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梯田工程应根据地形、地面组成物质等划分为4种类型区,其级别应根据梯田面积、地皮利用方向或水源条件分为3级。
1 Ⅰ区紧张包括西南岩溶区、秦巴山区及其类似区域,梯田工程级别应按表5.1.1-1确定。
注:1 级别划定以面积为紧张条件;
2 当交通和水源条件较好时,提高一级;当无水源条件或交通条件较差时,降落一级。
2 Ⅱ区紧张包括北方土石山区、南方红壤区和紫色土区(四川盆地周边丘陵区及其类似区域),梯田工程级别应按表5.1.1-2确定。
注:1 级别划定以面积为紧张条件。面积指一个设计单元面积;
2 当交通和水源条件较好时,提高一级;当无水源条件或交通条件较差时,降落一级。
3 Ⅲ区紧张包括黄土覆盖区,土层覆盖相对较厚及其类似区域,梯田工程级别应按表5.1.1-3确定。
注:1 级别划定以面积为紧张条件。面积指一个设计单元面积;
2 当交通和水源条件较好时,提高一级;当无水源条件或交通条件较差时,降落一级。
4 Ⅳ区紧张为黑土区,梯田工程级别应按表5.1.1-4确定。
注:1 级别划定以水源条件为紧张条件;
2 水源条件好指引水条件好或地下水量充足可履行井灌。
5.1.2 梯田工程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区梯田工程设计标准按应表5.1.2-1确定。
注:云贵高原、秦巴山区田面净宽取低限或中限,其他地方视详细情形取高限或中限。
2 Ⅱ区梯田工程设计标准应按表5.1.2-2确定。
3 Ⅲ区梯田工程设计标准应按表5.1.2-3确定。
4 Ⅳ区梯田工程设计标准应按表5.1.2-4确定。
注:地形条件具备的,田面净宽取高限;地形条件不具备的,取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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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淤地坝工程
5.2.1 淤地坝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应根据淤地坝库容按表5.2.1确定。
5.2.2 失落事后丢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淤地坝工程2级、3级紧张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由论证,可提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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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根本的工程地质条件繁芜或采取新型构造时,对2级、3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
5.2.4 淤地坝工程设计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级别按表5.2.4确定。
5.2.5 淤地坝坝坡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2.5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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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总库容大于500万m3以及土石(浆砌石)坝坝高大于30m的具有淤地功能的沟道管理工程,应按水利工程土石坝、浆砌石坝等规范设计。
5.3 拦沙坝工程
5.3.1 拦沙坝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拦沙坝坝高宜为3m~15m,库容宜小于10万m3,工程失落事后对下贱造成的影响较小,其工程等别应根据表5.3.1-1的确定。
注:1 当坝高大于15m,库容大于50万m3时,应专门论证;
2 当条件不一致时取高限。等别划分不同时,按第一流别来确定。
2 拦沙坝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的主要性按表5.3.1-2确定。
注:1 失落事后丢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拦沙坝工程的2级~3级紧张建筑物,经论证可提高一级;
2 失落事后丢失不大的拦沙坝工程的1级~2级紧张建筑物,经论证可降落一级;
3 建筑物级别提高或降落,其大水标准可不提高或降落。
5.3.2 拦沙坝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3.2的规定确定。
5.3.3 稳定安全系数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坝、堆石坝的坝坡稳定打算应采取刚体极限平衡法。采取不计条块间浸染力的瑞典圆弧法打算坝坡稳定性时,坝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3.3-1规定的数值。采取其他精确打算方法时,最小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数值应提高8%。
注:1 荷载打算及其组合应知足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的有关规定;
2 分外组合Ⅰ的安全系数适用于分外组合Ⅱ以外的其他非常利用荷载组合。
2 重力坝坝体抗滑稳定打算紧张核算坝基面滑动条件,应按抗剪断强度或抗剪强度打算坝基面的抗滑稳定安全。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3.3-2规定的数值。除深层抗滑稳定以外的坝体抗滑稳定打算,应剖析下列情形:
1)沿垫层混凝土与基岩打仗面滑动;
2)沿砌石体与垫层混凝土打仗面滑动;
3)砌石体之间的滑动。
当坝基岩体内存在懦弱构造面、缓倾角构造面时,应打算深层抗滑稳定。根据滑动面的分布情形,可分为单滑面、双滑面和多滑面打算模式,采取刚体极限平衡法打算。
5.3.4 溢洪道掌握段及泄槽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5.4 塘坝和滚水坝
5.4.1 塘坝工程级别和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塘坝工程级别应根据库容、坝高档指标,按表5.4.1-1确定。
注:根据库容和坝高确定工程级别时就高不就低。
2 对有防洪任务和哀求的塘坝,应按表5.4.1-2确定其防洪标准。
5.4.2 滚水坝工程级别和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滚水坝工程级别应依据坝高指标,按表5.4.2-1确定。
2 滚水坝防洪标准应按表5.4.2-2确定。
5.4.3 稳定打算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应力打算应知足下列哀求:
1)土质地基及软质岩石地基在各种打算情形下,均匀基底应力不应大于地基许可承载力,最大基底应力不应大于地基许可承载力的1.2倍;基底应力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表5.4.3-1规定的许可值。
注:地震区基底应力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的许可值可按表列数值适当增大。
2)硬质岩石地基在各种打算情形下,最大基底应力不应大于地基许可承载力;除施工期和地震情形外,基底应力不应涌现拉应力;在施工期和地震情形下,基底拉应力不应大于100kPa。
2 均质土坝、土质防渗体土石坝、人工防渗体土石坝的稳定打算,应按刚体极限平衡理论采取瑞典圆弧法进行打算,其坝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4.3-2规定的数值。采取其他精确打算方法时,最小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可适当提高。
3 重力坝(滚水坝)坝体抗滑稳定按抗剪断强度和按抗剪强度打算时,其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4.3-3规定的数值。
5.5 沟道滩岸防护工程
5.5.1 沟道滩岸防护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区耕地面积和所在区域划分为两个等级,相应防洪标准应按表5.5.1的规定确定。
注:1 涉及影响人口时,可适当调高标准;
2 汇水面积在50km2以下小流域采取此标准,其他采取堤防标准;
3 Ⅰ区是指东北黑土区,Ⅱ区是指北方土石山区、南方红壤区和四川盆地周边丘陵区及其类似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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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护地堤级别应符合表5.5.2的规定。护地堤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护地堤的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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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土堤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5.3的规定。
5.5.4 防洪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5.4的规定。
5.5.5 防洪墙抗倾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5.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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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坡面截排水工程
5.6.1 坡面截排水工程的等级应包括下列三级:
1 1级:配置在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1级林草工程、1级梯田的截排水沟。
2 2级:配置在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2级林草工程、2级梯田的截排水沟。
3 3级:配置在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3级林草工程、3级梯田以及其他举动步伐的截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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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坡面截排水工程设计标准应按表5.6.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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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弃渣场及拦挡工程
5.7.1 弃渣场级别应根据堆渣量、堆渣最大高度以及弃渣场失落事后对主体工程或环境造成危害程度,按表5.7.1的规定确定。
