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该根据不同登记事变供应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登记应该供应的必要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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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申请是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的最一样平常事实,只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无另行规定,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就不能开始登记程序,此即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申请原则。

《2007.10.1物权法》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该根据不同登记事变供应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本与条的内容完备同等,个中也隐含了申请原则。

《地皮登记办法》第六条:“地皮登记应该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登记办法》(培植部令168号)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样平常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5条第五条:“利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该向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卖力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第十条、第十一条文有更明确的表达。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此有所表示,其程序环节包括申请。
(略)

二、制订本条规范目的或功能

不动产登记虽然由登记机构主导,但其内容多涉及民本家儿体的权利归属亲睦处变革,为了防止登记机构滥用权力,不当干涉民本家儿体的权利亲睦处,应严格限定登记机构的主动登记,要实现该目的,就应由所涉及的民本家儿体来申请登记,以指引登记机构的权益运行范围和方向。
为了规范当事人的申请,法律必须限定申请材料等事变,本条就起到了这样的浸染。

三、本规范的详细内容

基于申请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在申请这种外力成分的勾引下,才能依法从事相应的行为,它处于被动位置,故这种登记启动机制是被动制。
申请在此是登记机构依法开展事情的根本,没有申请就没有登记,登记机构的审查范围和决定事变也受制于申请。

(一)申请主体

在不动产登记启动的被动机制中,处于主动地位的是与登记事变有短长关联的民本家儿体,如不动产的权利人和受让人,也即本条所说的“当事人”,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或为了达到所在权转移等权利变动的目的,具有启动登记程序的动力和压力。

(二)申请权利

为了担保登记申请的正当性,只有与登记有法律关联者才有资格提出申请,故申请是一种权利,且其指向工具是登记机构,旨在引发登记机构的审查、决定等程序性权益行为,与诉权相称,属于程序权利。

它与登记要求权存在差异,后者是实体权利,以要求作为平等主体的相对人帮忙申请登记为目的,一旦相对人谢绝帮忙,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救援路子来实现该目的。
而且,作为实体权利的登记要求权受实体规范的约束,比如,以债的关系为根本的登记要求权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定、物官僚求权属性的登记要求权受权利时效的制约。

申请登记的权利是程序权利,它是否行使以及在何时行使,完备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愿,不受上述实体规范的制约。

(三)申请行为

申请是一种行为,其属性向来众说纷纭。

在德国,申请是登记程序的有机部分,是希望登记机构将申请内容记载于登记簿的程序行为。
既然是程序行为,就不能直接适用实体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只能根据规范目的以及利益类型进行类推适用。
在德国法背景下,把登记申请界定为程序行为,并将它与登记赞许结合起来,能清晰显示它们与物权合意等法律行为的区分。

瑞士同样有申请原则。
除非另有规定,申请是登记结果产生的必要条件,而登记结果是登记机构所为的登记簿内容的改变,申请因此有程序意义。
申请本身也包含权利人处罚登记权利的意思表示,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它便是物权行为。
故而,申请既是程序行为,又是法律行为。

这种界定较妥当地阐明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物权行为的客不雅观存在问题,可资借鉴。

(四)申请办法

(1)共同申请

在不动产登记事变涉及多数当事人时,由这些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它紧张在以下两种意义上适用:

第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65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买卖、互换、赠与、抵押等依交易行为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这种物权变动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参与,如条约须要双方协商订立,事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故而,无论作为标的的不动产物权是独占还是共有,均需双方共同申请,这能再次确认他们的物权变动合意,从而确保不动产登记的正当性。

第二,当事人一方为两个以上多数人的,他们应折衷同等行动,即便不动产登记事变与他人无关或无需他人参与,也要由当事人共同申请,如A和B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只要法律没有特殊规定,他们也没有特殊约定,则个中任一权利人均无权处罚该房屋所有权,故他们想放弃房屋所有权,需共同申请注销登记。
由于这种物权变动只涉及当事人一方,而该方为多人,故属于单方共同申请,不同于上述的双方共同申请。

(2)单方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65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属于下列环境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续、接管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公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公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革,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落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环境”。

在不动产登记事变与他人无关或无需他人参与时,可由与登记事变干系的一方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便是单方申请,以下分别阐述。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

这种环境对应的是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初初创设,紧张包括:

