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法院审理了一起

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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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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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某项目的培植单位,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条约》,将部分工程交由乙公司施工,条约总价为833余万元,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条约金额的80%,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保留5%保修金,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哀求支付。
截至2021年12月24日,案涉整体工程除6号楼外均验收合格,6号楼因总承包方施工未完成,未竣工不具备验收条件。
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乙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

甲公司对付6号楼已落成工程

未提出质量异议

双方均认可

涉案工程质保期尚未到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公司签订的《工程条约》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筑法》《培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不得将培植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故涉案《工程条约》无效,条约中约定的质保金的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但根据《培植工程质量担保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期应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打算,质保期最长不超过2年。
工程质量担保金作为一种法定义务,不应以条约效力为认定条件,故质保金应参照条约约定予以预留。

鉴于涉案条约约定的返还质保金

条件未造诣

法院讯断驳回了

乙公司主见质保金的诉讼要求

乙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坚持原判

法官释法

01
为何肢解发包的条约无效

肢解发包是指培植单位将应该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培植工程分解成多少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
肢解发包违反老实信用原则,危害工程质量,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管理秩序。
《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培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均规定禁止培植单位肢解发包。
“禁止肢解发包”为法律及行政法规层级上的效力性、逼迫性规定,一经违反,干系条约被径直认定无效。

02
为何要预留培植工程质量担保金

培植工程质量担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培植工程承包条约中约定,从搪塞工程款中预留,用于担保承包人在毛病任务期内对培植工程涌现的毛病进行维修的资金。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培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干系规定可知,我国实施培植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的规定为逼迫性规定。
承包人承担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及保修任务为一种法定义务,纵然条约无效,也并不免除。
承包人需待毛病任务期满后,再行享有预留的质保金的要求权。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施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该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多少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该包括地基根本工程、主体构造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高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该按照担保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利用,掩护利用者合法权柄的原则确定。
详细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培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培植单位应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培植单位不得将培植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十九条 培植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

培植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培植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该向培植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该明确培植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任务等。

END

来源:民二庭 徐梦颖 | 出品:津南法院新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