注:1 根据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渣场失落事对主体工程或环境的危害程度确定的渣场级别不一致时,就高不就低;
2 渣场失落事对主体工程的危害指对主体工程施工和运行的影响程度,渣场失落事对环境的危害指对城镇、村落庄、工矿企业、交通等环境建筑物的影响程度;
3 严重危害:干系建筑物遭到大的毁坏或功能受到大的影响,可能造成职员伤亡和重大财产丢失的;
较严重危害:干系建筑物遭到较大毁坏或功能受到较大影响,需进行专门修复后才能投入正常利用;
不严重危害:干系建筑物遭到毁坏或功能受到影响,及时修复可投入正常利用;
较轻危害:干系建筑物受到的影响很小,不影响原有功能,无需修复即可投入正常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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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弃渣场防护工程建筑物级别应根据渣场级别分为5级,按表5.7.2的规定确定,并应符合下列哀求:
1 拦渣堤、拦渣坝、挡渣墙、排洪工程建筑物级别应按渣场级别确定。
2 当拦渣工程高度不小于15m,弃渣场等级为1级、2级时,挡渣墙建筑物级别可提高1级。
5.7.3 拦渣堤(围渣堰)、拦渣坝、排洪工程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相应建筑物级别,按表5.7.3的规定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拦渣堤(围渣堰)、拦渣坝工程不应设校核大水标准,设计防洪标准应按表5.7.3的规定确定,拦渣堤防洪标准还应知足河道管理和防洪哀求。
2 排洪工程设计、校核防洪标准按表5.7.3的规定确定。
3 拦渣堤、拦渣坝、排洪工程失落事可能对周边及下贱工矿企业、居民点、交通运输等根本举动步伐等造成重大危害时,2级以下拦渣堤、拦渣坝、排洪工程的设计防洪标准可按表5.7.3的规定提高1级。
4 弃渣场临时性拦挡工程防洪标准取3年一遇~5年一遇;当弃渣场级别为3级以上时,可提高到10年一遇防洪标准。
5 弃渣场永久性截排水方法的排水设计标准采取3年一遇~5年一遇5min~10min短历时设计暴雨。
5.7.4 弃渣场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简化毕肖普法、摩根斯顿-普赖斯法打算时,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4-1规定的数值。
2 采取瑞典圆弧法、改良圆弧法打算时,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4-2规定的数值。
5.7.5 弃渣场拦挡工程安全稳定应符合下列哀求:
1 挡渣墙(浆砌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基底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5-1规定的许可值。
2 当土质地基上的挡渣墙沿懦弱土体整体滑动时,按瑞典圆弧法或折线滑动法打算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4-1规定的许可值。
3 土质地基上挡渣墙的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5-2规定的许可值。
4 岩石地基上1级~2级挡渣墙,在基本荷载组合条件下,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45,3级~5级挡渣墙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40;在分外荷载组合条件下,不论挡渣墙的级别,抗倾覆安全系数均不应小于1.30。
5 采取计条块间浸染力的打算方法时,拦渣堤(土堤或土石堤)边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5-3规定的许可值。
6 采取不计条块间浸染力的瑞典圆弧法打算边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时,正常利用条件最小安全系数应比表5.7.5-3规定的数值减小8%。
5.7.6 挡渣墙(浆砌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基底应力打算应知足下列哀求:
1 在各种打算工况下,土质地基和软质岩石地基上的挡渣墙均匀基底应力不应大于地基许可承载力许可值,最大基底应力不应大于地基许可承载力的1.2倍。
2 土质地基和软质岩石地基上挡渣墙基底应力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2.0,砂土宜取2.0~3.0。
5.8 地皮整治工程
5.8.1 引洪漫地工程级别划分应按表5.8.1的规定确定。
注:引坡洪漫地时可掌握引用的集水面积宜在1km2~2km2以下;引河洪漫地时宜引用中、小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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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引水拉沙造地工程级别,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及工程所在区域防洪安全和水土保持主要性划分为3级,并应按表5.8.2的规定确定。
注:1 2级、3级工程所在区域为国家水土流失落重点防治区时,级别相应提高1级;
2 2级、3级的工程,所在区域防洪安全特殊主要时,级别相应提高1级。
5.8.3 各级别引水拉沙造地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哀求:
1 1级:田块布设和道路设计应知足大型机器化生产的哀求,水利灌溉及防洪举动步伐完善,工程区及其周边防风防沙林带全面配置。
2 2级:田块布设和道路设计应基本知足机器化生产的哀求,因时制宜配套水利灌溉举动步伐,工程区内防风、防沙、防洪方法完善,并应结合周边地域的风沙防护。
3 3级:应知足工程区内的防洪哀求,配套田块内外生产道路及防护林带。
4 河流滩地引水拉沙造地的防洪堤设计标准应按表5.8.3确定。
5.9 支毛沟管理工程
5.9.1 沟头防护工程设计标准应根据各地水文手册结合详细情形选择相应历时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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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谷坊工程溢流口的设计应根据各地水文手册结合详细情形选择相应历时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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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选择相应历时暴雨时,应根据各地降雨情形分别采取当地最易产生严重水土流失落的短历时、高强度暴雨。
5.10 固沙工程
5.10.1 防风固沙工程级别应根据风沙危害程度、保护工具、所处位置、工程规模、管理面积等成分,按表5.10.1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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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防风固沙带宽度应根据防风固沙工程级别、所处风向方位,按表5.10.2的规定选定。
注:对防风固沙带宽大于300m的工程项目,应经论证确定其宽度。
5.11 林草工程
5.11.1 涉及生态公益林培植的区域,林草工程级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培植 导则》GB/T 18337.1的有关规定实行,并应根据其培植规模、所处位置、生态薄弱性、生态主要性及景不雅观浸染合理确定。
5.11.2 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林草工程级别应按表5.11.2的规定确定。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林草工程设计应根据其级别,按下列规定实行:
1 1级应采纳方法培植高标准梯田,并应配套相应灌溉举动步伐,灌溉担保率不应小于75%。
2 2级应采纳方法培植水平梯田,并应配套相应灌溉举动步伐,灌溉担保率不应小于50%。
3 3级应采纳水土保持方法,并应辅以雨水集蓄利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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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生产培植项目的植被规复与培植工程级别,应根据生产培植项目主体工程所处的自然及人文环境、景象条件、立地条件、征地范围、绿化哀求综合确定,应按表5.11.3-1~表5.11.3-7的规定实行,并应符合下列哀求:
1 工程项目区域涉及城镇、饮水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应提高一级。
2 弃渣取料、施工生产生活、施工交通等临时占地区域应实行3级标准。
注:发电、变电等主体工程区不设植被规复与培植工程级别,其设计应首先符合主体工程干系技能标准对植被绿化的约束性哀求。
注:1 管道填埋区绿化设计应首先知足其主体工程干系技能标准对植被绿化的约束性哀求;
2 储运举动步伐、输变电站塔绿化设计应首先知足其主体工程干系技能标准对植被绿化的约束性哀求。
5.11.4 植被规复与培植工程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级植被培植工程应根据景不雅观、游憩、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护等多种功能的哀求,实行工程所在地区的园林绿化工程标准。
2 2级植被培植工程应根据生态防护和环境保护哀求,按生态公益林标准实行;有景不雅观、游憩等功能哀求的,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的园林绿化标准,在生态公益林标准根本上适度提高。
3 3级植被培植工程应根据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哀求,按生态公益林绿化标准实行;降水量为250mm~400mm的区域,应以灌草为主;降水量在250mm以下的区域,应以封禁为主并辅以人工抚育。
5.12 封育工程
5.12.1 封育工程级别应按工程区域水土保持和生态功能的主要性确定,并应按下列规定实行:
1 水土流失落重点防治区、主要生态功能区或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和生态移民地区实行1级标准。
2 其他区域实行2级标准。
5.12.2 封育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级标准应采纳适宜的封育办法,以全封禁方法为主,并应配套生态移民、以煤电气代薪柴、沼气池、节柴灶等方法。
2 2级标准应采纳适宜的封育办法,以半封和轮封为主。在能源紧缺地区,应辅以煤电气代薪柴、沼气池、节柴灶等方法。在人口密集地区,应辅以生态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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