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甘肃省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甘肃商场建筑设计规范 知识问答

(第142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职员的安全生产权利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件的应急接济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件,保障公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干系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事情应该以人为本,坚持公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公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从源头上戒备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事情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任务与政府监管任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卖力、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任务主体,应该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任务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戒备化解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能、职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推广运用安全生产前辈技能,依法保障从业职员合法权柄,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培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紧张卖力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任务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情全面卖力。
其他卖力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情卖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情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情折衷机制,支持、督匆匆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折衷、办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制订安全生产方案并组织履行,安全生产方案应该与国土空间方案等干系方案相衔接。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该加强安全生产根本举动步伐培植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培植,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任务制度和考察制度,组织制订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年度安全生产事情任务清单;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体例安全生产权力和任务清单,公开并接管社会监督;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哀求,进行家当方案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附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依法组织应急接济和事件调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该研究支配、辅导折衷、支持督匆匆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卖力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事情。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情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辅导折衷、监督检讨、巡查考察同级公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公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情履行监督管理。

新兴行业、领域中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按照业务附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乡(镇)公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拓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该明确卖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事情机构及其职责,配备专职职员和必要的装备,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讨,帮忙公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公民政府紧张卖力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情第一任务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情负全面领导任务;其他卖力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情负干系领导任务。

第十条 各级公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安全生产宣扬教诲,深入开展安全知识遍及和事件警示教诲活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加强本单位安全宣扬教诲培训事情,担保从业职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人社等部门应该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连续教诲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职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该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扬教诲,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对在改进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件、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奖。

第十一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为生产经营单位供应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做事。

从事安全生产做事的机构应该依法设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为其安全生产事情供应技能、管理做事。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做事机构供应安全生产技能、管理做事的,安全生产任务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依法加强对有关协会组织和安全生产做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事情职员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指定安全生产做事机构。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炮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容许制度。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容许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制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和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掌握度;

(三)安全生产检讨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用度提取、利用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六)安全生产任务制考察、褒奖和任务深究制度;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件隐患排查、登记、管理制度;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有较大危险、危害成分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举动步伐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及变更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利用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

(十三)安全举动步伐设备的管理和检修掩护制度;

(十四)特种作业职员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十六)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订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职员超过一百人的,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从业职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员。

从业职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职员在一千人以上的一样平常生产经营单位应该设置安全总监。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紧张卖力人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紧张卖力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应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察合格。
考察不得收费。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应该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事情。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事情。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职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紧张卖力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员应该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职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能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不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利用安全生产用度;

(五)不建立安全隐患登记档案监掌握度;

(六)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对非本单位缘故原由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用度的提取、利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讨。

安全生产用度计入生产本钱,由生产经营单位自提自用、专户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专门用于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干系的下列支出:

(一)安全技能方法工程培植;

(二)安全生产举动步伐、设备和应急接济器材的配备、更新、掩护、检测和考验;

(三)安全生产宣扬、教诲、培训、褒奖和应急接济演习训练;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职业危害防治;

(五)安全评价;

(六)重大危险源和事件隐患的评估、监控、整改;

(七)安全生产适用新技能、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运用;

(八)安全生产任务保险用度;

(九)生产安全事件处理用度;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支出。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职员缴纳保险费。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炮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投保安全生产任务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任务保险。
保险机构应该强化事件技能预防做事,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件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训等事件预防事情,建立事件快速理赔及预赔付等机制。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定期对从业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职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对下列职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职员;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职员;

(三)采取新工艺、新技能、新材料或者利用新举动步伐、新设备的有关从业职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职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在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档案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的韶光、内容、参加职员以及考察结果等情形。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举动步伐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利用。
安全举动步伐投资应该纳入培植项目概算。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在能干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事件应急预案、安全戒备方法的紧张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在有较大危险成分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举动步伐、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向从业职员发放奉告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事情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成分、事件预防及应急方法、报告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该符合以下哀求:

(一)透风系统、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接济哀求;