第一,非依法律行为创设不动产物权,个中有些环境与他人无关,如集体地皮所有权经由历史发展而产生、建筑物所有权因合法建造而产生,只能由权利人单方申请,再加上不动产登记在浸染上是把已现实产生的物权加以确认和宣示,只要权属明确清晰,权利人的单方申请就有足够的正当性。

第二,依法律行为在国有地皮上创设物权,如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形式出让的国有培植用地利用权、海疆利用权。
在这些环境下,处罚人为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确当局,同时它又是交易的监管者,只有在其批准的交易方案的根本上,才能由干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交易,并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出让条约,并予以公告,中标人、竞得人根据出让条约缴纳价款。
虽然这些物权创设以有偿条约为外在表现,但其本色根本仍在于监管审批,这使其与上述的划拨国有培植用地利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创设有了相同根本,故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也应与权利取得人单方申请对应。

2.继续取得不动产权利

在被继续人去世亡时,继续人取得了作为遗产的不动产物权。
在继续人确定后,由其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即可。

3.公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

在此环境下,由于权利已经变动,当事人无需他方帮忙即可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否则,在干系方不帮忙申请时,权利人就只能依法申请法院逼迫实行,法院再哀求登记机构帮忙实行,就会增加不少韶光、人力和财力本钱,不能及时保护权利人。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不动产自然状况发生变革上述环境均与他人无关,权利人持变革事由的证明材料,单方申请变更登记即可。

5.不动产灭失落或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灭失落导致权利消灭,这是客不雅观存在的事实,与此对应的注销登记只宣示这种客不雅观事实,不会影响他人对该不动产权利的既有利益,故而,即便与此干系的权利人为多数,任一权利人也可单方申请注销登记。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也是权利消灭的事由,这属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需注销登记后才能产生权利消灭的后果,对此,权利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即可。
须要把稳的是,不动产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有预报登记,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因放弃权利而申请注销登记的,为了保护干系权利人的利益,需得到他们的赞许,故应供应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报登记权利人赞许的证明材料。

6.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是变动不动产登记簿的缺点记载,使其规复精确的登记,异议登记是把登记簿可能记载缺点的信息记载于登记簿的登记,它们都旨在肃清登记缺点,保护真实权利。
一旦登记缺点涉及他人正当权利,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短长关系人就成为利益关联方,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协商本钱,也为了高效便捷地保护正当权利人,应许可其单方申请。
否则,在短长关系人认为登记缺点时,哀求其应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同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只要对方态度悲观而不合营,或因客不雅观情形而不能合营,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将无法及时完成,就难以达到及时保护正当权利人的目的。

还要把稳的是,在公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公民政府的决定生效后,它们有高度的公信力,在权利属性和归属上也有高度的确定性,只要它们涉及不动产登记,与此干系确当事人可以持这些文书单方申请登记,无需相对人的合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3)代理申请

申请人除亲自申请外,还可以通过代理人申请,此即代理申请。

申请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定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其自己及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等材料。

未成年人与其父母之间的关系通过身份证明、户籍等材料即可证明,除此之外的监护关系相对繁芜,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人担当监护人的,或者申请人为精神病人的,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应该是公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由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转让、抵押等处罚被监护人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监护人的处罚必须是为了掩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故还应供应由监护人出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担保。

申请人是完备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
必须强调的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在行细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代理人未设行业资质限定,不哀求其一定是登记代理人,这样就便于当事人根据自己意愿委托代理人,如委托亲朋代理申请,从而能降落代理本钱。

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必须符合代理规范,即其符合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委托事变、范围和期限,且该授权委托书有被代理人的具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登记机构每每无法判断授权委托是否真实,以至于涌现大量轇轕。
为了防患于未然,应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登记机构事情职员见证下,向登记机构供应被代理人具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到登记机构现场提出登记申请,或者授权委托书应经由公证。
若申请人委托多个代理人的,只要代理人未予特殊授权,就应由这些代理人共同代为申请,以肃清不必要的轇轕。

(五)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656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该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卖力:(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干系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缘故原由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线、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短长关系的解释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履行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这些材料根据不同申请事变而有所不同,如涉及税收,应提交税收缴纳凭据;涉及国有培植用地利用权出让的,应提交地皮出让金缴纳凭据。

为了担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应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因分外情形不能供应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申请人应该供应复印件与原件同等的证明材料,如复印件上有干系机关的盖章或有其他证明文件,可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同等。

须要把稳的是,根据《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公证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非经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当事人办理公证,不动产登记机构也不例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逼迫哀求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办理公证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

