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新环罚决字〔2020〕第116号”行政惩罚决定书,对延津县鑫磊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延津鑫磊实业)碎石生产线未批先建等问题进行惩罚,责令其停滞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六十万元。
延津鑫磊实业位于延津县马庄乡宋庄村落与S307交叉口路南,法定代表人为张守俊。2019年11月17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司法职员对延津鑫磊实业现场检讨时创造,该公司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培植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培植1条碎石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培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培植单位不得开工培植”之规定。
司法职员还创造,延津鑫磊实业存在破碎生产线未配套培植污染防治举动步伐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培植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培植项目须要配套培植的环境保护举动步伐,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利用”之规定。
今年1月20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向延津鑫磊实业下达了《行政惩罚事先(听证)奉告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11号),奉告该公司对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行政惩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3月24日举行听证会,经司法职员对案件争议焦点调查核实,案件小组研究谈论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罚款金额适当。
对延津鑫磊实业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培植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培植1条碎石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行为,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惩罚裁量标准》,责令延津鑫磊实业停滞环境违法行为,总投资额1000万元的2%罚款为20万元。
破碎生产线未配套培植污染防治举动步伐的违法行为,依据《培植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惩罚裁量标准》,责令延津鑫磊实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40万元。
综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延津鑫磊实业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滞环境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六十万元的行政惩罚。
延伸阅读:
《中华公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培植单位未依法报批培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培植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滞培植,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培植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培植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培植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须要配套培植的环境保护举动步伐未建成、未履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培植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利用,或者在环境保护举动步伐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过时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任务职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毁坏的,责令停滞生产或者利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公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本文涉及到《河南省环境行政惩罚裁量标准》的内容为:列入报告表类的培植项目,经责令后培植项目已停滞培植的,责令停滞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列入报告表类的培植项目,环境保护举动步伐(含自动监控举动步伐)尚未培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过时不改正,处12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罚款;对任务人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