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414-2007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for
iron & steel metallurgy enterprises
2007 – 04 –13 发布 2008– 01 –01 履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考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1
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for
iron & steel metallurgy enterprises
GB 50414-2007
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培植协会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公民共和国培植部
施行日期:2008 年 1 月 1 日
2
中华公民共和国培植部公告
第 629号
培植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414—2007,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履行。个中,第 4.3.2、4.3.3、4.3.4、5.2.2、5.3.1、6.6.1、6.6.4(1)、6.7.2(8)、6.7.3、6.7.6、
6.8.4(4)、6.9.3、6.10.2、6.10.3、6.10.4、6.10.5、6.11.4(1)、6.12.1、6.13.1、6.13.3、9.0.5、10.3.6、
10.4.3 条(款)为逼迫性条文,必须严格实行。
本规范由培植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操持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公民共和国培植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3
前 言
根据培植部《关于印发"二 00 四年工程培植国家标准制订、修订操持"的关照》(建标[2004]67
号)的哀求,在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培植协会和公安部的组织下,由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能有限
公司和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会同各参编单位,并在有关钢铁冶金企业、设计研究单位、公安消防
部门等的帮忙下体例而成。
本规范的制订,遵照国家有关的基本培植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事情方针,在
总结我国钢铁冶金企业建筑防火设计履历、有关消防科研成果和钢铁冶金企业失火履历教训的根本
上,广泛搜聚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档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见地,同时研究和消
化接管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末了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10 章,紧张内容有:总则,术语,失火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总平面
支配,安全疏散和建筑布局,工艺系统,失火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举动步伐,采暖、透风、
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电气以及 3 个附录。
本规范正文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逼迫性条文,必须严格实行。
本规范由培植部卖力管理和对逼迫性条文的阐明,中冶京诚工程技能有限公司卖力详细技能内
容的阐明。请各单位在实行本规范过程中,把稳总结履历,积累资料,并及时把见地和有关资料寄
往中冶京诚工程技能有限公司(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能开拓区建安街 7 号,中冶京诚工程技能有限公司,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管理组,邮政编码:10017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紧张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能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冶赛迪工程技能株式会社
中冶南方工程技能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任务公司
中冶焦耐工程技能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铁株式会社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宝钢工程技能有限公司
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紧张起草人:陆 波 李刚进 阎鸿鑫 张道坚 潘国友
蔡令放 刘东海 高少青 蔡承祐 高海建
卢少龙 谈健芳 丁国锋 李龙珍 经建生
厉 剑 郭树林 郭益民 李彦军 唐葆华
4
目 次
1 总则 ........................................................................................................................................ 6
2 术语 ........................................................................................................................................ 6
3 失火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6
4 总平面支配 ............................................................................................................................ 7
4.1 一样平常规定 ...................................................................................................................... 7
4.2 防火间距 ...................................................................................................................... 8
4.3 管线支配 ...................................................................................................................... 9
5 安全疏散和建筑布局 .......................................................................................................... 10
5.1 安全疏散 .................................................................................................................... 10
5.2 建筑布局 .................................................................................................................... 10
5.3 建(构)筑物防爆 .................................................................................................... 11
6 工艺系统 .............................................................................................................................. 11
6.1 采矿和选矿 ................................................................................................................ 11
6.2 综合质料场 ................................................................................................................ 12
6.3 焦化 ............................................................................................................................ 12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 13
6.5 烧结和球团 ................................................................................................................ 14
6.6 炼铁 ............................................................................................................................ 15
6.7 炼钢 ............................................................................................................................ 16
6.8 铁合金 ........................................................................................................................ 16
6.9 热轧及热加工 ............................................................................................................ 17
6.10 冷轧及冷加工 .......................................................................................................... 18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 18
6.12 液压润滑系统 .......................................................................................................... 18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举动步伐 .................................................................................. 19
6.14 其他赞助举动步伐 .......................................................................................................... 20
7 失火自动报警系统 .............................................................................................................. 21
8 消防给水和灭火举动步伐 .......................................................................................................... 22
8.1 一样平常规定 .................................................................................................................... 22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 22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23
5
8.4 消防池塘、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 24
8.5 消防排水 .................................................................................................................... 25
9 采暖、透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 25
10 电气 .................................................................................................................................... 26
10.1 消防供配电 .............................................................................................................. 26
10.2 变(配)电系统 ...................................................................................................... 26
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 ...................................................................................................... 27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29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30