在实践中,由于交易习气,继续或者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罚不动产、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罚未成年人不动产的,为了确保这些权利变动的正当性,当事人每每会申请办理公证,这些公证材料可以作为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的登记缘故原由证明材料。

(六)撤回申请

申请是申请人依据自主意思所为的行为,既然建立在意思自治的根本之上,那申请人也有权撤回。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65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变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由于申请引发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等程序行为,一旦登记完成,就解释申请已经达到目的,登记程序也因此闭幕,申请就不再有撤回的可能,故而,申请人撤回登记应该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变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

撤回申请是与申请对立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应足以表明否定已提出的申请。
有权撤回申请的人,应该是申请人。
单方申请的,撤回人应是申请人;共同申请的,撤回人应是申请人全体。
委托代理申请的,被代理人可撤回申请,代理人撤回申请时,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被代理人的相应授权文书。

在撤回申请时,只要知足上述内容和形式哀求即可,申请人无需阐述撤回的本色情由。
登记机构就应尊重申请人的这种表示,负有答应撤回的责任,而不能擅自加以限定。
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哀求的、不能产生撤回的效果,登记机构仍旧可以按照申请的事变连续完成登记。

(七)法律后果

申请的直接后果是启动登记程序,由登记机构决定是否受理。

此外还有以下法律后果:(1)决定登记完成的顺序,即针对同一不动产有数人提出物权变动申请的,申请韶光在先者,完成登记的韶光在先,换言之,登记机构为先提出的申请办理登记之前,不应就后来的申请办理登记。
(2)强化物权合意的约束力,即当事人在达成同等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后,不得撤回物权合意。

四、举证任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656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培植、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该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哀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按照规定提交干系材料,即要对自己的主见自行举证。
不过,为了便企利民,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上述规定,对付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哀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故而,对付这些信息,当事人不包袱举证任务。

五、其他问题

(一)非公证继续登记的申请材料

继续登记是因自然人去世亡,由其继续人继续属于遗产的不动产所办理的不动产登记。
我国继续登记既不以公证为条件,也不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必要,基于既未公证也非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材料进行的继续登记,就是非公证继续登记。

非公证继续登记能降落当事人的办事本钱,表示了便民原则,但登记机构的审核包袱也随之增加。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1条借鉴2009年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续公证的辅导见地》第三条第一款,相对细致地规定了继续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它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十四条共同构成继续登记的申请规范。

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继续登记时必须遵照的基本准则。
根据这些规定,非公证继续登记的申请材料紧张包括:

第一,继续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2条,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前,全部法定继续人要共同到登记机构进行继续材料查验,并哀求申请人签署继续不动产登记具结书,这种做法旨在确保继续人的共同利益,同时解释继续登记采取全体继续人共同申请的模式,故要提交所有法定继续人的身份证明。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续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这样一来,胎儿无疑应属于继续人。
但胎儿毕竟不同于其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其根本无法独立申请,可由其母亲以胎儿名义申请,在其出生办理户籍登记后,再行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十六条第二句规定,胎儿娩出时为去世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的继续份额应由其法定继续人继续。

继续权损失者不在继续人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继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失继续权:(一)故意杀害被继续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续人;(三)摈弃被继续人,或者虐待被继续人情节严重;(四)假造、修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敲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续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续人一旦损失继续权,就不能继续遗产,应被打消继续人的范围。
由于继续权损出事关重大,为慎重起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仅凭部分继续人的共同确认就作出判断,而应根据法院的相应法律文书作为依托。
在上述事由中,第一项和第二项构成犯罪行为,只要有法院作出相应的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继续人均当然损失继续权,此时无需再供应法院作出的继续权损失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三—五项事由有所不同,它们不当然构成犯罪行为,登记机构无法像前两种事由一样作出明确判断,当事人还必须供应法院作出继续权损失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二,被继续人的去世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去世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去世亡证明或者注明了去世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公民法院发布去世亡的讯断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续人去世亡的材料等。
为了精确利用这些材料,应从生理去世亡和发布去世亡的法律分类提及。

生理去世亡是指自然人道命不复存续的状态,对此类去世亡证明.我国采取分类管理的做法。
根据2013年《国家卫生存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去世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事情的关照》,经医疗机构救治而在医疗机构去世亡的,属于正常去世亡,其证明为《居民去世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医疗机构救治而去世亡的,属于非正常去世亡,其证明由公安部门证明,如委托法医或法律鉴定机构出具去世亡证明。
没有上述证明的,可以把注明去世亡日期的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作为去世亡证明。

