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日期:2017年3月1日

个中,第5.3.1、5.3.5、5.3.8、6.8.2、6.8.6、6.8.8、8.1.1、8.1.4、8.1.5、8.1.7、8.1.9、8.1.13、8.1.14、8.2.2、8.4.1、10.3.13条为逼迫性条文,必须严格实行。

剧院简介建筑设计规范 材料设备

1 总 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戏院建筑设计

1.0.4 根据利用性子及不雅观演条件,戏院建筑可用于歌舞剧、话剧、戏曲等三类戏剧演出。
当戏院为多用场时,其技能哀求应按其紧张利用性子确定,其他用场应适当兼顾。

1.0.5 戏院建筑的规模应按不雅观众座席数量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表1.0.5 戏院建筑规模划分

1.0.6 戏院的建筑等级根据不雅观演技能哀求可分为特等、甲等、乙等三个等级。
特等戏院的技能指标哀求不应低于甲等戏院。

1.0.8 戏院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1.0.9 当戏院不雅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计及放映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戏院 theater

设有不雅观众厅、舞台、技能用房和演员、不雅观众用房等的不雅观演建筑。

2.0.2 不雅观众厅 auditorium

不雅观众不雅观看演出的空间。

2.0.3 池座 stalls

首层不雅观众席。

2.0.4 楼座 balcony

首层不雅观众席以上楼层的不雅观众席。

2.0.5 包厢 box(in the auditorium)

沿不雅观众厅侧墙或后墙隔成小间的不雅观众席。

2.0.6 视点 sightline point

不雅观众视线设计基准点。

2.0.7 视线 sightline

不雅观众眼睛与设计视点之间的连线。

2.0.8 视线超高值 exceeding value of vertical sightline

后排不雅观众视线与前排不雅观众眼睛的垂直间隔,简称C值。

2.0.9 舞台 stage

戏院演出部分的总称。

2.0.10 镜框式舞台 proscenium stage

在不雅观众厅和舞台之间设有台口分隔的舞台。

2.0.11 伸出式舞台 thrust stage

向不雅观众厅伸出,不雅观众席三面环抱的舞台。

2.0.12 岛式舞台 arena stage

设在不雅观众厅内,不雅观众席四面环抱的舞台。

2.0.13 主舞台 main stage

紧张的演出空间。
对镜框式舞台而言,是指台口线以内的紧张演出空间。

2.0.14 侧舞台 bay area

设在主舞台两侧,为迁换布景、演员候场、临时存放道具、景片的赞助空间。

2.0.15 后舞台 back stage

设在主舞台后面,可增加纵深方向演出区的空间。

2.0.16 后台 back of house

演职职员准备演出的专用区域。

2.0.17 台口 proscenium opening

舞台面向不雅观众厅的开口。

2.0.18 台唇 apron stage

台口线以外伸向不雅观众席的台面。

2.0.19 耳台 apron side

台唇边沿至台口外两侧墙之间的舞台部分。

2.0.20 乐池 orchestra pit

常日设置在台唇的前下方,供伴奏乐队利用的空间。

2.0.21 台仓 understage

设置在舞台面以下的空间,是台下机器设备运行、安装及检修的基本空间。

2.0.22 台塔 fly tower

主舞台面以上至屋盖构造下缘的空间,是舞台演出和台上机器设备运行、安装及检修的基本空间。

2.0.23 上场口 stage right

面对不雅观众时,舞台右侧的演员上场出入口。

2.0.24 了局口 stage left

面对不雅观众时,舞台左侧的演员了局出入口。

2.0.25 台口线 curtain line

台口布局内侧面边线在舞台面上的投影线,是舞台机器定位的基准。

2.0.26 栅顶 grid;gridiron

舞台上部为安装、检修悬吊设备的事情层。

2.0.27 天桥 fly gallery

沿主舞台的侧墙、后墙墙身一定高度设置的事情走廊。

2.0.28 大幕 proscenium curtain

分隔舞台与不雅观众厅的软幕。

2.0.29 天幕 cyclorama

悬挂在舞台远景区,表现背景的幕布。

2.0.30 舞台机器 stage machinery

为舞台演出活动做事的机器设备的统称。

2.0.31 防火幕 fire curtain

设置在舞台台口处,在失火情形下可迅速关闭台口,隔离舞台与不雅观众厅或主舞台以外的其他区域,防止失火蔓延的专用设备。

2.0.32 假台口 false proscenium

设置在舞台口之后,由上片和2个侧片组成,可适度改变台口大小,同时可用作悬挂台口灯具的紧张举动步伐。

2.0.33 灯光渡桥 lighting bridge

与吊杆平行设置的,可升降的,用作安装、检修灯具的桥式金属构架。

2.0.34 渡桥码头 portal bridge

由天桥上伸出的,通往灯光渡桥或假台口上片的平台或吊板。

2.0.35 车台 stage wagon

在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之间,水平移动的机器舞台。

2.0.36 升降台 elevating stage

舞台上可以升降的机器舞台。

2.0.37 转台 revolving stage

舞台上可以水平旋转的机器舞台。

2.0.38 升降乐池 orchestra lift

台面可以升降的乐池。

2.0.39 吊杆 batten

设置在舞台上空,以单杆或桁架悬挂幕布、景物或灯具等升降的设备。

2.0.40 单点吊机 point hoist

设置在舞台或演出园地上空,以单一悬吊点悬挂物体升降的设备。

2.0.41 声桥 fore stage sound gallery

在台口外,前上方顶部安装扬声器的事情桥。

2.0.42 面光桥 fore stage lighting gallery

设置在不雅观众厅顶部,用于安装灯具向舞台正面投射灯光的事情桥。

2.0.43 耳光室 fore stage side lighting

设置在不雅观众厅两侧,用于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

2.0.44 追光室 fore stage back lighting

设置在不雅观众厅后侧,用于向舞台投射追光的房间。

2.0.45 台口柱光架 lighting tower

在主舞台口内两侧,安装灯具的竖向钢架。

2.0.46 灯光吊笼 lighting(cable)basket

设置在舞台两侧上空,用于安装灯具,可以升降、水平移动的笼状吊架。

2.0.47 流动灯光 movable lighting

支配在舞台台面可移动灯架上的灯光。

2.0.48 舞台声反射罩 orchestral shell

设置在主舞台上,用于改进自然声声场条件的声反射装置。

2.0.49 功放室 power amplifier equipment room

安顿扩声功率放大器等设备的用房。

2.0.50 调光柜室 dimmer cubical room

安顿舞台调光柜等灯光掌握柜的设备用房。

2.0.51 舞台面音响设备室 audio room at stage height level

设置在舞台面,用于安顿舞台音响机柜和存放流动扬声器等的设备用房。

2.0.52 舞台面灯光设备室 lighting room at stage height level

设置在舞台面,用于安顿舞台灯光机柜等的设备用房。

2.0.53 台下舞台机器电气柜室 under stage equipment electri-cal cabinet room

安顿台下舞台机器电气柜的设备用房。

2.0.54 台上舞台机器电气柜室 upper stage equipment electri-cal cabinet room

安顿台上舞台机器电气柜的设备用房。

2.0.55 灯光掌握室 lighting control room

掌握舞台灯光系统的操浸染房。

2.0.56 音响掌握室 sound control room

掌握舞台音响系统的操浸染房。

2.0.57 舞台机器掌握室 stage equipment control room

掌握舞台机器系统的操浸染房。

2.0.58 舞台监督指挥系统 stage manager control system

具有舞台监督、指挥演出旗子暗记和内部通信等功能的系统。

2.0.59 舞台监视系统 stage monitoring(display)system

不雅观察舞台演出情形的视频监视系统。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2 戏院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交通便利的区域,并应阔别工业污染源和噪声源。

