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公民政府,各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因我市现行的国有地皮房屋征收政策与上级文件哀求有差距,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赞许调度《仪征市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履行细则》(仪政发〔2019〕94号)部分条款,调度的详细内容如下:

仪征市建筑设计规范 施工技术

  1、取消《仪征市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履行细则》(仪政发〔2019〕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代价增加20%的补偿;装修和附属物增加30%的补偿。

  2、将《仪征市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履行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征收公有(直管、自管)房屋,对被征收人只进行货币补偿。
产权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形,依据法律、法规和干系文件规定,可对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采纳连续承租公有住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补偿安置形式。
承租协议另行约定的,按承租协议约定条款实行。
”修正为:“征收公有(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对承租人的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3、取消《仪征市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履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凡属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数和面积,结合被征收人常住人口情形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4、取消《仪征市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履行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被征收的工业、仓储企业符合我市家当构造方案的,可参照我市“退城进园”的干系政策实行。

  5、将《仪征市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履行细则》第三十七条:“产权调换房屋的栋号和房号,由被征收人根据迁居让房的顺序号依照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面积标准自主选择,迁居让房的顺序号应予公示。
”修正为:“产权调换房屋的栋号和房号,由被征收人根据迁居让房的顺序号依照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规则、面积等标准自主选择。

  本关照自2021年9月27日起施行。

仪征市公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拓布)

仪征市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履行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掩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柄,根据国务院《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履行〈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多少问题规定的关照》(苏政发[2011]91号)及《扬州市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扬州市公民政府令第74号)的规定,结合仪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作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卖力组织履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情。
紧张职责是: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论证;

(二)卖力征收补偿用度的专户存储、监管与拨付;

(三)书面关照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停息办理干系手续;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及其基本情形进行调查,测算征收补偿资金和安置房需求数;

(五)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六)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以及市公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职责。

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央(以下简称市征收中央)详细卖力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事务事情。

各园区、镇、房屋产权单位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履行单位)受市住建局委托卖力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扬、阐明和履行事情。

市发改、自然资源和方案、财政、监察、审计、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合营,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事情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市住建局对履行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任务。

第五条 从事房屋征收履行事情的职员应经由市住建局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干系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须要,有下列环境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公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须要;

(二)由政府组织履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根本举动步伐培植的须要;

(三)由政府组织履行的科技、教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奇迹的须要;

(四)由政府组织履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培植的须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方案法有关规定组织履行的对危房集中、根本举动步伐掉队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须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须要。

第七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培植活动,应该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国土空间方案(地皮利用总体方案、城乡方案)和专项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培植、旧城区改建,应该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操持。

第八条 市征收中央会同履行单位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场、建筑面积等情形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应该予以合营。
调查结果应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调查中创造有未经登记的房屋,市综合行政司法局卖力并会同自然资源和方案局、住建局等部门作出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在完成上述事情后,市住建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公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该包括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履行韶光、补偿办法、补助和褒奖办法及标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签约期限、迁居期限、迁居过渡办法和过渡期等事变。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经方案红线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履行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地皮用场;

(三)领取工商业务执照;

(四)分户和户口迁入;

(五)房屋和地皮的转移变更登记;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用度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履行的,不予补偿。

市住建局应该将上述事变书面关照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自然资源和方案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司法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停息办理干系手续。
停息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市住建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搜聚"大众年夜众见地。
搜聚见地期限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见地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搜聚见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市住建局。

在搜聚见地截止韶光后10日内,市住建局应将搜聚见地情形和根据"大众见地修正的情形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因旧城区改建须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50%(不含本数)户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征收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由市政府办牵头组织被征收人和"大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形修正方案。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政法委应该牵头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200户(不含本数)以上的,应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谈论决定。
凡属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谈论决定。

第十四条 市公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该具备下列材料:

(一)发改委出具的培植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的认可材料;

(二)自然资源和方案局出具的培植项目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方案(城乡方案)的认可材料;

(三)自然资源和方案局出具的培植项目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方案(地皮利用总体方案)的认可材料;

(四)经搜聚"大众见地后修订的征收补偿方案;

(五)市政法委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见地;

(六)征收补偿用度的存款证明、已落实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证明(期房安置的,需供应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方案);

(七)其他需供应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在履行本细则规定程序后,市公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决定应该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现场接待地点、联系办法、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变。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地皮利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十六条 卖力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独立、客不雅观、公道地开展事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房屋代价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代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场、面积、建筑构造、新旧程度、地皮利用权和房屋权属性子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