(二)安全警示标志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设置在明显位置且保持无缺,便于从业职员和社会"大众年夜众识别以及应急接济;

(三)根据生产、利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透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露和隔离操作等安全举动步伐;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利用的,应该明确各方的安全任务,并确定任务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六)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间隔、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间隔、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该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哀求。

第二十三条 职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构造,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安全举动步伐、设备;

(二)在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设置明显标志,确保畅通;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举动步伐、消防器材、备用电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无缺、有效;

(四)制订可靠的安全方法和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接济预案,配备应急接济职员;

(五)有关卖力人能够闇练利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节制应急接济预案的全部内容;

(六)从业职员能够闇练利用消防器材,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接济职责;

(七)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职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该遵守的其他规定。

前款规定的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技能标准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确保其设备及干系安全举动步伐符合以下哀求:

(一)定期检测、检修,常常性掩护、保养,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爆炸危险的事情场所利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四)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测考验;

(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哀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利用应该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得关闭、毁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举动步伐,或者修改、遮盖、销毁其干系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燃气的,应该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利用。

第二十五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建立安全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举动步伐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剖析、事件征兆预警预报和信息报送等制度,实时、准确、完全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应该接入相应的视频监控平台,并与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视频监控中央实现互联互通。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加强视频监控资料的档案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加强监督,所录制的监控图像必须真实、连续、可靠,确保可溯、可查。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危险作业管理标准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职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纳下列安全管理方法:

(一)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戒备方法;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哀求;

(三)确认作业职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哀求;

(四)向作业职员解释危险成分、作业安全哀求和应急方法;

(五)创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采纳应急方法,立即停滞作业并撤出作业职员;

(六)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方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掌握度,并按照重大、较大、一样平常和低安全风险分级采纳相应的管控方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生产安全事件隐患排查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件隐患排查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件隐患,应该及时组织打消;对重大事件隐患,应该制订管理方案,落实整改方法、任务、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创造并肃清。
事件隐患排查管理情形应该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办法向从业职员通报。
个中,重大事件隐患排查管理情形应该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生产安全事件隐患,应该采纳安全戒备方法;危及职员安全的,应该暂时停滞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事件发生。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将重大事件隐患纳入干系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件隐患管理督办制度,督匆匆生产经营单位肃清重大事件隐患。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对重大危险源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建立登记档案。
登记档案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子、检测考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干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应急预案等。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该加强风险预控管理,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开展检测、评估,确认重大危险源状态,落实监控方法,并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的履行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方法、应急方法报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该通过干系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该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任务,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奉告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干系设备的基本情形和安全生产哀求;

(二)统一折衷、管理同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事情;

(三)定期检讨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创造问题及时督匆匆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该建立并落实单位卖力人现场带班制度。
带班卖力人应该节制现场安全生产情形,及时创造和处置事件隐患;创造事件险情或者发生事件时,及时组织现场职员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

矿山地下矿井(含新建、改建、扩建、技能改造等矿山地下培植矿井)应该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紧张卖力人或者其他卖力人在井下现场带班,与从业职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负责填写交卸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建立档案;碰着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职员及时、有序撤离。

第三十二条 物业做事企业应该对其做事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举动步伐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举动步伐、集中充电装置等重点部位进行常常性检讨;对燃气、供电等主要举动步伐做好日常防护。
创造安全隐患无法处理的,应该及时奉告干系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创造重大事件隐患的,应该及时报告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公民政府处理。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做事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做事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教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幼儿园应该加强安全知识教诲,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方法,制订事件应急接济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训练。
传授教化举动步伐、生活举动步伐应该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须要和标志明显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应该确保学平生安。
除必要的传授教化用场之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打仗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学校、幼儿园不得将学校房屋和园地出租给经营单位作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

第三十四条 煤矿的透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举动步伐和条件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具有戒备生产安全事件发生的方法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五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该具备下列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透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开采顺序、采场支配、采场参数、矿(岩)柱留设和首采中段、安全出口等应该符合安全举动步伐设计哀求;