2 基地应至少有一壁对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的可通畅宽度不应小于戏院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

3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不应小于基地周长的1/6。

4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的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5 基地的紧张出入口不应与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应直接面对城市紧张干道的交叉口。

3.1.3 戏院建筑紧张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戏院建筑从红线的退后间隔应符合当地方案的哀求,并应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集散空地。

2 绿化和停车场支配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利用,并不宜设置障碍物。

3.1.4 当戏院建筑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紧张临接道路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基地前集散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第1款规定外,尚应知足车行视距哀求,且紧张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当地交通方案的哀求。

3.2 总平面

3.2.1 戏院总平面支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线合理,避免人流与车流、货流交叉,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流集散。

2 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搬运出入口。

3 宜为将来的改建和发展留有余地。

4 应考虑安揭发措步伐支配需求。

3.2.2 新建、扩建戏院基地内应设置停车场(库),且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与道路连接方便,停车位的数量应知足当地方案的哀求。

3.2.3 戏院总平面道路设计应知足消防车及货运车的通畅哀求,其净宽不应小于4.0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

3.2.6 对付综合建筑内设置的戏院,宜设置通往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应设置职员集散空间,并应设置相应的标识。

4 前厅和安歇厅

4.0.1 前厅和安歇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流线及做事分区应明确,并宜设置售票处、商品零售部、衣物寄存处、误场期待区等。

2 最小利用面积指标应按戏院的建筑等级进行确定,并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前厅和安歇厅的最小利用面积指标(m2/座)

3 当戏院设有分层不雅观众厅时,各层的安歇厅面积宜根据分层不雅观众座席数量进行分配。

4 寒冷和寒冷地区的戏院,前厅应设门斗。

5 宜预留安揭发措步伐的安顿空间。

4.0.2 戏院的衣物寄存处,其面积指标不应小于0.04m2/座,且寒冷和寒冷地区的面积指标宜适当提高。

4.0.3 戏院的误场期待区内宜设有转播现场演出的视频设备。

4.0.4 戏院的售票处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售票窗(台)的数量宜为每300座设一个,相邻两个售票窗(台)的中央间隔不应小于0.90m。

2 面向室外的售票窗口,其窗口上部应设置雨篷。

3 售票处宜安装能干的显示举动步伐,可显示出节目单、演出韶光、价格表等。

4.0.5 戏院应设置供不雅观众利用的厕所,且厕所应设前室。
厕所门不得开向不雅观众厅。
不雅观众男女比例宜按1:1打算,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应小于2:1,卫生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厕所应按每15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6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2 女厕所应按每2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00座设一个洗手盆。

3 男女厕所均应设无障碍厕位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4 当戏院设有分层不雅观众厅时,各层的厕所卫生用具数量宜根据各层不雅观众座席的数量进行确定。

5 不雅观众厅

5.1 视线设计

5.1.1 不雅观众厅的视线设计宜使不雅观众能看到舞台面演出区的全部。
当受条件限定时,应使位于视觉质量不良位置的不雅观众能看到演出区的80%。

5.1.2 不雅观众厅的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付镜框式舞台戏院,视点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央处。

2 对付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戏院,视点应按实际须要,将设计视点适当外移。

3 对付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演出区的边缘。

4 当受条件限定时,视点可适当上移,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0m;也可向台口线或演出区边缘后方移动,但不得大于1.00m。

5.1.3 不雅观众厅视线超高值(C值)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线超高值不应小于0.12m。

2 当隔排打算视线超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支配,并应担保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3 对付儿童戏院、伸出式、岛式舞台戏院,视线超高值宜适当增加。

5.1.4 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付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0m。

2 对付伸出式舞台面,宜为0.30m~0.60m;对付附有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第一排座席地面可与主舞台面齐平。

3 对付岛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0.30m,可与第一排座席地面齐平。

5.1.5 对付不雅观众席与视点之间的最远视距,歌舞戏院不宜大于33m;话剧和戏曲戏院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岛式舞台戏院不宜大于20m。

5.1.6 对付不雅观众视线最大俯角,镜框式舞台的楼座后排不宜大于3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伸出式、岛式舞台戏院的不雅观众视线俯角不宜大于30°。

5.2 座 席

5.2.1 不雅观众厅的座席应紧凑,应知足视线、排距、扶手中距、疏散等哀求,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戏院不应小于0.80m2/座。

2 乙等戏院不应小于0.70m2/座。

5.2.2 戏院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
当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5.2.3 不雅观众厅座椅应知足声学设计的哀求。

5.2.4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5 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间隔不应小于0.30m。

2 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间隔不应小于0.50m。

3 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末了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4 在座位升起大于0.50m时,应适当增高靠背高度。

5.2.6 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宜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宜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个座位,排距应增大25mm。

2 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5.2.7 不雅观众席应预留轮椅座席,且座席深度不应小于1.10m,宽度不应小于0.80m,位置应方便行动障碍者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5.2.8 不雅观众厅的轮椅座席数量应根据戏院规模进行确定,并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 不雅观众厅的轮椅座席数量

5.3 走 道

5.3.1 不雅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不雅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并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应知足安全疏散的哀求。

5.3.2 对付池座首排座位,除排距外,与舞台前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当池座首排设置轮椅座席时,至少应再增加0.50m的间隔。

5.3.3 两条横向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向走道与后墙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10排。

5.3.4 走道的宽度除应知足安全疏散的哀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边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纵向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横向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畅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2 长排法:边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5.3.5 不雅观众厅纵走道铺设的地面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材料,且应固定稳定,并应做防滑处理。
坡度大于1:8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5.3.6 不雅观众厅的紧张疏散走道、坡道及台阶应设置地灯或夜光装置。

5.3.7 当不雅观众厅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以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的纵向走道或梯步时,应在高处设栏杆,且栏杆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1.05m,并不应遮挡视线。

