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阴影还是阴影中的理性?

威廉二世主导的德意志帝国在第一次天下大战中节节败退,海内不堪重负的各种势力趁机叛逆革命,德皇不得不逊位流亡,而在一定的妥协和血腥的弹压后,德国社会民主党掌握了局势,形成了基于议会制的德意志国家(Deutsches Reich),也便是常日说的魏玛共和国。
既然各种势力之间仅有有限的妥协和已经发生了残酷的暴力冲突,那么在日后,各个势力之间各种合法的与造孽的斗争也就在所难免,加上败北与凡尔赛条约所带来的屈辱,和动荡不定的海内国际经济形势,这险些注定了魏玛时期德国社会的混乱无序与出息不明。
实际发生的历史已经表明,在各种激进派的联合冲击下,执政的社民党政府终极衰落,早就看这些左派文人不顺眼的军方守旧势力扶植纳粹上台,终极让希特勒于1933年当上总理,正式开启德国的阴郁年代。

魏玛共和国建筑设计 新型材料

然而,本文的目的,并不肯望勾留在戳穿这种并不令人意外的转变,再说,从魏玛到第三帝国的堕落史对大多数知识分子来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本文关注的正好是一个在纳粹党正式执政后的阴郁时期里,纳粹张牙舞爪的野蛮形象背后,所暗藏着的根本性的虚弱,而且我们相信,这种虚弱,实际上也是所有所谓全体主义国家的根本性的虚弱。

一样平常来说,从波克瑙(Franz Borkenau)到纽曼(Franz Neumann)再到汉娜·阿伦特,二十世纪的德语知识分子环绕全体主义所进行的谈论,虽然丰富且主要,但是无法摆脱这样一种印象,那便是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把全体主义所流传宣传的东西,当成了全体主义实际上上拥有的东西,这种对全体主义的恐怖,拉长了全体主义的阴影,一句话,正是由于人们相信全体主义的威胁,让全体主义确实带上了它本不配拥有的至暗冠冕。

由于法兰克福学派所做的批驳,理性彷佛无可挽回地与全体主义——二十世纪的灾害——紧密联系在一起。
人们绝不犹豫地训斥理性的滥用以及因此,对理性的恶用。
于是乎,对全体主义的科学研究,实际上在批驳理论这里,退回到一种伦理训斥,其攻击工具当然是理性的惨淡面即理性的阴影。
可以说,人们根本没故意识到,纳粹德国的失落败命中注定,并非由于其伦理上的极度邪恶,而是由于在根本上,纳粹统治乃是一种不稳定的短暂状态,里芬斯塔尔的电影中所展现的那种秩序、统一与高效,正好建立在一种实际上难以长久维系的二元构造上。

然而实际上,如果说人们认为二十世纪德国政治哲学图谱的一边是名声昭著的“批驳理论”,另一边是卡尔·施米特和埃里克·沃格林为代表的政治神学或者神学政治,那么就必须说,这样的舆图并不是那么完全:恩斯特·弗兰克是一个险些完备被遗忘的名字,他的著作只引起了少数人的把稳,可是一旦人们创造并仔细阅读他的精品《二重国家》,就一定会承认,他为对全体主义的批评做出的贡献是极其深刻和原创性的,在这本书中不同于绝大多数全体主义的研究者,弗兰克认为,纳粹系统编制,乃是作为一种二重国家,它由两个相互斗争相互依存的部分所组成,一边是超权国家,另一半是规范国家。
规范国家在纳粹帝国中作为阴影中的理性,揭示着自命不凡的全体主义的无可全体性。
(超权国家即Prerogative State,日译本利用“大权的”这个词来翻译prerogative,我们则希望进一步强化这个词的陌生感,因此利用“超权的”,而不该用一样平常词典上译法,即“特权的”,这是为了在prerogative与privilege之间做出差异,后者才是人们所常常谈到的特权,如贵族特权Noble privileges,封建特权feudal privileges,实际上,在早期的版本中,弗兰克曾利用的术语是Maßnahmenstaat[方法国家],在流亡美国期间,通过阅读洛克,弗兰克采取了prerogative这个词,用以强调其超越法权的特点。
顺便指出的是,中译本的《政府论》中,这个术语也被缺点地翻译为特权。

