规范中的内容相抵牾。
1.3 国土空间总体方案图件,应完全、准确、折衷、清晰、都雅。
2 一样平常规定
2.1 空间参照系统和比例尺
2.1.1 正式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取“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面采取“1985 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系统采取“高斯—克吕格”投影,分带采取“国家标准分带”。
2.1.2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方案中,市域图件挂图的比例尺一样平常为1:10 万,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度。
2.1.3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方案中,中央城区图件挂图的比例尺一样平常为1:1 万~1:2.5 万;中央城区方案掌握范围较大的,图件比例尺可缩小至1:5 万或根据情形作进一步调整。
2.2 图件种类
2.2.1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方案的图件包括调查型图件、管控型图件和示意型图件三类。此外,各地可根据实际须要增加其他图件。
2.2.2 调查型图件5 张(类),包括:市域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中央城区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市域自然保护地分布图、市域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图、市域自然磨难风险分布图。
2.2.3 管控型图件20 张(类),包括:市域国土空间掌握线方案图、市域生态系统保护方案图、市域农(牧)业空间方案图、市域历史文化保护方案图、市域综合交通方案图、市域根本举动步伐方案图、市域国土空间方案分区图、市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方案图、市域矿产资源方案图、中央城区地皮利用方案图、中央城区国土空间方案分区图、中央城区开拓强度分区方案图、中央城区掌握线方案图、中央城区绿地系统和开敞空间方案图、中央城区公共做事举动步伐体系方案图、中央城区历史文化保护方案图、中央城区道路交通方案图、中央城区市政根本举动步伐方案图、中央城区综合防灾减灾方案图、中央城区地下空间方案图。
2.2.4 示意型图件5 张(类),包括:市域主体功能分区图、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方案图、市域城镇体系方案图、市域城乡生活圈和公共做事举动步伐方案图、中央城区城市更新方案图。
2.2.5 本规范重点对调查型图件和管控型图件规定制图哀求,并作配色和符号勾引。
2.3 图件的合并与拆分
2.3.1 图纸合并。同种专题或不同专题内容的现状图件和方案图件,在不影响内容识别的条件下,可合并绘制。
2.3.2 图纸拆分。综合交通、市政根本举动步伐、综合防灾减灾方案等图件,可根据实际须要按不同专题内容拆分绘制。
2.4 根本地理要素
本规范涉及的所有图件应包括以下根本地理要素:
2.4.1 行宦海线。制图区域内表达到区(县)或乡(镇)行宦海线,制图区域外表达到省、市或区(县)行宦海线。边疆城市应注明国境线。
2.4.2 政府驻地。制图区域内表达到区(县)或乡(镇)级政府驻地,制图区域外表达到省、市或区(县)级政府驻地。
2.4.3 高程特色点。包括制图区域内主要的山脉、山峰、山隘等,宜标注名称和高程值。
2.4.4 等高线和等深线。高程、高差对国土空间有较大影响的地区可添加等高线,水底阵势对国土空间有影响的地区可添加等深线。
2.4.5 其他地物。根据区域情形可选择表达水系、海岸线等其他主要地物,图式可参考地形图干系规范予以表达。
2.5 注记
本规范涉及的所有图件应包括以下注记:
2.5.1 紧张注记内容:
1)市(地)、县(区)、乡(镇)政府驻地名称。
2)铁路站场、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公路与铁路(及其不同方向的通达地名)名称。
3)重大水利举动步伐名称。
4)河流、湖泊、水库、干渠、海疆的名称。
5)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的名称。
6)其他主要地物名称。
2.5.2 同一图形文件内注记笔墨种类以不超过四种为宜:
1)汉字:优先采取宋体,可选用黑体、楷体、仿宋、隶书。
2)英文和数字:优先采取Times New Roman,可选用ArialBlack。
2.5.3 不同图形文件内同类型注记的字体、大小应保持同等。2.5.4 底图要素中的注记笔墨宜以灰色、白色为主,并应与必选要素、可选要素的注记笔墨在颜色、大小等方面有明显差异。涉海要素表达参摄影关规定。
2.6 图幅配置
2.6.1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方案图件的图幅配置内容包括:图名、图廓、指北针与风玫瑰图、比例尺、图例、署名和制图日期,图幅配置可拜会附录A。
2.6.2 图名。图名宜位于图廓外上方,包括方案名称、主题名称,汉字采取黑体,英文和数字采取Times New Roman。
2.6.3 图廓。图廓由外图廓和内图廓构成,外图廓用粗实线绘制,内图廓用细实线绘制。
2.6.4 指北针与风玫瑰图。指北针与风玫瑰图可绘制在图幅内右上角或左上角,有风向资料的地区采取16 方向或8 方向风向玫瑰图,其他地区采取指北针模样形状。
2.6.5 比例尺。比例尺可选用直线比例尺,比例尺总长度宜为图廓宽度的1/10。
2.6.6 图例。图例由图形(线条、色块或符号)和笔墨构成,宜绘制在图廓下方。
2.6.7 署名和制图日期。图件应署方案体例单位的正式名称和方案体例日期,注于图廓外左下角或右下角。
2.7 图纸要素
2.7.1 图纸要素包括底图要素、紧张表达内容必选要素和紧张表达内容可选要素(以下简称必选要素和可选要素)。
2.7.2 底图要素一样平常包括制图区域的行政边界要素、自然地理要素、交通要素、用地和分区要素。各种要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政边界要素。
——市域底图应表达区(县)级及以上行宦海线和政府驻地、制图区域行宦海线的晕线、涉海城市还应包括海岸线和市辖海疆。
——中央城区底图应表达乡(镇)级及以上行宦海线和政府驻地、制图区域行宦海线的晕线、涉海城市还应包括海岸线和市辖海疆。
2)自然地理要素应包括山体、水系。
3)交通要素。
——除市域、中央城区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外,其他现状图纸底图应表达现状的机场、铁路及站场、城际轨道、港口码头、公路、城镇骨干路网,不同举动步伐可选择性分类表达,可用相同用地叠加不同符号表达。
——除市域综合交通方案图、中央城区地皮利用方案图、中央城区国土空间方案分区图、中央城区道路交通方案图外,其他方案图纸底图应表达现状和方案的机场、铁路及站场、城际轨道、港口码头、公路、城镇骨干路网,不同举动步伐可选择性分类表达,可用相同用地叠加不同符号表达。
4)用地和分区要素。
——除市域、中央城区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外,其他现状图纸底图应表达现状培植用地(包括城乡培植用地、区域根本举动步伐用地、其他培植用地)。
——除市域国土空间方案分区图、中央城区国土空间方案分区图、中央城区地皮利用方案图外,其他方案图纸底图应表达城镇发展区,有条件的城市宜增加表达村落落培植区。
2.7.3 必选要素。制图区域内如有本规范确定的必选要素,则应按规定进行表达。
2.7.4 可选要素。本规范确定的可选要素宜有选择地表达,也可根据实际情形增设其他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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