5.3.8 不雅观众厅应采纳方法担保人身安全,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不应遮挡视线,高度不应大于0.85m,下部实体部分不得低于0.45m。

6 舞 台

6.1 一样平常规定

6.1.1 镜框式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舞台的宽度、进深、净高档均应与演出剧种、不雅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利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并宜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台口和主舞台尺度

6.1.2 台唇和耳台最窄处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6.1.3 主舞台和台唇、耳台的台面应采取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并应避免反光。
主舞台台口镜框应避免反光。

6.1.4 主舞台上空宜设置栅顶和安装各种滑轮的专用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栅顶的布局应便于设备检修和职员通畅,狭长形格栅缝隙不宜大于30mm,方孔形格栅缝隙不宜大于50mm。

2 栅顶标高地面至各种滑轮梁的净高不宜小于1.80m,应使站在栅顶的事情职员便于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

3 宜在台口两侧设置通往栅顶的通道,且楼梯不得少于2个,有条件的宜设事情电梯,电梯可由台面通往台仓、天桥、栅顶等各事情层;从主舞台面去往各层天桥和栅顶的爬梯不应采取垂直钢爬梯;当最上层两侧天桥安装吊杆卷扬机时,天桥不应设置楼梯通道。

4 当戏院不设置栅顶时,宜设舞台悬吊设备安装、检修所须要的事情桥,且事情桥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1.80m。

6.1.5 主舞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桥应沿主舞台侧墙和后墙三面支配,天桥栏杆下部应设置0.10m高的护板,戏院两层天桥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0m,事情爬梯不应采取垂直钢爬梯。

2 第一层侧天桥标高宜为侧台口高度加1.00m。

3 第一层侧天桥栏杆应知足安装舞台灯具的技能哀求。

4 各层侧天桥除知足设备安装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畅净宽不应小于1.00m,后天桥通畅净宽不应小于0.60m。

5 安装吊杆卷扬机天桥净宽度不应小于2.20m;天桥间隔滑轮梁的高度不宜小于3.00m,详细尺寸应由舞台工艺确定。

6.1.6 舞台面、天桥及台仓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应设防护网。

6.1.7 主舞台应分别设置进入后台上场的门和了局的门,且门的位置应便于演员高下场和跑场,不应设置在天幕后方。
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6.1.8 侧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舞台两侧宜支配侧舞台,且位置应靠近主舞台前部,当受条件限定时,可只在一侧设侧舞台,侧舞台的总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等戏院不应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2;

2)乙等戏院不应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3。

2 对付设有车台的侧舞台,其面积除应知足车台停放哀求外,还应支配存放和迁换景物的事情面,且面积不宜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3。

3 侧舞台台口净宽和净高应符合表6.1.8的规定。

表6.1.8 侧舞台台口净宽和净高

4 设有车台的侧舞台台口净宽,除应知足车台通畅哀求外,两边最少应各加0.60m。

5 条件许可的,宜在侧舞台外侧设布景组装间。

6.1.9 后舞台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舞台台口宜设隔声幕。

2 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后舞台台口净宽除应知足车载转台通畅哀求外,两边最少应各加0.60m,后舞台台口内两侧至少应各留2.00m通畅宽度,后舞台台口净高宜高于主舞台台口。

3 对付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其面积除应知足车载转台停放哀求外,还应支配存放和迁换景物的事情面,且面积不宜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3。

4 后舞台宜设吊杆和灯光等设备。

6.1.10 当配置舞台活动声反射罩时,应设声反射罩的存放空间。

6.1.11 戏院宜设台仓,且台仓的面积、层高、层数等应根据利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应顺畅,并均不得少于2个,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和照明。

2 台仓里为机器舞台而设的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应设置固定的事情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6.1.12 伸出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

2 对付附在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除镜框台口外,宜在台口两侧耳台附近增设演员高下场口。

3 演出区除应设置顶光外,还应设置来自四个方位的灯光。

6.1.13 岛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

2 演出区除应设置顶光外,还应设置来自四个方位的灯光。

3 演出区高下场通道不得少于2条。

6.2 乐 池

6.2.1 歌舞戏院的舞台应设乐池,其他演出剧种的戏院根据演出须要确定是否设置乐池。
戏院设置乐池的面积应按容纳乐队人数进行打算,演奏员均匀每人不应小于1m2,伴唱每人不应小于0.25m2,乐池面积不宜小于80m2。

6.2.2 乐池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2/3。

6.2.3 乐池进深与宽度之比不应小于1:3。

6.2.4 对付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在开口位置不宜大于2.20m,台唇下净高不宜低于1.85m。

6.2.5 乐池两侧均应设通往主舞台和台仓的通道,且通道口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小于1.80m。

6.2.6 乐池开口部分可做成机器式升降平台。

6.2.7 对付设有乐池的戏院,耳台通道应设活动栏杆。

6.3 舞台机器

6.3.1 戏院建筑设计应根据舞台机器的种类、支配位置、规格、数量等,确定机器支配所需的空间尺度、载荷及分布、预埋件、管线走向、用电负荷及掌握台位置,并应知足舞台机器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的哀求。

6.3.2 机器舞台的台板之间及与相邻固定台板之间的缝隙不得大于12mm,高差不得大于3mm。

6.3.3 当台口内两侧设计天桥码头时,码头靠近台口墙的位置,应留出存放对开大幕的空间。

6.3.4 建筑构件和举动步伐不得妨碍演出以及舞台设备的排列、安装和运行。

6.3.5 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物吊杆间距不宜小于0.20m。

2 灯光吊杆前后与相邻吊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

3 吊杆吊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4 吊杆的长度和吊点的数量及间距应与台口和主舞台的宽度相适应。

5 对付设有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戏院,吊杆的位置不应侵略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安装空间。

6.3.6 对付设有假台口和灯光渡桥的舞台,天桥应设置相应的码头与假台口或灯光渡桥相连通,码头应分别与假台口上片的通道宽度、灯光渡桥通道宽度及衔接位置相对应。

6.3.7 乐池、伸出式舞台及岛式舞台的上空,应根据演出须要设置悬吊设备,建筑设计应为悬吊设备的安装供应条件。

6.3.8 舞台升降台的基坑深度应根据升降台的驱动办法和舞台工艺进行确定。

6.4 舞台灯光

6.4.1 戏院建筑设计应根据舞台灯光系统的设备位置、尺寸等,确定干系安装条件、用电负荷及技能用房需求,并应知足灯光系统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的哀求。

6.4.2 不雅观众厅内应设面光、台口外侧光,并宜设台口光。
面光可通过面光桥实现,台口外侧光可通过耳光室实现。

6.4.3 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灯具出光口中央点到台口线的垂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2 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灯具出光口中央点到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的垂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3 当乐池升起作为演出区时,应设两道面光。

4 面光桥宽度不应小于1.20m,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面光桥与吊顶内空间宜做声学处理。