《二重国家》

统统简化了的历史教材都会轻佻地认为,所谓统制经济便是纳粹政权对社会的抢夺。
但是,这种阐明大略化了总动员作为一种高度繁芜的社会运动所须要的各类中介体和法则,也便是说,总动员并不是一件大略的命令就可以完成的,它须要社会中的各个行为者有效并且相互能够折衷的互动。
这样一来,全体主义国家的绝对性反而就变得极度不利,作为一个全体国家,纳粹自己的权力被认为是绝对而妄为的,这对付其统治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权力构造,在弗兰克这里,曾被称之为“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后来在《二重国家》中,被称之为超权国家。
正如所有不雅观察家所看到的那样,超权国家在纳粹统治中霸占中央地位,对国家事务拥有着优先权。
然而我们会创造,不同于大多数研究者的意见的是,弗兰克坚持认为,在第三帝国中,只管超权国家对规范国家有着优先性,规范国家对付第三帝国来说仍旧是必不可少的,并且乃至可以说,超权国家在可以任意践踏规范国家的同时,也不得不极度地依赖着规范国家。

外交皮箱中的手稿

恩斯特·弗兰克1898年12月26日生于德国科隆,出自一个富余且开明的资产阶级犹太家庭,可是好景不长,家庭变故导致他失落去了双亲,于是他不得不搬到法兰克福投奔其叔叔,后者是一个生动的左翼分子,常常参与地方的工会与社团活动,这种氛围显然影响了弗兰克,他在成年往后紧张是作为工会状师而生动。

恩斯特·弗兰克

迁居到法兰克福的另一个后果匆匆使弗兰克后来就近就读于法兰克福大学,在那里,弗兰克结识了弗朗兹·纽曼,后者将长期作为他的朋友和论敌,不过须要把稳的是,纽曼后来被算为广义上法兰克福学派的成员,并不是由于他就读于法兰克福大学,这里须要顺便指出,所谓的法兰克福学派根本上是用来指环绕阿多诺、霍克海默所形成的那个小集团,只是后来追根溯源,人们把才受雇于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这实际上是一个半独立于法兰克福大学的挂靠型机构——的人都算作是广义上法兰克福学派,弗兰克与纽曼在二十年代虽然同时在法兰克福大学读书,但与社会研究所并无关系,纽曼是在三十年代流亡外洋之后,才通过熟人先容加入了也已经流亡了的社会研究所,当然,这件事并不稀奇,当时的德国流亡者彼此之间或多或少是熟习的,乃至弗兰克也与霍克海默打过交道,弗兰克的《二重国家》也曾给霍克海默看过,后者对此大加鼓励,但并没有支持其出版。

在二十年代,弗兰克取得了法学学位,他关注新兴的法律社会学,并专注着法律实践与社会运动的结合,这也便是为什么他选择劳动法作为自己专研的工具,学术上的这种方向性与政治上的方向性显然是干系联的,他参与了大量社会事情与工会运动,并于1926年担当德国金属工人工会的法律顾问,在工会的支持下,他于莱比锡附近的得到了一个西席职位,工会刚刚在那里开设了一所面向工人的教诲机构,目的是向工人们教授各种一样平常性的知识。
随着韶光的进展,弗兰克逐渐发展起自己的奇迹,他在坚持与工会的密切联系的同时,正式化了自己的职业身份,他于1927年在柏林开办了一家私人状师事务所。
当然主营业务还是老本行,即处理劳工干系的法律事务。
与此同时,他也在学术界有所建树,相称多的论文得到撰写和揭橥,这位《二重国家》的形成奠定了根本。

从学理的角度来说,法律社会学才是弗兰克所青睐的角度,但是要真正通向《二重国家》,这就与他自身的分外身份和魏玛系统编制有关了,1933年纳粹党上台后,急速从法律层面展开对犹太人的伤害,当年4月即颁布在国家公职职员中严格限定犹太人的《公务职员复兴法》(Gesetz zur Wiederherstellung des Berufsbeamtentums),该法令系统地规定和限定了犹太人的地位与权利,成为后来更为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案》的先声,这部法律禁止犹太人担当像状师这样的社会中层职业的岗位。
然而,1933年的这部法案中,留有一些例外,即一些在第一次天下大战中作出贡献或者失落去父亲或儿子的人,以及在1914年以前就开始事情的人,可以得到豁免,不会被取消职业资格。
纳粹当局低估了犹太人对德国做出的捐躯和贡献,这部法律颁布往后,有一半以上的犹太状师由于具有上述条件而免受剥夺资格。
这种豁免条件的存在大概是由于纳粹才刚刚上台,须要韶光的铺垫来完成他们的种族主义操持,也要在一定程度上抚慰一战老兵。
这些犹太状师连续生动在法律界,这让纳粹当局非常后悔和愤怒,这样的状况无论如何不可忍受,于是这个狂热政权终极走向了所谓的“水晶之夜”和“终极办理”这样不可宽恕的暴行。