发布去世亡是指自然人是否生理去世亡未知,但因其知足法定要件和程序,被法院发布的去世亡,其证明是法院发布去世亡的讯断书。

第三,所有继续人与被继续人之间的支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落委会、居委会、被继续人或继续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干系支属关系的材料等。

配偶关系的证明是结婚证,没有结婚证的,应由民政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首先是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注明出生日期的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作为证明;没有上述户籍登记或有效身份登记的,由被继续人或继续人的人事档案材料作为证明;没有上述人事档案材料的,由村落委会、居委会、被继续人或继续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根据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办理无户口职员登记户口问题的见地》,非婚生子女的证明紧张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出具非婚生养解释的,该解释材料也在证明范围。

至于养子女证明,应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明,但在1999年4月1日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办理无户口职员登记户口问题的见地》,由事实收养公证加以证明。

第四,放弃继续权的声明。
继续人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登记机构职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续权的声明。
与被动发生的继续权损失不同,放弃继续权是继续人主动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知足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不过,登记机构无权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本色判断,故继续人放弃继续权的行为只要符合形式要件,登记机构即答允认。

详细而言,对付继续权放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把握以下要点:

(1)继续人的行为能力。
不具有完备行为能力的继续人不能自行放弃继续权,原则上也不能由其监护人代为放弃继续权,除非监护人能证明放弃行为有利于继续人。

(2)继续权的放弃涉及继续人的切身利益,为了确保该意思表示出自继续人的真实意愿,它被界定为要式行为,即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继续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
在登记机构职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续权的声明。
不符合上述形式哀求的,不能产生放弃继续权的效能果。

(3)受制于继续权的属性,继续人放弃继续权,必须是放弃全部遗产继续权,而不能只放弃部分遗产的继续权,保留其他部分遗产的继续权,故而,遗产包括多少不动产的,放弃继续权的声明必须写明同时放弃不产的继续权。

(4)继续人签署放弃继续权的声明后,即刻发生放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不得再予撤回。
继续人坚持撤回的,应诉诸法院,由法院裁判。

(5)在申请继续登记前,当事人涉及诉讼,法院确认继续人房东继续效能体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采信。

此外,《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1条还涉及被继续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续人生前与配偶的夫妻财产书面约定、代位继续或转继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十四条还涉及全部法定继续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它们相对大略,在此不赘。

(二)嘱托

为了履行公共职责,有关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法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办理应登记的哀求,即为嘱托。
与依申请的登记程序一样,在依嘱托办理登照登记机构也处于被动启动登记程序的位置。
由于申请和嘱托均为登记帮助的被动机制,均是干系主体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乞助登记机构的表现,从广义上讲,可把这种机制通称为申请原则,嘱托也属于广义上的申请。

进行嘱托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即嘱托机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列举有法院、审查院、公安机关和政府,此皮毛干法律、行政的其他机关也属于嘱托机关,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条第六项、《中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履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嘱托办理查封登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税务机关也可嘱托办理查封登记。

无论如何,嘱托机关的权限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定,没有这些规范根本供应支撑的,即便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也不能成为嘱托机关。

依嘱托登记紧张适用于有关公权力机关履行的物权变动和查封,前者包括:(1)法院依法逼迫实行导致的物权变动,如法院讯断甲应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乙申请法院逼迫实行,法院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2)政府依法对不动产的征收;(3)政府依法收回不动产。
与这些环境相对的登记可分别称为处罚登记、征收登记、收回登记和查封登记,它们构成依嘱托登记的详细类型。

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不同,嘱托源自国家公共事务领域,是嘱托机关为了履行掩护公共利益、坚持私人合法权柄等公共职责,哀求登记机构通过登记予以帮忙的行为,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公权力。
由于嘱托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它就要受到更严格的掌握。
比如,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环境下,嘱托机关才能依法进行嘱托。
又如,嘱托机关无法独立嘱托,只能由其事情职员代为嘱托,为了确保嘱托的正当性,代为嘱托的职员(嘱托职员)应出示本人事情证、实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并提交符合哀求的嘱托文书,如法院的帮忙实行关照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三)对付处罚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把稳以下情形

处罚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该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该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该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举动步伐和物业做事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培植用地利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处理行为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该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完好、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哀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该受理并书面奉告申请人。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缺点的,应该奉告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该受理并书面奉告申请人。

(3)申请材料不完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该当场书面奉告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奉告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该当场书面奉告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奉告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奉告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