5 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口宽度,下部应设0.05m高的挡板,灯具的射光口垂直方向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宜大于1.00m。

6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束射向演出区;护网孔径宜为35mm~45mm,金属丝直径不应大于1mm。

7 面光桥挂灯杆的净高宜为1.00m,两排挂灯杆的位置应由舞台工艺确定。

8 甲等戏院应至少设两道面光桥,乙等戏院应至少设一道面光桥。

9 面光灯具投射光束空间内不应有遮挡障碍物。

6.4.4 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侧边沿,射向演出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大于45°,并不应遮挡边座不雅观众视线,不应影响台口声辐射。

2 耳光室宜分层设置,且第一层底部应赶过舞台面2.50m。

3 耳光室每层净高宜为2.10m,射光口净宽不应小于1.20m。

4 当乐池升起作为演出区时,应设两道耳光。

5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第6款的规定。

6 甲等戏院设不少于两道耳光室;乙等戏院设不少于一道耳光室。

7 耳光室灯具投射光轴靠近不雅观众厅侧墙方向1.00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障碍物。

8 耳光室投光口两侧墙面宜设灯杆预埋钢构件。

6.4.5 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戏院应设追光室,并应预留3组以上容量不小于32A、220V的追光灯电源。
当乙等戏院不设追光室时,可在楼座不雅观众厅后部设临时追光位,并应预留2组以上容量不小于32A、220V的追光灯电源。

2 追光室应设在楼座不雅观众厅的后部,并应旁边各设1个,进深和宽度均不应小于3.50m,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也可在不雅观众厅后墙上方墙内做成通长追光室。

3 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高度及射光口下沿距地面间隔,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打算。
射光口下沿至末了一排不雅观众的座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

6.4.6 当楼座挑台前沿设置灯具时,应采纳相应的防护方法。

6.4.7 调光回路应根据戏院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
甲等歌舞戏院不应少于600回路;甲等话戏院不应少于500回路;甲等戏曲戏院不应少于400回路。

除可调光回路外,舞台内灯区宜配置不少于1/3调光回路的直通电源,台口外灯区应根据须要配置相应直通电源,且每回路容量不应小于32A。

6.4.8 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可控硅(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灯光回路,不宜采取多回路共用中性线办法,宜采取单相配电办法。

2 由可控硅(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灯光芒路,应选用金属导管、槽盒敷设,调光芒路应阔别音响、电视及通讯等线路。
当两种线路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当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

3 当可控硅(晶闸管)调光装置电源采取三相配电时,个中性线截面积应为相线的两倍。

4 舞台照明设备的接电应采取专用接插件连接,且接插件额定容量应有足够的裕度。

6.4.9 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并应设置相应直通回路。

6.4.10 主舞台两侧的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前、中、后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源盒内,盒内应按流动灯的数量设置回路。
当主舞台设有台下机器设备时,可将流动灯电源设置在升降舞台台面或主舞台两边侧墙上。

6.4.11 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对付主舞台宽度在24m以上的戏院,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

6.4.12 不设假台口的戏院,应在台口内两侧设置台口柱光架。

6.4.13 不雅观众厅内宜设灯光掌握台接口。

6.5 舞台音响

6.5.1 戏院建筑设计应根据舞台音响系统的设备位置、尺寸等,确定其安装条件、用电负荷及技能用房需求等哀求。
音响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的规定。
建筑设计应知足音响系统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的哀求。

6.5.2 不雅观众厅台口上方应留出安装扬声器的空间,且扬声器(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组)直达声应无遮挡覆盖不雅观众席。

2 不雅观众厅顶棚和面光桥应避免对扬声器(组)声辐射造成影响。

3 采取暗装时,开口与安装空间应知足扬声器(组)声辐射哀求,开口蒙面装饰用格栅的宽度和深度不应大于20mm,净间距宜为80mm,应设安装及检修用的声桥,且甲等戏院的声桥宽度不应小于1.20m,乙等戏院的声桥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均不应低于2.40m。

4 采取明装时,应根据扬声器所需吊装位置,预留设备荷载不少于10kN集中力的吊点。

6.5.3 不雅观众厅台口两侧扬声器(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组)直达声应无遮挡覆盖不雅观众席。

2 不雅观众厅耳光室应避免对扬声器(组)声辐射造成影响。

3 采取暗装时,开口与安装空间应知足扬声器(组)声辐射哀求。

4 采取明装时,应根据扬声器的辐射角度,预留设备荷载不少于15kN集中力的吊点。

6.5.4 台唇和乐池栏杆宜根据须要预留扬声器安装位置。

6.5.5 当不雅观众厅设计有环抱效果声时,其侧墙、后墙和顶棚应预留效果扬声器安装位置。

6.5.6 特等、甲等戏院可根据须要,设现场调音位,并宜设在池座中后部,宽度不应小于3.00m,深度不应小于2.00m。
设置现场调音位的区域宜设为活动式座椅,有条件的可做成升降式调音平台,并应预留调音台等掌握设备的接口。

6.6 舞台通讯与监督

6.6.1 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6.6.2 灯光掌握室、音响掌握室、舞台机器掌握台、舞台监视系统掌握台、演员扮装安歇室、候场室、服装室、乐池、追光室、面光桥、前厅、嘉宾室、乐队安歇室、舞美安歇室等,应设置舞台监督通讯终端器。

6.6.3 舞台监督指挥系统的主摄像机应设在不雅观众席挑台(或后墙)中心肠位,同时宜在舞台演员了局口上方、两侧耳光室下方、不雅观众厅主入口和乐池指挥对面设置摄像机。
舞台内摄像机宜配置云台。
甲等戏院可设置红外线舞台监视系统。

6.6.4 灯光掌握室、音响掌握室、舞台监督主控室、演员扮装安歇室、嘉宾室、前厅、不雅观众安歇厅等,应设置演出实况的监视器。
对付为不雅观众设置的监视器,不得送入演职员监视专用的舞台内旗子暗记。

6.6.5 戏院应设不雅观众安歇厅背景音乐系统,后台应设演出催场广播系统。

6.7 演出技能用房

6.7.1 灯光掌握室、音响掌握室均宜设在不雅观众厅池座后部中心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灯光掌握室和音响掌握室在同一层时,灯光掌握室应设置在舞台了局口同侧,音响掌握室应设置舞台上场口同侧。

2 面积均不应小于20m2。

3 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演出区全部,窗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0.60m。

4 音响掌握室应能听到主扩扬声器直达声。

5 应便于灯光和音响操作职员不雅观察不雅观众席情形。

6 应便于与舞台事情职员联结方便。

6.7.2 调光柜室和功放室宜设在主舞台两侧舞台口高度的位置,调光柜室宜设置在和灯光掌握室同一侧。
功放室宜设置在和音响掌握室同一侧,甲等戏院的调光柜室和功放室面积均不应小于20m2,乙等的不应小于14m2。
调光柜室和灯光掌握室、功放室与音响掌握室之间应敷设相应的管线。

