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底至2014年冬,丁某见盗印图书有利可图,便从章丘区某村落落租赁了一处院落,购进装订机具,雇佣数名工人,造孽印刷各种建筑图书。
个中有盗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电缆敷设》(2013 年合订本)共计42 种图书(上述图书著作权人是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中国操持出版社系专有出版权人),计20多万册,码洋总计1200多万元。
经鉴定,起获图书均为造孽出版物。
丁某在该刑事案件中对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其以图书尚未进入市场发卖即被公安机关查获,且自己已承担刑事任务为由,谢绝赔偿民事丢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条约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在本案中,中国操持出版社系该42类图书的专用出版权人,被告丁某未经原告容许,擅自印刷、出版、发行上述图书,构成侵权,答允担停滞侵权、赔偿丢失的民事任务。
丁某以其已承担刑事任务而主见哀求不再承担民事任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丁某称其所盗印的图书尚未进入市场发卖,但其未能供应完全的账册和印刷、发卖记录,不能证明其盗印的全部图书被公安机关查扣,故不予采信。
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济南中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子、情节、主不雅观差错、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等成分,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干系条款规定,对丁某赔偿经济丢失的数额予以酌定,遂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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