由于弗兰克正是一位曾经在第一次天下大战的壕沟战中厮杀并幸存下来的人,因此,他也得到了豁免,他连续进行事情,并且从1936年起,秘密地开始准备后来成为《二重国家》这本书的草稿,并且在1938年9月,在统统都还没有变得最糟糕前,逃离了德国。
针对犹太人的打砸抢烧的所谓“水晶之夜”发生在1938年11月9日至10日,间隔弗兰克的逃离仅仅过去了五十天。
对付已经完成大部分的《二重国家》的草稿——最初这本书被命名为《元二重国家》(Urdoppelstaat),在当时的场合排场下携带如此多页的文本进行逃离是非常不理智的,更何况这个文本的矛头直指纳粹当局,弗兰克积极的社会活动给他带来了好处,通过这些年建立起来的关系网,他找到了一位驻柏林的法邦交际官,后者把这份贵重的手稿塞进外交皮箱顺利地带出了德国。
手稿建立在丰富的档案材料和直接参与到第三帝国的法律实践中所产生的一手不雅观察的根本上。
在1933-1938年在这段韶光里,一方面是巨大的危险,另一方面也是巨大的机会,可以清楚地看到到,这个最为残暴的政权实际上的运作模式,对付相称多的德国流亡知识分子来说,他们由于逃离得更早,没能近间隔不雅观察到第三帝国在战役前夜里的社会互动状况(当然,能够逃离已经是最大的幸运了,弗兰克的很多朋友就没有这么幸运,例如,对本书形成做出巨大贡献的德国法学家马丁·高戈尔[Martin Gauger],他因谢绝效忠希特勒并参加抵抗活动,于1941年被关押在布痕瓦尔德集中营并很快于皮尔纳-索恩斯坦屠杀中央[Tötungsanstalt Pirna-Sonnenstein]被处去世),这可能也便是为什么对付全体主义国家的研究,弗兰克和批驳理论的学者们得出了在很大程度上相冲突的结论。

作为二重国家的纳粹德国

在纳粹颁布禁令往后,仍旧有大量的犹太血统的状师由于各种豁免条件而例外于禁令并连续进行事情,这一事实本身清楚地显示出,纵然在纳粹系统编制下,早期的社会管理中,法律所规定的边界依旧是清晰和一定程度上可确信的,为了避免美化当时的情形,必须要指出,这些犹太状师在接下来几年中不断受到纳粹当局默许和支持的非正式种族主义团体的歧视和骚扰,并且他们遭遇的禁止事变也越来越多,可是至少在1938年以前,我们仍旧可以看到,纳粹当局的反犹主义活动,很大程度上也必须依赖一套可预期的、内容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进行,也便是说,当局至少不敢公开地违法——只管这种法律已经由于纳粹党的大权在握而被扭曲和被毒化。

举例来说,在1939年以前,针对那些被纳粹德国视为仇敌的人,包括但不限于社民党人、共产党人、宗教人士、纳粹党内异见人士、犹太人、吉普赛人、生理残缺者……纳粹当局在很多情形下并不能未经审判就直接杀去世或处刑他们。
盖世太保必须经由法庭程序才能进行伤害,弗兰克在这个期间作为状师为劳工和左派人士辩解,并且很多情形下是得胜方,也便是说,已经被纳粹当局所污染了的法律系统,依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普通人免受特权国家的折磨。

当然,这里并不是要强调规范系统与纳粹之间道德行的对抗,弗兰克并没有像很多法律实证主义者那样,寄希望于法律系统自身同时构成正义的来源与支持。
弗兰克想要表明的是,这个超权国家,之以是极不宁愿的坚持这个规范系统,不是为了大略地利用后者为自身供应合法性的来源,可以说,只管这一点确实是不可否认的,就像激进左派常日所设想的那样,即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掩护自身的工具或者起一些装点门面的浸染,但是我们要把稳的是,这种装饰浸染这实际上无法欺骗任何人,并且纳粹也并不依赖这种“装点”。
例如人们常常会说纳粹是依赖选举合法上台的,这实际上完备是一个缺点的说法,纳粹党从未在国会中取得绝对多数,终极实际上是利用暴力与阴谋,冲锋队与政令的双重打击直接消灭了竞争对手才得逞的。
以是,可以说从那时起,纵然完备放弃规范体系看起来也是无所谓的。
那么为什么实际发生的情形却是这个政权要去坚持一种明显会阻碍其权力施展的体系呢?