6.7.3 灯光设备机房可设置在舞台了局口前侧墙内,舞台音响设备室可设置在舞台上场口前侧墙内,面积均不宜小于6m2。

6.7.4 舞台机器掌握室宜设在舞台上场口的舞台内墙上方,或在上场口一层侧天桥中部。
掌握室的三面墙体均应设置玻璃窗,且玻璃窗应密闭防尘,应便于直接看到主舞台全部台上机器的升降过程。
掌握室的面积应按舞台工艺设计哀求确定。

6.7.5 台上舞台机器电气柜室宜设置在舞台上方两侧,对付靠近舞台卷扬机的位置,空间净高不应小于3.50m,面积应按舞台工艺设计哀求确定。

6.7.6 台下舞台机器电气柜室宜设置在主舞台台仓下部,对付靠近台下舞台机器设备的位置,空间净高不应小于3.50m,宜靠近台下舞台机器电源来电侧设置,面积应按舞台工艺设计哀求确定。

6.7.7 在舞台口外两侧墙上,宜设舞台设备电气竖井。
当设电气竖井时,从台仓垂直至栅顶的每层均应设置通往竖井的事情通道。

6.8 舞台构造荷载

6.8.1 舞台构造荷载应根据设计哀求分别采取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且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 50009有关规定取值。

6.8.2 浸染在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及台唇台面上的荷载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付舞台面上设置的固定举动步伐,其荷载取值应根据其实际重量取值。

2 台面均布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5.0kN/m2。

3 当台面上有车载转台等移动举动步伐时,等效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其实际重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 50009进行打算,且不应小于5.0kN/m2。

4 各种机器舞台台面上浸染的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的哀求确定,且静止时其值不应小于5.0kN/m2,升降时不应小于2.5kN/m2。

6.8.3 浸染在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正上方屋盖构造的悬挂荷载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的哀求取值,且初步设计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对付主舞台屋盖等效均布活荷载,甲等戏院不宜小于6.5kN/m2,乙等戏院不宜小于6.0kN/m2。

2 对付侧舞台、后舞台屋盖等效均布活荷载,甲等戏院分别不宜小于2.5kN/m2、4.0kN/m2,乙等戏院均不宜小于2.0kN/m2。

6.8.4 浸染在台仓侧壁、底板构造上的荷载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的哀求取值。

6.8.5 假台口侧片的搁板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

6.8.6 戏院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取值,且水平荷载取值不应小于1.0kN/m,竖向荷载取值不应小于1.2kN/m。

6.8.7 舞台上部栅顶或事情桥架构造平面的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其下悬荷载应按舞台工艺设计供应的实际荷载取值。
栅顶或桥架构造应与主体构造可靠连接。

6.8.8 天桥的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实际荷载取值,且安装吊杆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天桥的均布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4.0kN/m2,其他天桥的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
天桥的均布活荷载的浸染方向应为正反两向。

6.8.9 舞台面至各层天桥间有配重块经由处,均应在天桥上设置防护网,其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0.5kN/m2。

6.8.10 景物吊杆应设置4个或4个以上的悬挂点,吊杆可按1.5kN集中力浸染于悬挂点跨中进行验算。

6.8.11 每根景物吊杆的活荷载应根据不同台口宽度进行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付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吊杆,不得小于3.5kN。

2 对付台口宽度在12.00m~14.00m(不含14.00m)的吊杆,不得小于4.0kN。

3 对付台口宽度在14.00m~16.00m(不含16.00m)的吊杆,不得小于5.0kN。

4 对付台口宽度在16.00m~18.00m(不含18.00m)的吊杆,不得小于10.0kN。

5 当台口宽度在18.00m及以上安装分外景物时,应按实际荷载取值。

6.8.12 每根灯光吊杆的活荷载应根据不同台口宽度进行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付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5.0kN。

2 对付台口宽度在12.00m~14.00m(不含14.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6.0kN。

3 对付台口宽度在14.00m~16.00m(不含16.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8.0kN。

4 对付台口宽度在16.00m~18.00m(不含18.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10.0kN。

5 当台口宽度在18.00m及以上安装分外灯具时,应按实际荷载取值。

6.8.13 面光桥面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2,灯架活荷载不应小于1.0kN/m,声桥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2。

7 后 台

7.1 演出用房

7.1.1 戏院后台演出用房应设置扮装室、抢妆室、服装室、乐队安歇室、乐器调音室、盥洗室、浴室、厕所,宜设置候场室、小道具室、指挥安歇室、演职员演出办公等用房。

7.1.2 戏院后台区应设集中的演职职员出入口和门厅,且门厅宜设置门卫值班室、接待室和寄存空间等。

7.1.3 后台区域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哀求。
出入口、通道、扮装室、盥洗室、浴室、厕所等,应设置无障碍专用举动步伐。

7.1.4 扮装室应靠近舞台支配,且紧张扮装室应与舞台同层。
当在其他层设扮装室时,楼梯应靠近上场口、了局口,有条件的戏院宜设置电梯。

7.1.5 扮装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付1人~2人的小扮装室,每间利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对付4人~6人的中扮装室,每人不应少于4m2;对付10人以上的大扮装室,每人不应少于2.5m2。

2 甲等戏院大、中、小扮装室均不宜少于4间,总利用面积不宜少于200m2。

3 乙等戏院大、中、小扮装室均不宜少于3间,总利用面积不宜少于160m2。

4 甲等以上戏院宜设2间~4间紧张演员扮装室,且每间利用面积不宜少于20m2。

7.1.6 扮装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扮装室采光窗应具有遮光方法。

2 大、中扮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3 扮装室应设洗脸盆,且小扮装室每间应设1个,中扮装室每间不应少于1个,大扮装室每间不应少于2个。

4 中、小扮装室宜附设卫生间、淋浴室,供紧张演员利用的扮装室应附设卫生间和淋浴室。

5 中、小扮装室宜附设换衣间。

7.1.7 抢妆室应靠近台口或上场口、了局口设置。

7.1.8 扮装室、服装室、乐队安歇室、候场室等,应设监视显示屏,并应专送舞台演出实况音频、视频旗子暗记。

7.1.9 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戏院不应少于4间,利用面积不应少于160m2;乙等戏院不应少于3间,利用面积不应少于110m2。

2 服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3 服装室内宜分设男、女换衣间。

7.1.10 候场室应靠近上场口、了局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面积不宜少于30m2。

2 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3 候场室内宜设穿衣镜和男、女厕所。

4 当受园地限定时,后台跑场道可兼做演员候场空间。

7.1.11 后台跑场道的设置应简短便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台跑场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当戏院后台跑场道兼作演员候场安歇区及服装道具临时存放区时,净宽不应小于2.80m,在出场口附近宜设候场安歇空间。