第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建局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市住建局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不少于五个事情日韶光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奉告市住建局;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韶光内协商不成的,由市住建局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办法确定。
采取投票办法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敷50%的,采纳摇号、抽签等办法确定;

(六)市住建局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办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办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市住建局每年向社会公布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十九条 卖力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现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通过拍照、录像等办法取得干系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
房屋评估报告应该逐户投递,投递回执应该存档。

被征收人应该积极合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事情;拒不合营的,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相应任务。

第二十条 征收评估时应该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场、地皮利用类型、建筑面积、构造、楼层、朝向、成新、配套举动步伐等成分予以考虑。

被征收房屋已经装修的,评估报告中对装修补偿用度应予单独注明。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丢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场的,按照原用场打算停产停业丢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业务执照、持续业务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业务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丢失补偿。

第二十二条 房屋评估结果应该在征收现场公示5日,公示期内卖力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估价师须在现场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在5日内给予答复。
评估结果发生变革的,出具复核评估报告并投递申请人;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革的,应该出具书面答复并投递申请人。

征收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扬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根据鉴定见地,对评估报告作出改动。

第四章 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代价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迁居、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丢失的补偿。

迁居费、临时安置费的详细补助标准由市发改委制订。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场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场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场为准。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且货币补偿金额(不含装修和附属物补偿、迁居褒奖和各种补助费)低于征收最低补偿总价标准的,履行单位应该按照最低补偿总价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征收最低补偿总价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我市经济适用房价格等成分确定。
详细补偿标准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且符合我市低保特困户条件的,由履行单位在相应批次的安置房源中供应一套最小户型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进行安置,5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
如履行单位供应的安置房面历年夜于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仍无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产权,则由被征收人按本市公租房租金标准交纳超出50平方米以外部分的房屋租金。
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其房屋产权属市直管公房管理所所有。
自征收之日起5年内,被征收人有权按征收时安置房价格购买其承租部分的房屋产权。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的程序优先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第二十六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只能选择个中一种住房保障办法,不可兼选。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九条 征收公有(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对承租人的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履行单位应该供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打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代价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代价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代价由进行被征收房屋评估的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与被征收房屋同样的方法、时点和技能路线等进行评估确定。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履行单位应该供应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未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合法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实行。

第三十二条 对改变住宅房屋用场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履行单位只供应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三条 以划拨办法或租赁办法取得地皮利用权的商业、工业、办公、仓储用房,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在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中扣除相应地皮价款。

第三十四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应该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用度支付被征收人迁居补助费。

征收生产用房,对其大型设备、举动步伐的拆除、安装、迁居用度,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对付定制设备或拆除后无法连续利用的设备,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其残值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对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迁居让房的被征收人,给予迁居褒奖。
详细褒奖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第三十六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栋号和房号,由被征收人根据迁居让房的顺序号依照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规则、面积等标准自主选择。

第三十七条 应按以下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履行单位应该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履行单位应该按实际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打算,一样平常不超过24个月。
如实施现房产权调换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履行单位的缘故原由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过时之月起,应该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过渡用房的,延长韶光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韶光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最高不超过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办法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分别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办法干系规定实行。

第三十八条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即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后迁居的责任:

(一)实施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资金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随时支取;

(二)实施现房产权调换的,已确定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迁居完毕后即可办理交付手续;

(三)实施期房产权调换的,可以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房源后哀求被征收人迁居,待安置房竣工后按约定交付房屋。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迁居期限内完成迁居。

第五章 征收补偿协议

第三十九条 市住建局和被征收人应该按照本细则,就补偿办法、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迁居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丢失补偿费、迁居期限和过渡期限、地皮利用权收回等事变,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该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地皮利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等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对非全部征收的房屋或地皮,由履行单位在被征收人的合营下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后的证照交还被征收人。

第四十一条 履行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市住建局报请市公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征收补偿决定书应该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形及被征收房屋详细位置;

(二)争议的紧张事实和情由;

(三)补偿办法、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迁居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丢失、迁居期限、过渡办法和过渡期限等;

(四)补偿决定的依据、情由;

(五)奉告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六)作出补偿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市公民政府公章。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迁居期限内又不迁居的,由市公民政府依法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四十四条 在征收活动中征收事情职员、被征收人、征收房屋评估单位、房地产评估师等征收当事人违反《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依法深究相应的法律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该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人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称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卖力阐明。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仪征市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修订稿)(仪政发〔2014〕186号)同时破除。

END

来源:仪征市公民政府网站

编辑: 言文

审核:赵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