最近这些年,随着卡尔·施米特在知识界的盛行,人们一样平常会接管他的想法而认为:主权便是决定非常状态。
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只不过是主权者的工具,这也便是为什么在施米特看来,合法性与正当性是不可以稠浊的。
然而,弗兰克的剖析见告我们,只管,主权者看上去掌控统统,因此,也就当然包括作为工具的法律,但是这种工具在实践的过程中,自然又会产生自己的不透明性,这种不透明性是主权者无法掌控也无法生产出来的。

弗兰克没有否认规范国家对超权国家的服从,但是更主要的是,规范国家自身的实践,作为一种社会事实,无可避免地形成一种自成一体的状态,这就意味着它有着自身的目标和运转办法,而一个运转良好的规范体系,正好是超权国家最须要的。
通过明确的规则和清晰的边界,规范体系为经济与社会运转带来必不可缺的可预期性和可调控性,一句话,这便是成本主义社会运转无可取代的经济理性。
超权国家为着自身的扩展和发展须要不断地并且不遗余力地汲取被它所支配的这个成本主义社会的工业能量和经济财富,这反而使得超权国家从根本上就不是无所不能的全体主义:由于虽然从一方面来说,超权国家压倒着规范国家——否则,我们怎么会叫他超权呢;但是另一方面,这个超权国家不得不依赖和乞求于规范国家的良好运转。
这也便是为什么在弗兰克看来,这种二重国家的状态是非常短暂和极不稳定的。
可以说,这样一个自命不凡的全体国家,必须在它自己的身体内竭力坚持这两种身体,它必须奥妙地监视着两者互动所产生的利益和花费的比率,它不得不在超权国家攫取资源达到最大值而规范国家尚未彻底崩塌的临界时候/危急时候(moment critique),进行新的大动作以便坚持自身,这可能也便是为什么在弗兰克逃离的一年之后,1939年,纳粹德国就不得不开启全面战役,并终极走向灭亡。

全体主义之无能

换句话说,弗兰克的这本书,远不是对耀武扬威的纳粹帝国的道德批评,由于其邪恶早已人尽皆知,然而,人们恐怖于这种邪恶,把这种前所未有的残酷当作是纳粹国家全体性的一种表现,其结果是,在这种抱负中,人们虽然辨认出全体性的邪恶,但却与此同时对其产生出敬佩之心,这也便是为什么《意志的胜利》在当时广受好评。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批驳理论也服从于这种抱负,所谓“纳粹政权是理性与邪恶的结合”实际上也可以说成是“纳粹帝国是理性但也是邪恶”的不宁愿的表达。

然而,全体主义并不由于其邪恶而全能,正如弗兰克所不雅观察到的那样,超权国家无论它若何唾弃旧有的秩序,仍旧在其法律-行政实践中,为经济贸易与生产等领域留下了可以运转的规范系统,这当然会引起一些系列的连锁反应:既然经济只是社会全体的一部分,那么经济的规范系统就一定哀求着对社会全体的规范,这样一来所谓全体主义国家就会陷入一种两难的田地,一方面其超权国家的部分要对社会进行武断而任意的掌握,另一方面又有须要社会本身能够坚持一种规范平和的状态,它同时哀求向汤估中添加混乱和秩序,再天才的厨师也没有办法同时调配两者。

实在,某种程度上说,弗兰克的想法也并不是那么地原创,实际上这涉及到人类自古以来就面临的一个基本命题,那便是彻底地不正义是更难以做到的,柏拉图就曾经谈到过所谓的盗亦有“道”的问题:此处道并非道德的含义,而是指一种合理性,当然,苏格拉底因此“正义”这个话题展开对话的,他在回嘴特拉西马克时做出结论:

……如果说在我们看来,正义的人更为聪慧、更能够进行共同行动,从而不正义的人也就更不能够进行共同行动,那么,当我们断定说这些不正义的人,他们中有些人一有机会就会实现彼此联合的共同行动,在这种情形下,就会证明我们所言完备禁绝确。
由于如果这些人真的是不正义的,那么他们也就根本无法彼此相容,因而很明显在他们之中也存在有某种正义,这种正义能够在他们共同反对其他人的时候,阻挡他们于彼此之间犯下不义之事。
可以说他们正是由于有了这某种正义才能做出他们已经做出的不义之事。
他们把他们的精力投入到不义之事中,但透过此种不义之事,他们事实上只是半个恶人,由于那些全然的恶堕并且彻底不正义的人是根本无法行动的。
……(柏拉图,《国家》352c-d)