2 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同等。

3 后台跑场道应做吸声处理,跑场道地面应防滑及防止产生噪声。

7.1.12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场口、了局口设置。

7.1.13 戏院应设乐队安歇室和乐器调音室。
有条件时,宜另设指挥安歇室。
安歇室和乐器调音室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应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滋扰。

7.1.14 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舞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室洗脸盆应按每6人~10人设1个。

2 淋浴室喷头应按每6人~10人设1个。

3 后台每层均应设男、女厕所,且男大便器应按每10人~15人设1个,男小便器应按每7人~15人设1个,女大便器应按每10人~12人设1个。

7.2 赞助用房

7.2.1 排练厅宜按不同剧种利用哀求进行设定,尺寸宜与舞台演出区附近,当兼顾不同剧种利用哀求时,厅内净高不应小于6.00m。
室内净高大于5.00m的排练厅宜设马道。

7.2.2 乐队排练厅应按乐队规模大小设定,面积可按2.0m2~2.4m2/人计。

7.2.3 合唱队排练厅地面应设台阶式站席,每个合唱队演员所占面积可按1.40m2/人计。

7.2.4 舞蹈排练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内净高不宜小于5.00m。

2 地面应为弹性木地板或舞蹈地胶毯。

3 练功扶手高度应为0.80m~1.20m,距墙应为0.20m~0.30m。

4 一个墙面应设通长镜子,高度应大于2.00m。

7.2.5 排练厅宜设单独的音响灯光掌握室。

7.2.6 琴房应设置单独掌握的空调,每间的利用面积不宜小于6m2。

7.2.7 排练厅、琴房不宜靠近主舞台,并应防止对舞台演出产生滋扰。

7.2.8 木工间长度不应小于15.00m,宽度不应小于10.00m,净高不应低于7.00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小于3.60m。

7.2.9 金工间可按本规范第7.2.8条实行。

7.2.10 绘景间宜靠近木工间,长度不应小于18.00m,宽度不应小于12.00m,净高不应低于9.00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墙设置吊杆,沿三面墙或四面墙设事情天桥。

2 应设3个~5个洗笔池塘,地面应防水并设排水举动步伐。

7.2.11 硬景库宜设在侧舞台后部,当设在侧舞台或后舞台的下部时,应设置大型运景电梯。
硬景库净高不应低于6.00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门净高不应低于3.60m。

7.2.12 乐器库房面积应按乐器种类和数量的存放需求设定,室内温度湿度应知足乐器存放哀求。
大型乐器库房宜靠近舞台或设在适宜搬运的位置。

7.2.13 后台应设灯具库房和维修间,面积应根据戏院利用哀求确定,其位置应便于利用。

7.2.14 戏院后台区应设卸货(景)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货(景)区应与基地内机动车道通畅连接,当受园地限定时,可直接通往城市道路,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的正常利用。

2 卸货(景)区应便于货运车的回转。

3 卸货(景)区装卸车位不宜少于2个,当受园地限定只设1个装卸车位时,其附近应设周转停车位。

7.2.15 卸货平台应靠近侧舞台或后舞台设置,应与运景门之间连接顺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货平台标高宜与舞台同等,并应赶过装卸车位地面1.00m~1.20m;当卸货平台与舞台标高不同层时,应设机器提升装置。

2 卸货平台上方空间的净高不应小于3.60m。

3 卸货平台附近宜设货色临时放置区。

7.2.16 设于侧舞台或后舞台的运景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低于3.60m。
当运景门通走运景车辆时,净宽不应小于3.00m,净高不应小于4.00m。
当侧舞台或后舞台的运景门直接通往室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纳隔声、防漏光方法。

2 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篷;当条件许可时,门外宜做成坡道。

3 寒冷和寒冷地区的侧(后)舞台运景外门应设保温门斗。

8 防火设计

8.1 防 火

8.1.1 大型、特大型戏院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8.1.2 中型戏院的特等、甲等戏院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戏院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

8.1.3 防火幕开关应设置在上场口一侧舞台台口内墙上。

8.1.4 舞台区通向舞台区外各处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运景洞口应采取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幕。

8.1.5 舞台与后台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

8.1.6 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取不燃烧材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8.1.7 当高、低压配电室与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甲级防火门。

8.1.8 戏院应设消防掌握室,并应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利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大型、特大型戏院应设舞台区专用消防掌握间,专用消防掌握间宜靠近舞台,利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8.1.9 不雅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取不燃材料。

8.1.10 不雅观众厅和乐池的顶棚、墙面、地面等装修材料宜为不燃材料,当采取难燃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举动步伐,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和第8.4.2条的规定。

8.1.11 戏院检修马道应采取不燃材料。

8.1.12 不雅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掌握室、面光桥及耳光室的各界面布局均应采取不燃材料。

8.1.13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
当后台利用燃气设备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且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8.1.14 当戏院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衔接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应采取防火墙隔开,且防火墙不得开窗洞;当设门时,应采取甲级防火门。
防火分区高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8.1.15 舞台台板采取的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8.1.16 舞台幕布应做阻燃处理,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8.1.17 戏院的透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防火分区的透风管道应在防火墙处管道上设置防火阀。

2 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取不燃材料。

8.1.18 戏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8.2 疏 散

8.2.1 不雅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应均匀支配,紧张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2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支配安全出口,且楼座宜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面积不超过200m2且不超过50座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

8.2.2 不雅观众厅的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 靠门处不应设门槛和踏步,踏步应设置在距门1.40m以外。

3 不应采取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 应采取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8.2.3 不雅观众厅应设置地面自发光疏散勾引标志。

8.2.4 不雅观众厅外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部分的坡度不应大于1:8,室外部分的坡度不应大于1:10,并应采纳防滑方法,室内坡道的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2 地面以上2.00m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并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3 当疏散通道穿过前厅及安歇厅时,设置在前厅、安歇厅的商品零售部及衣物寄存处不得影响疏散的畅通。

4 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5 对付疏散通道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顶棚不低于A级,墙面和地面不低于B1级,并不得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

6 疏散通道宜有自然透风及采光,当没有自然透风及采光时,应设人工照明,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m时,应采取机器透风排烟。

8.2.5 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连续踏步不宜超过18级;当超过18级时,应加设中间安歇平台,且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应小于1.20m。

2 不宜采取螺旋楼梯。
当采取扇形梯段时,离踏步窄端扶手水平间隔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离踏步宽端扶手水平间隔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大于0.50m。
安歇平台窄端不应小于1.20m。

