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讯断书显示,国盛证券一名投资银行部员工在劳动条约到期后未被公司续约。该名员工对公司仅给5万元补偿表示不满,起诉哀求公司补偿37万余元。
陈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入职国盛证券投资银行部,并与国盛证券签署了劳动条约,劳动期限至, 2017年1月31日止。条约中还约定国盛证券的人为制度发生变革或者陈某某事情岗位变动的,人为按照新的人为标准确定,但降落人为,应该经陈某某赞许。
2017年2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条约,双方将条约期限延至2019年1月31日。
但这次条约期满后,国盛证券决定不在于陈某某续约。2019年1月29日,国盛证券向陈某某发出终止劳动条约关照书,决定不再续签条约,哀求陈某某接到关照后至终止劳动条约前,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办理事情交卸等干系手续,将按照干系法律法规供应经济补偿金。
2019年1月30日,陈某某在签收回执上具名确认。2019年2月11日,国盛证券向陈某某发出确认和领取经济补偿金关照书,解释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万元。
但对付仅5万元的补偿金陈某某并不能接管。随后,陈某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国盛证券依法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共13个月未足额支付人为13.8万元和因违法终止劳动条约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23.5万元,共计37.3万元。
2019年5月30日,仲裁委裁决国盛证券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陈某某不服,于2019年6月12日提起诉讼。
陈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国盛证券支付:1、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共13个月未向自己足额支付的人为13.82万元(10633.33元/月×13个月);2、因违法终止劳动条约应按劳动条约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赔偿金23.50万元{赔偿金234979.1元=离职经济补偿金117489.55元×2,经济补偿金为117489.55元=离职前12个月均匀人为为(10633.33元/月+12864.58元)×5}。
在本案一审审理中,陈某某及国盛证券双方均认定,自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陈某某每月的固定人为为1.98万元,其余加奖金福利。但自2018年1月起,在国盛证券投行部分如任务向陈某某奉告下调人为后,陈某的的人为被调度为9166.67万元。根据打算,陈某某离职前12个月均匀人为为1.29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了劳动条约,即确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合法权柄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国劳动报酬系劳动条约主要条款,变更人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条约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条约内容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法院还认为,陈某某人为调度已经长达一年之久,但陈某某未有证据证明就此事提出异议,故该变更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还认定,国盛证券以劳动条约到期为由发出终止劳动条约关照书,陈某某亦在签收回执上具名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哀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条约的经济赔偿金,缺少事实依据。因此讯断国盛证券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要求。
对付与仲裁结果没有差异的一审判决结果,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哀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并支持其一审诉讼要求。
陈某某表示,根据劳动条约约定自己的固定人为为1.98万元,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国盛证券也是按照此数额发放。但在2018年至2019年,国盛证券每月仅向自己发放166.67元,自己多次与国盛证券沟通哀求国盛证券补发人为未果。陈某某称,国盛证券降落自己固定人为系单方行为,双方没有口头、书面协商,仅由投资部总经理于2018年2月12日电话奉告,自己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陈某某认为国盛证券的上述行为系违法行为,总经理回答公司有权单方下调人为,不须要员工赞许,对付下调详细人为也没有说清楚。
陈某某还称,直至2018年3月15日自己才知道下调后的详细人为数额,于是再次与部门卖力人沟通不同意公司单方降薪行为,直至2019年元月,也在向公司人力部职员指出拖欠劳动报酬违法,应该予以补发。
陈某某还强调,国盛证券从2018年由珠海中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发人为,这些调度前陈某某不知情,也无任何关照、公告和协商,自己也为参加任何下调人为的职工大会。
国盛证券认为,陈某某在2018年1月就被调度了人为,但到2019年3月才提起劳动仲裁,早已超过了仲裁期限。同时,国盛证券坚称公司对陈某某的人为调度是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对部门的管理架构和薪酬制度整体进行的调度,合法合理不存在未足额支付人为的环境。对付人为的调度,没有任何侮辱性和惩罚性,是正常事情调度,不是针对部门而是全体部门。
二审法院根据双方新提交的干系证据认定,因企业自身经营须要,国盛证券对陈某某所在的部门进行职员岗位架构的调度,引入新机制,国盛证券方面的《国盛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架构调度方案》于2017年11月15日向公司机关工会进行了搜聚见地,机关工会于2017年11月23日规复对方案无异议,因此陈某某主见调薪无效未得到法院支持。,
二审法院结合一审法院结合查明事实,认定国盛证券根据陈某某的事情年限3年7个月和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均匀人为,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符合干系法律规定。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法说成本 恢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