书中苏格拉底的意思是说,如果匪贼或扒手组成的团伙或者其他什么集团,当他们在从事不正义的活动时,如果彼此之间也是彻底不正义的话,那么他们的活动也是根本不可能的。

实际上这也便是弗兰克所强调的超权国家对付规范国家根本上的依赖。
这实际上完备驳斥了人们常常评论辩论的那种关于全体主义国家所具有的全体性的神话,实际上这样的神话在当时,在现在都极度盛行。
弗兰克在本书1941年的导言的结尾说道:

针对德国专制系统编制的肤浅意见可能会被其武断性或者基于秩序的效率所打动。
而这本书的论点是,纳粹专政的特点就在于这两个成分的组合。

这种镇静的认识在当时根本得不到理解,例如他的朋友纽曼就认为二重国家这个研究根本没什么代价,由于纳粹的实质便是无法无天的混乱和胆怯,它摧毁统统障碍和秩序的混乱传播者,以是纽曼以犹太神话中的巨兽“比蒙”来命名纳粹国家。
纽曼的这本《比蒙》赢得了多少叫好,就解释了当时的学术界有多么稚子,这种把全体主义视作是邪恶妖怪的研究,只能算得上是一种政治宣扬,彷佛全体主义真的如它说的那样不可降服一样,这就根本没能正视全体主义国家的运作机理及其弱点,纽曼认为纳粹系统编制便是要冲破这种二重状态,而弗兰克则认为二重国家是相互依存的。
作为深受韦伯影响的法学家,《二重国家》的作者实际上回到了韦伯的经典命题,那便是当代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密切关系。
纳粹想要实现其培植与扩展的迷梦,它的随意率性权力当然不可能帮助它去折衷这种对当代国家的管理,由于既然是“当代的”,这个全体主义的国家就必须在政治与经济生活中普遍利用经济理性,弗兰克指出,在纳粹系统编制中,对一样平常的私有财产制度和生产资料中的私有制制度的保护是明显的,他不雅观察到“从整体上看,现在私人财产的收入比以前安全多了”。
这表明,权力只管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但是并没有达到人们企图中的任意妄为的程度,社会的秩序被很大程度保存下来,也便是说,被纳粹系统编制性能上所厌恶的规范系统编制像是影子一样平常,牢牢跟随超权国家,于是,全体主义根本上也就损失了其全体性。

写到这一步,敏锐的读者该当已经创造,弗兰克用“二重国家”对全体主义所做的这种剖析,与当代哲学家阿甘本的想法十分靠近。
只管我们从未见过阿甘本引用过弗兰克的这部精品(鉴于阿甘本对法学文本和魏玛时期各种德国理论的深刻理解,他很有可能知道并阅读过弗兰克的这本书,当然,对付这一点只能依赖往后文献学家的细心事情了),但是我们实际上看到两者的相似之处。
再次总结弗兰克的紧张论点:全体国家并不是像人们常日所想的那样真的具有全体性,也便是说,它并不具有按照其定义所该当具备的那种进行全体掌握的全能权力。
相反,全体主义国家,至少纳粹德国,总是在其兴盛阶段坚持着一种二元状态,一边是特权国家/方法国家,另一边则是规范国家。
两者并不是和蔼相处的状态:从内容上看,两种国家是内在冲突的,因此这注定了纳粹德国的不稳定状态,弗兰克从未否认二重国家的暂时性,然而,这种暂时坚持的勉强平衡,揭示出全体主义国家的无能之处。
当然,正如阿甘本在一篇精妙的短文中所写的一样:

政治的中央的奥秘,并不在于主权而在于管理,并不在于上帝而在于天使,并不在于国王而在于大臣,并不在于法律而在于警察。

通过在彼得森和施密特的紧张论争之间游曳,阿甘本的一系列研究,揭示的无非也便是这样一个道理:统治与光彩、主权者与政府,它们之间不是一种大略的阶序构造,即主人和工具的关系;而是像超权国家与规范国家一样,彼此纠缠在一起,只管不宁愿,但是的确便是那副经典中世纪形象:国王既在法律的上边超越法,另一方面又在法律的下边受制于法。
全体主义的全部秘密就在于全体化的全面不可能性,由于管理者只不过是天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