(二)按照透风安全技能标准,建立机器透风系统,加强透风安全管理,保持透风系统可靠运行;

(三)按照规定定期检测提升机、提升绞车、钢丝绳、罐笼防坠器等提升运输装置;

(四)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严禁以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充作水仓;

(五)基建过程中应该同步建立监测监控、职员定位、通信联结系统。

第三十六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终极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该在一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闭库程序,完成闭库。
闭库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公告,由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皮复垦和地质磨难防治的监视事情。

第三十七条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培植项目,由省、市(州)公民政府干系部门建立安全风险联合防控机制,项目立项由干系部门依法依规联合审批,共同做好安全风险防控。

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新化学品和理化特性不明的化学品应该经由鉴定分类并登记,禁止未落实风险防控方法就投入生产。

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应该对重点环推荐措步伐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管理,采纳方法降落安全风险。

第三十八条 新建化工园区由省公民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方法。

高新技能家当开拓区、经济技能开拓区内培植有化工园区的或者独立设置化工园区的,有关部门应该依据高下游家当链完备性、人才根本和管理能力等成分,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方法。

化工园区管委会应该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按照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九条 地下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消防举动步伐、照明举动步伐、电源线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应急广播、机器透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等举动步伐设备应该符合干系标准。

地下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安全举动步伐设备检讨、维修制度,担保安全举动步伐设备正常运行、利用。

地下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职员疏散应急演习训练制度,落实职员疏散应急演习训练组织机构和任务,有效组织职员疏散应急演习训练。

第四十条 地下生产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炮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透风口、消防通道;

(三)采取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石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

(四)违规安装、利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

(五)违规拆除、损毁各种安全举动步伐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培植单位、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培植、运营安全主体任务。

城市轨道交通培植单位、运营单位应该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戒备方法,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三章 从业职员的安全生产权利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职员,依法享有下列安全生产权利:

(一)哀求在集体条约、劳动条约中载明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等事变;

(二)知悉其作业场所、事情岗位存在的危险成分及戒备、应急方法;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情提出建议,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谢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哀求;

(五)因生产安全事件受到危害后,有权提出赔偿哀求;

(六)得到生产经营单位供应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职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职员因生产安全事件伤亡依法应该承担的任务。

第四十三条 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下,从业职员有权停滞作业或者在采纳可能的应急方法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落其人为、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条约。

发生生产安全事件后,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及时采纳方法救治有关职员;因生产安全事件受到危害的从业职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危害赔偿要求权。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职员,应该履行下列责任:

(一)严格落实岗位安全任务,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精确佩戴、利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接管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习训练;

(四)报告事件隐患或者不屈安成分;

(五)合营事件调查,如实供应有关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从业职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情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掩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柄。
生产经营单位制订或者修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该听取工会的见地。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有权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情进行监督:

(一)对培植项目的安全举动步伐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利用进行监督,提出见地;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陵犯从业职员合法权柄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创造事件隐患时,有权提出办理建议;

(四)创造危及从业职员生命安全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职员撤离危险场所;

(五)依法参加事件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见地,并哀求深究有关职员的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

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会组织提出的见地和建议,应该及时研究、答复,并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随意马虎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哀求,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综合剖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公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情,提出安全生产事情的见地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体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讨操持;

(三)组织履行本级公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公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情综合考察;

(四)组织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讨;

(五)创造事件隐患及时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哀求,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司法任务制,并辅导、监督、检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员、按规定提取利用安全生产用度的情形进行重点检讨;

(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变履行审查批准和行政司法事情;

(四)对监督检讨中创造的事件隐患,应该责令立即打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对其安全生产事情履行监督、检讨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省、市、县三级监督管理。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以上公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进行重点监督检讨,督匆匆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该对具有下列环境的下级公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紧张卖力人进行约谈:

(一)不履行或者未精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及时排查管理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殊重大生产安全事件的;

(四)安全生产任务制考察不合格的;

