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重庆迈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3573184U)、重庆光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1142X2):

重庆迈捷建筑设计中间 常用设备

本院受理原告王盛明与被告重庆迈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光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条约轇轕一案,因采取其他办法无法向你投递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投递(2019)闽0581民初3947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关照书、合议庭组成职员关照书、举证关照书、指定举证期限关照书、开庭传票等材料。
原告王盛明要求判令:一、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载机租赁费7447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公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打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用度。
自公告之日起,经由60日即视为投递,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旬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9时30分在石狮市公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
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讯断。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郭清漂 布告员:张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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