3 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且高度不应低于0.90m。

8.2.6 后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7 舞台区宜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通道,当有困难时,可通过后台的疏散通道进行疏散,且疏散通道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
舞台区出口到室外出口的间隔,当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失火报警系统时,不应大于30m,当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失火报警系统时,安全疏散间隔可增加25%。
开向该疏散通道的门应采取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8.2.8 乐池和台仓的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

8.2.9 舞台天桥、栅顶的垂直交通和舞台至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应采取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梯,坡度不应大于60°,宽度不应小于0.60m,并应设坚固、连续的扶手。

8.2.10 戏院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雅观众厅宜设在首层,也可设在第二、三层;确需支配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不雅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支配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2 应设独立的楼梯和安全出口通向室外地坪面。

8.2.11 疏散口的帷幕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8.2.12 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

8.3 消防给水

8.3.1 特等、甲等戏院、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戏院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8.3.2 机器化舞台台仓部位,应设置消火栓。
特大型戏院的不雅观众厅吊顶内面光桥处,宜增设有消防卷盘的消火栓。

8.3.3 特大型戏院不雅观众厅的闷顶内以及净空高度不超过12m的不雅观众厅、屋顶采取金属构件的舞台上部、扮装室、道具室、储藏室和嘉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4 特等和甲等戏院、特大型戏院舞台栅顶下,应设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5 中型及以上规模的乙等戏院舞台栅顶下宜设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6 戏院内水幕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按本规范第8.1.1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幕的上部,应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2 未按本规范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幕的部位,宜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3 按本规范第8.1.1条、第8.1.4条规定应设置防火幕和甲级防火门确有困难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水幕;当运景洞口设置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幕有困难时,宜设防火分隔水幕。

8.3.7 戏院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8.3.8 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掌握办法:

1 自动掌握。

2 消防掌握室盘手动远控。

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雨淋阀和水幕系统的快开阀门,应位置明确、便于操作,并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装置。

8.3.9 戏院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8.4 防排烟

8.4.1 主舞台上部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排烟举动步伐。

8.4.2 当舞台台塔高度小于12m时,可采取自然排烟方法,且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舞台地面面积的5%。
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
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当舞台台塔高度即是或大于12m时,应设机器排烟装置。

8.4.3 机器化舞台的台仓应设排烟系统。

8.4.4 不雅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排烟系统。

8.5 失火报警

8.5.1 特等、甲等戏院,座位数超过1500座的一等戏院的下列部位应设有失火自动报警系统:

1 不雅观众厅、不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

2 服装室、布景库、灯光掌握室、调光柜室、音响掌握室、功放室。

3 发电机房、空调机房。

4 前厅、安歇厅、扮装室。

5 栅顶、台仓、疏散通道及戏院中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机器排烟的部位。

9 建筑声学

9.1 一样平常规定

9.1.1 戏院应进行建筑声学设计,且建筑声学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同步。

9.1.2 戏院的建筑声学设计应使不雅观众席各处得到得当的响度、早期侧向反射声、混响韶光和清晰度,并应使舞台上具有得当的声支持度。
演出时,不雅观众厅及舞台内不得涌现反应、声聚焦、颤动反应等可识别的音质毛病。
戏院设备噪声和外界环境噪声不得对戏院内的音质产生滋扰。

9.1.3 戏院的建筑声学设计与音响系统设计应密切合营,避免扬声器的支配对不雅观众厅音质的影响。
对付自然声演出功能为主的戏院,不雅观众厅音质设计应以建筑声学为主。

9.2 不雅观众厅体形

9.2.1 不雅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表9.2.1的规定:

表9.2.1 不雅观众厅每座容积

9.2.2 不雅观众厅体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自然声演出时,不雅观众厅的平面和剖面形式应使早期反射声在不雅观众席上具有合理的空间、韶光分布;不雅观众席中前区应具有足够的早期反射声,且相对付直达声的初始延迟韶光宜小于或即是35ms,不应大于50ms。

2 对付以自然声演出功能为主的戏院,当不雅观众厅内设有楼座时,挑台的挑出深度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的1.2倍;楼座下吊顶形式应有利于该区域不雅观众席得到早期反射声。

3 对付以扩声为主的戏院,不雅观众厅内挑台的挑出深度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的1.5倍,并应使主扬声器的中高频部分能直投射至挑台下全部不雅观众席;楼座、池座后排净高及吊顶下沿至不雅观众席地面的净高宜大于2.80m。

9.2.3 不雅观众厅建筑声学设计应覆盖伸出式舞台空间。

9.2.4 当戏院用于自然声音乐演出时,舞台上应设置活动声反射罩或声反射板。

9.3 不雅观众厅混响韶光

9.3.1 不雅观众厅满场混响韶光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频率在500Hz~1000Hz时,不同容积不雅观众厅满场的适宜混响韶光,对付歌剧、舞剧戏院宜符合图9.3.1-1中所示范围;话剧、戏曲戏院宜符合图9.3.1-2中所示范围;多用场戏院宜符合图9.3.1-3中所示范围。

2 混响韶光的频率特性比值(相对付500Hz~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9.3.1的规定。

9.3.2 不雅观众厅满场混响韶光应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等6个频率进行打算。

9.3.3 当伸出式舞台的舞台空间与不雅观众厅合为同一混响空间时,应按同一空间进行混响韶光设计。

9.3.4 对付设置舞台声反射罩的戏院,不雅观众厅应针对有无声反射罩的条件分别进行混响韶光设计。

9.3.5 舞台空间应做吸声处理,其混响韶光宜与不雅观众厅空场混响韶光同等。
乐池内宜做吸声及扩散处理。

9.3.6 声桥与不雅观众厅吊顶内部空间之间应做隔声处理或设置扬声器的隔离小室,并应做吸声处理,其他安装扬声器位置的内部空间宜做吸声处理。

9.3.7 戏院赞助用房混响韶光哀求宜符合表9.3.7的规定。

9.4 噪声掌握

9.4.1 戏院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9.4.2 当不雅观众厅和舞台内无人占用时,在透风、空调设备等正常事情条件下,噪声级的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自然声演出功能的戏院:

1)甲等戏院宜小于即是NR25噪声评价曲线;

2)乙等戏院宜小于即是NR30噪声评价曲线;

2 无自然声演出功能的戏院:

1)甲等戏院宜小于即是NR30噪声评价曲线;

2)乙等戏院宜小于即是NR35噪声评价曲线。

9.4.3 对付升降乐池及台口内舞台设备运行时的噪声,在不雅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60dB(A);对付台口外不雅观众厅内其他舞台设备噪声,在不雅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或即是50dB(A)。

9.4.4 不雅观众厅宜利用安歇厅(廊)、前厅等隔离外界噪声。
安歇厅和前厅内宜做吸声降噪处理。
不雅观众厅的出入口宜设置声闸。
侧舞台不宜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入口,当受条件限定而设置时,应设隔声门或声闸。

