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公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公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公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居民楼住户正常吸收邮件,保护邮政用户的合法权柄,为邮政企业创造邮递做事条件,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公民共和国邮政法履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邮政企业向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公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及工矿区的居民楼住户投递邮件事情,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局主管居民楼邮政事情。
城乡方案、住房城乡培植、公安、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责,在邮政信报箱、间(群)的方案设计、施工和验收、居民楼号和门牌号的确定及邮件投递的道路通畅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居民楼邮件投递事情的顺利进行。
新建居民楼(含危旧房改造新建楼房,下同),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安装信报箱或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设立收发室。已建成的楼房未按规定安装或设置信报箱、间(群)或收发室的,须按有关规定补设。
第四条 居民楼应具备下列吸收邮件的条件:
(一)楼内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设立收发室;
(二)有经公安部门、市地名管理部门核定的地名、楼号、门牌号,并装有明显的楼号、门牌号标志;
(三)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事情职员投递邮件的道路通畅条件。
第五条 居民楼吸收邮件,应由楼房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持本单位先容信和地址证明到所在地邮政支局进行登记。邮政支局应在15日内作出赞许或不同意的答复。符合条件的,应予登记并按规定期限安排投递;不符合条件的,不安排投递并解释情由。
第六条 邮件吸收单位地址、楼号、门牌号等变更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邮件吸收单位分立的,应该补办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第七条 邮政支局投递邮件可以与邮政用户协商签订协议,约定投递位置和办法。
邮政用户哀求供应超出规定范围的投递做事的,邮政支局可以根据详细条件与邮政用户签订协议,按照协议供应投递做事并收取分外做事费。
第八条 邮政支局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代办邮件投递业务。委托代办邮件投递业务,应该按照协商同等、监督辅导、担保质量和有偿做事的原则进行,并由邮政支局与代投单位或个人签订代办条约。
代办邮件投递的单位或个人应该遵守邮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邮件投递的规则。
第九条 居民楼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该加强对信报箱、间(群)的管理和掩护,创造破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改换。居民楼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也可以委托邮政支局管理和掩护,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条 保护邮政投递举动步伐,大家有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信报箱、间(群),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构造和功能,不得向信报箱、间(群)内塞投与邮件无关的杂物、危险物品,不得私自开启他人信报箱,不得在信报箱、间(群)周围堆置杂物妨碍投递邮件。
第十一条 邮政局和邮政支局应该加强对居民楼投递邮件和邮政用户吸收邮件事情的管理和做事,为邮政用户供应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做事。及时理解和节制新建居民楼通邮情形,并主动与楼房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加强联系,保障用户的合法权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楼房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不按规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的,邮政支局不予投递邮件,并关照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对寄往该居民楼的邮件,由邮政部门按有关业务规则处理;
(二)对信报箱、间(群)管理和掩护不善,造成破坏,不能担保邮件安全的,由邮政支局关照任务单位在限期内维修或改换。过时不维修或改换的,由邮政支局组织维修或改换,所需工料费由任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破坏信报箱、间(群)或其他邮政投递举动步伐的,由任务单位或直接任务人赔偿经济丢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