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二建材向熊大建工供应了500万元的商混,熊大建工的工程都竣工验收了,还是有80万商混款没支付完毕。熊二建材的法务小强检索熊大建工的诉讼情形,创造熊大建工的诉讼案件已经有40多件,债务标的高达3000多万,小强一看这还不赶紧打官司,哪天万一熊大建工破产了熊二建材恐怕连个办公桌都分不到,于是赶紧找熊二总申报请示情形。
小强:熊二总,熊大建工现在被起诉的案件很多,我们得立时起诉催收才行。
熊二总:小强,不急,我还想再等久一点,多算点违约金到时候一起要回来。
小强:熊二总,熊大建工最近很多诉讼案件,我们还是尽早起诉,不然后面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反而遭受丢失。
熊二总:之前我们起诉的公司不是都还有股东或者关联公司承担任务吗,怕什么,熊大建工没钱可以找他的关联公司牛叉公司给钱呀!
小强:熊二总,情形不一样了,这个熊大建工既不是一人公司,也不是经由改制得到优秀资产的公司,关联公司能不能承担任务很不好说,除非能证明关联公司与他之间构成人格混同。
法务小强说的公法律人格混同指什么?什么情形下可以让关联公司随着承担任务?
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解读。
案例:成都邑中级公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4439号
【基本事实】
2017年11月2日,中铁呼和浩特公司(甲方)与宏开公司(乙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条约》。经结算,宏开公司与中铁呼和浩特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确认中铁呼和浩特公司总计应向宏开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40960942.5元,尚未支付的混凝土货款为9300942.5元。
因中铁六局通过承兑汇票办法向宏开公司代付过混凝土货款,"大众号宣扬页面上也能够显示两家公司具有关联度,宏开公司因此认为中铁六局与中铁呼和浩特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哀求中铁六局共同承担支付货款责任。
【各方不雅观点】
宏开公司:
中铁六局代中铁呼和浩特公司支付过货款,而且宏开公司与中铁呼和浩特公司的和解协议上加盖了中铁六局的项目部印章,中铁六局与中铁呼和浩特公司构成人格混同,该当共同承担任务。
中铁六局:
中铁呼和浩特公司与宏开公司签订了案涉买卖条约。根据条约的相对性,买卖条约的相对方是中铁呼和浩特公司与宏开公司。条约履行完毕后,宏开公司向中铁呼和浩特公司出具了案涉发票,双方形成了完全的买卖条约关系。因此案涉货款与中铁六局无关。
中铁呼和浩特公司:
代付行为本身为权利而非责任,代付行为并不能代表其能够取代条约主体身份,公众年夜众号的宣扬截图也不能代表两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
状师注:各方不雅观点中涌现了一个专有名词:人格混同。“人格混同”到底是什么意思?大略来说便是公司与股东、实际掌握人、关联公司之间涌现了业务混同、职员混同(特殊是财务职员)、财务混同等,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独立性,彼此之间傻傻分不清。
涌现人格混同环境时,公司股东、实际掌握人、关联公司应与公司共同对外承担任务。
【看意见院怎么说】
本案中实际建立买卖条约关系的系宏开公司与中铁呼和浩特公司,而从条约详细履行情形来看,也是宏开公司与中铁呼和浩特公司在实际履行,且在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后,宏开公司仍在按照条约约定向中铁呼和浩特公司供应混凝土。根据宏开公司供应的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中铁六局与中铁呼和浩特公司之间已经存在人格混同的环境,且仅依据印章利用情形,不能达到证明中铁六局加入买卖条约关系的高度盖然性,因此中铁六局并未与宏开公司建立买卖条约关系。
法院的不雅观点说白了便是:条约跟谁签的就找谁,仅凭代付和盖章行为不能证明构成了人格混同!
【法院讯断】
驳回宏开公司主见中铁六局共同承担支付货款的要求。
那么,涌现哪些情形会被认为构成公法律大家格混同呢?
以下案例或许会给你一些启示。
【认为构成人格混同的案例】烟台市中级公民法院(2022)鲁06民终1362号
【法院讯断不雅观点剖析】
宜华公司与华洋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表征人格的成分(职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二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上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掌握关系,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损失独立人格,是具有独立法大家格的公司之间的联合体,构成公司人格混同。
【认为不构成混同的案例】烟台市中级公民法院(2021)鲁06民再55号
【法院讯断不雅观点剖析】
恒尔公司诉第二水泥厂与恒一公司系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从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
第一,第二水泥厂成立于2001年3月,而恒一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恒一公司不是第二水泥厂的股东,恒一公司并不构成对第二水泥厂的掌握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的转移。
第二,虽然两家公司的股东都有周宏君,但其在两公司各占股10%,并非控股股东。周宏君双重股东身份不一定导致两公司人格混同的问题。“双重身份”或者“多重身份”并不为我国公法律及干系法律法规所禁止,不能由于两公司股东、高管存在重叠便认定公司的人格合一,恒尔公司未提交两公司在组织机构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的证据的情形下,不能仅仅由于有一个股东重复而认定两公司职员混同。
第三,恒一公司和第二水泥厂工商登记经营范围虽然都与水泥有关,但并不相同。从经营上看,两家公司并不存在共同经销、共同承接业务、共同进行信息宣扬等环境。两家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业务相互混同环境。
第四,恒一公司是受让了第二水泥厂的厂房、设备,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恒一公司的所有资金都来源于第二水泥厂,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成立后与第二水泥厂混同经营。并不能据此证明两公司之间存在账簿、账户等的财务混同,虽然两公司注册地均显示为门楼镇,但在恒尔公司未补足两公司共同利用同一办公举动步伐,以及无法证明两公司之间资金混同、收益不加区分等证据的环境下,无法认定两公司之间财产混同。
在此条件下,作为相互独立的法人,恒一公司无需为第二水泥厂的债务承担当何任务。
【匠仁状师不雅观点】
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巧用“公法律大家格混同”能让你避免走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若想要法院采纳你的不雅观点,踏实的证据必不可少,以下不雅观点供你参考:
1.职员混同。
(1)调查核实各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职员、财务职员、联结员等职员的在关联企业间的重合或交叉任职,是剖断存在职员混同的紧张考虑成分。对付普通事情职员的重合或交叉任职,一样平常不会被视为存在职员混同。
(2)“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类公司,是职员混同的范例例子。但是,对付“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国有企业,并不会轻易被剖断存在职员混同。
2.业务混同。
公司之间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对外联系办法或联系职员、实际经营业务、对外宣扬信息以及业务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是否存在同一或重合,是判断是否构成业务混同的紧张考虑表征成分。
3.财务混同
财务混同是剖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核心表征成分,只要公司之间被剖断存在财务混同,即会被剖断存在人格混同。
(1)在剖断是否构成财务混同时,应该综合考虑以下成分:(a)股东无偿利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做财务记载的;(b)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利用,不做财务记载的;(c)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d)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e)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霸占、利用的。
(2)股东任意提取公司资金、转移或无偿利用公司资产,纵然只发生一两笔,也有可能被剖断构成财产混同。但是,股东向公司借款或利用公司的资产,如签有书面条约,或明确记载于财务账册,常日并不构成财产混同。
本文由焦志莲状师撰稿,宋波状师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