9.4.5 空调机房、风机房、冷却塔、冷冻机房、锅炉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举动步伐,宜阔别不雅观众厅及舞台区域,并应采纳有效的隔声、隔振、降噪方法。

9.4.6 当不雅观众厅下部设置送风静压箱时,静压箱内宜做隔声、吸声处理。

9.4.7 戏院赞助用房噪声掌握哀求宜符合表9.4.7的规定。

10 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1.1 戏院建筑应设置室内、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并应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用具设备。

10.1.2 戏院前厅、不雅观众安歇厅的盥洗间宜设热水供应装置;后台的扮装间、盥洗间、淋浴室等应设热水供应装置。
后台区应设置开水供应装置,并应有防止误接烫伤的方法。

10.1.3 不雅观众厅、乐池、台仓和机器化台仓底部应设置消防排水举动步伐。

10.1.4 戏院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实行。

10.1.5 戏院建筑的供水系统宜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给。
当市政水压不能知足利用哀求时,应设置二次供水系统,且二次供水设备在运行中不应对市政水压及周边用户造成不利影响。

10.1.6 屋面雨水斗、雨水悬吊管及雨水立管不应支配在不雅观众厅区域内;舞台区的雨水排水管不应设在主舞台区域内。

10.1.7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用具、地漏等不应采取重力流办法直接排入室外排水系统,应设置集水坑或其他排水举动步伐,由排水泵提升加压排出。

10.2 供暖、透风和空气调节

10.2.1 甲等戏院内的不雅观众厅、舞台、扮装室及嘉宾室等应设空气调节;乙等戏院宜设空气调节。
未设空气调节的戏院,不雅观众厅应设机器透风。

10.2.2 面光桥、耳光室、追光室、灯光掌握室、音响掌握室、调光柜室、功放室、舞台机器掌握室、舞台机器电气柜室、琴房、乐器库房等,应设机器透风或空气调节;厕所、金工间、木工间、绘景间等应设机器排风。
前厅和安歇厅等房间宜有良好的自然透风;不具备自然透风条件时,应设机器透风或空气调节。

10.2.3 戏院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10.2.4 夏季采取天然冷源降温时,戏院室内温度应低于30℃。

10.2.5 对付寒冷和寒冷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的戏院,冬季室内供暖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10.3 电 气

10.3.1 戏院用电的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等、甲等戏院的舞台照明、嘉宾室、演员扮装室、舞台机器设备、电声设备(调音掌握系统)、电视转播用电等,应为一级负荷;个中特等、甲等戏院的调光用打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殊主要负荷。

2 特等、甲等戏院不雅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用电等,应为二级负荷。

3 不属于一、二级用电设备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10.3.2 特等、甲等戏院用电设备端口处的电压偏差许可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应为+5%~—2.5%。

2 电梯应为±7%;其他电力设备应为±5%。

10.3.3 戏院配电变压器应采取接线办法为Dyn11的变压器。

10.3.4 对付须要电视转播或拍摄电影的戏院,在不雅观众厅两侧宜设置容量不小于10kW、电压为220/380V三相四线制的固定供电点。

10.3.5 乐池内谱架灯、扮装室台灯照明、不雅观众厅座位排号灯等的电源电压,应采取特低电压供电。

10.3.6 音响、电视转播设备应设屏蔽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屏蔽接地装置宜与电源变压器事情接地装置在电路上完备分开。
当单独设置接地极有困难时,可与电气装置接地合用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且屏蔽接地线应集中一点与合用接地装置连接。

10.3.7 当舞台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繁启动的互换电动机,且当其启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颠簸超过本规范第10.3.2条第1款的规定时,宜采取与舞台照明设备、音响系统设备负荷分开的变压器供电。

10.3.8 戏院各种房间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10.3.8的规定。

10.3.9 戏院绘景间和演员扮装室的事情照明的光源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靠近。

10.3.10 戏院不雅观众厅照明应能渐亮渐暗平滑调节,调光掌握装置应能在灯光掌握室和舞台监督台等多处设置。

10.3.11 不雅观众厅应设清扫园地用的照明,并可与不雅观众厅照明共用灯具,其掌握开关应设在前厅值班室或便于清扫职员操作的地点。

10.3.12 戏院应设置不雅观众席座位排号灯。

10.3.13 戏院的不雅观众厅、台仓、排练厅、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等,应设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还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

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连续供电韶光不应小于30min。

10.3.14 消防掌握室、变配电室、发电机室、消防泵房、消防风机房等,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应急备用照明。
特等、甲等戏院的灯控室、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舞台机器掌握室、舞台机器电气柜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等,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的应急备用照明。
用于不雅观众疏散的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lx。

10.3.15 不雅观众厅、前厅、安歇厅、走廊等直接为不雅观众做事的房间,其照明掌握开关应集中设置并单独掌握。

10.3.16 舞台监督台应设通往前厅、安歇厅、不雅观众厅和后台的开幕旗子暗记。

10.3.17 特等、甲等戏院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设置防雷保护方法;其他年估量雷击次数大于0.06的戏院,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设置防雷保护方法。

10.3.18 主舞台区应设置拆装台工浸染灯,并应设置演出须要的蓝白事情灯,且均宜为单独掌握。

10.3.19 为舞台照明设备电控室(调光柜室)、舞台机器设备电控室、功放室、灯控室、声控室供电等的各路电源,均应在各室内设就地保护及隔离开关电器。
当采取可控硅(晶闸管)舞台调光装置时,其电源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二倍。

10.3.20 主舞台区四个角应设中性线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二倍的三相回路专用电源,且其电源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戏院在主舞台后角电源不得小于三相250A,在主舞台前角电源不得小于三相63A。

2 乙等戏院在主舞台后角电源不得小于三相180A,在主舞台前角不得小于三相50A。

10.3.21 主舞台两侧应设互换220V、12kW~16kW的流动功放电源专用插座。

10.3.22 戏院台口两侧宜预留显示屏电源,其电源配电柜及打算机掌握设备应设在灯控室内。

10.3.23 戏院应采纳抑制高次谐波对其他系统产生滋扰的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调光装置应采纳抑制谐波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光回路线路选择和敷设应符合本规范6.4.6条的规定;

2)电声、视频LED、舞台掌握打算机、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不宜接在舞台照明变压器上;

3)音响系统供电专线上宜设置隔离变压器,并宜设有源滤波器。

2 舞台机器设备的变频传动装置应采纳抑制谐波方法,其配电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10.3.24 特等、甲等戏院宜设置灯光智能照明掌握系统,且本规范第10.3.10~10.3.12条、第10.3.15条、第10.3.18条的照明掌握应纳入灯光智能照明掌握系统。

10.3.25 特等、甲等戏院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0.3.26 特等、甲等戏院配电线路应采取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乙等戏院宜采取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10.3.27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确定电击防护方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 50009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

7 《民用建筑供暖透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8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9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

10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