(五)其他须要约谈的环境。

第五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主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根据安全管理须要并经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批准,本级公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组织制订安全保障应急预案,采纳临时性安全管控方法,并及时发布关照或者通知布告。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件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该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涉及职员去世亡的举报事变,应该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褒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奖。

第五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职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紧张卖力人的行政惩罚信息,按照规定在七个事情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将干系惩罚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做事平台归集。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职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该对存在失落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职员进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五条 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该纳入改造方案,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在重大危险源、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运送管道等场所和举动步伐的安全间隔范围内,不得培植建(构)筑物。

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间隔哀求的建(构)筑物,应该依法拆除或者采纳其他保障安全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组建安全生产专家库,可以根据须要,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安全生产司法检讨,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情供应咨询、技能、管理等做事。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该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司法军队和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司法军队培植,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司法哀求的行政司法职员和装备。
应急接济车辆在实行任务时,享有优先通畅权。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司法职员进行司法检讨,应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的行政司法证件。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聘任应急管理综合行政司法技能检讨员,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司法事情供应专业技能支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十八条 有关公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事情职员应该根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岗位职责,对照任务、权力、监管和任务清单以及监督检讨操持,综合考量履职情形、履职条件、主不雅观差错、产生后果、因果关系等成分,确定干系任务。

发生生产安全事件,经事件调查组认定、监察机关核实,有关公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事情职员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牟取私利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深究干系任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件的应急接济与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该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接济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接济体系,加强应急接济军队培植,提高应急接济装备和物资保障水平,完善应急相应联动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接济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乡(镇)公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拓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该制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接济预案,并帮忙公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接济事情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件报告和举报,上报事件情形。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接济预案演习训练。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接济事情的实际须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接济基地和应急接济军队。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供应社会化接济做事的应急接济军队,配备相应的应急接济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接济演习训练,提高应急接济的专业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法建立并完善应急接济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应急接济组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接济设备和器材;

(三)对生产经营活动中随意马虎发生生产安全事件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

(四)在作业区域设置紧急避险救生举动步伐;

(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使有关职员节制应急预案内容、熟习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六)制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习训练操持,并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习训练。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制订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接济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公民政府组织制订的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接济预案相衔接,并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等成分及时修订。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阛阓、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职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该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接济预案演习训练,并将演习训练情形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宾馆、阛阓、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职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应急接济组织。

前款规定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接济组织,但应该指定兼职的应急接济职员;可以与临近的应急接济军队签订应急接济协议。

工业园区、开拓区等家当聚拢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接济军队。

第六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事件现场有关职员应该立即向本单位卖力人报告,情形紧急时可以直接向事件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件发生单位的卖力人应该按照规定立即如实向事件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遮盖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毁坏事件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该按照规定如实上报事件情形,不得遮盖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事件发生单位的卖力人接到事件报告后,应该迅速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接济预案,采纳有效方法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减少职员伤亡和财产丢失。

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公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卖力人接到事件报告后,应该按照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接济预案的哀求立即到达事件现场,组织事件抢救。

第六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该按照国家关于事件等级和统领权限的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件由省公民政府卖力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较大生产安全事件由市(州)公民政府卖力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一样平常生产安全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公民政府卖力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职员伤亡的一样平常事件,县(市、区)公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件发生单位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件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丢失变革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革的,应该按照变革后的事件等级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公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公民政府卖力调查的事件。

第六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单位应该按照公民政府的事件调查处理见地,对本单位负有事件任务的职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全面落实戒备和整改方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对事件发生单位落实戒备和整改方法的情形进行监督检讨。

第六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受伤职员,并支付医疗救治、事件接济、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用度。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行。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州)、县(市、区)、乡(镇)公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公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制订安全生产方案,或者制订了安全生产方案,但未组织履行的;

(二)未建立和完善干系安全生产任务制度的;

(三)未及时折衷办理安全生产事情重大问题的;

(四)遮盖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件,阻挡、干涉事件调查处理或者事件任务深究的。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情职员,有滥用权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