附录 A 钢铁冶金企业失火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失火报警系统设计 ..................... 31
附录 B 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 33
附录 C 爆炸和失火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 34
本规范用词解释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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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钢铁冶金企业失火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条文解释
1.0.2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
贮存、分发、利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条文解释
1.0.3 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取新技能、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
安全适用、技能前辈、经济合理。 条文解释
1.0.4 二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钢铁冶金企业宜统一消防方案、统一防火设计。 条文解释
1.0.5 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解释
2 术语
2.0.1 主厂房 main workshop
原谅紧张生产工艺设备的厂房,如:炼钢主厂房、热轧主厂房等。
2.0.2 工艺厂区 process plant
相对独立的生产单元区域,如炼钢厂、自备电厂等。
2.0.3 主电室 main electrical room
轧钢车间内,安装轧钢主电机、变流装置、变(配)电设备、自动化掌握设备等的建筑。
2.0.4 主控楼(室)main control building
除轧钢车间外,设有自动化掌握设备、变(配)电设备等的建筑。
2.0.5 总降压变电所 general step-down transformer substation
钢铁冶金企业内单独设置,对外从电力系统受电,经变压器降落电压后,向全厂供、配电的场所。
2.0.6 区域变电所 area transformer substation
钢铁冶金企业在用电负荷比较集中的区域内设置的变电所。
2.0.7 硐室 chamber
在地下矿井内各生产部位开凿的独立空间。
3 失火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失火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
关规定。 条文解释
3.0.2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释
3.0.3 单层丁、戊类主厂房的承重构件可采取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造,个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
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生产时辐射热温度高于 200℃的部位,应采纳防火隔热保护方法。
条文解释
3.0.4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取钢筋混凝土构造或砖混构造,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解释
3.0.5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宜采取钢筋混凝土构造或砖混构造,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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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层采取钢构造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哀求。 条文解释
3.0.6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取钢构造时,煤堆设计高度及以上 1.5m 范围内的钢构造应采纳有效
的防火保护方法,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条文解释
3.0.7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许可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电缆夹层不应大于 1000 ㎡,地下室不应大于 500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扩大 1.0
倍。
2 主厂房符合本规范第 3.0.3 条和第 5.2.5 条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3 受煤坑的防火分区不应大于 3000 ㎡。
4 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许可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
有关规定。 条文解释
3.0.8 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哀求。
条文解释
4 总平面支配
4.1 一样平常规定
4.1.1 在进行厂区方案时,应同时进行消防方案,并应根据企业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工厂或举动步伐
的特点和失火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支配。 条文解释
4.1.2 贮存或利用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明火或散发火花以及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
害气体的车间,宜支配在厂区边缘或紧张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矿山厂区的平面支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矿井井口和平硐口必须置于安全地带。
2 地下矿井的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井口地面应平整通达。
3 地下矿井井口周围 200.0m 内不应支配易燃易爆物品堆场及仓库,距井口 20.0m 内不应支配锻
造、铆焊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工序;木材堆场、有自燃失火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场应支配在进风
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距进风井口间隔不应小于 80.0m;丁类建(构)筑物(井架、提
升机房、井塔除外)距井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0m。 条文解释
4.1.4 带式运送机通廊与高压线交叉或平行支配时,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方案规范》
GB 50293 的有关规定。
4.1.5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等的绿化,应选择难燃树种或水分
大、油脂及蜡质少的常绿树种。
2 可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堤内不宜绿化,如必须绿化时,应栽种成长高度不超过 150mm 且
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草皮。
3 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合器四周 1.0m 以内栽种乔木、灌木、
花卉及绿篱。
4 液化烃储罐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条文解释
4.1.6 企业消防站宜独立建造,且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距
离不宜小于 200.0m,并应支配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紧张道路边。消防车库的支配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库宜单独支配,当与汽车库衔接支配时,出身齿应分开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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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防车库出身齿的支配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紧张车流、人流交叉,且便于进人厂区紧张干
道;并距道路最近边缘线不宜小于 10.0m。 条文解释
4.1.7 钢铁冶金企业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当与生产、生活道路合用时,应知足消防车道的哀求。消防
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4.2 防火间距
4.2.1 钢铁冶金企业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释
4.2.2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透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 条文解释
表 4.2.2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透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
贮药、油容积 V(m³) V<10 10≤V<50 50≤V<100 V≥100
间距 (m) 20.0 30.0 50.0 80.0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3 的
规定。 条文解释
表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
项 目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 V(m³)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
防火间隔(m)
地上甲、乙类液体固定顶
储罐(区)或堆场
1≤V<500或卧式罐 25.0
500≤V<1000 30.0
1000≤V<5000 35.0
地上浮顶及丙类可燃液体
固定顶储罐(区)或堆场
5≤V<500或卧式罐 15.0
500≤V<1000 20.0
1000≤V<5000 25.0
5000≤V<25000 30.0
4.2.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4 的规定。 条文解释
表 4.2.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 V(m³)
V≤1000 1000<V ≤10000
10000<V ≤50000
50000<V ≤100000
100000<V ≤300000
甲类物品仓库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
20.0 25.0 30.0 35.0 40.0
民用建筑 18.0 20.0 25.0 30.0 35.0
其他
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12.0 15.0 20.0 25.0 25.0
三级 15.0 20.0 25.0 30.0 35.0
四级 20.0 25.0 30.0 35.0 40.0
注:1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
的乘积打算。
2 千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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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规定增加 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实行。
4.2.5 煤气柜区四周应设置围墙,当总容积小于即是 200000m³时,柜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
15.0m;当总容历年夜于 200000m³时,不宜小于 18.0m。 条文解释
4.2.6 容积不超过 20m³的可燃气体储罐和容积不超过 50m³的氧气储罐与所属利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
限。
4.2.7 烧结厂的主厂房与电气楼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哀求确定,但不应小于 6.0m。 条文解释
4.2.8 为同一厂房输入(出)物料的二个及以上的带式运送机通廊之间或与其他厂房、仓库等建(构)
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哀求确定。
为不同厂房输入(出)物料的二个及以上的带式运送机通廊之间或与其他厂房、仓库等建(构)
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实行。 条文解释
4.2.9 露天支配的可燃气体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氧气固定容积储罐与不可燃气体
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及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应知足施工和检修的哀求,且不
宜小于 2.0m。 条文解释
4.2.10 露天支配的液氧储罐与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
距应知足施工和检修的哀求,且不宜小于 2.0m。 条文解释
4.2.11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哀求,但距氧气槽车停放园地的间距可按工艺哀求确定。 条文解释
4.2.12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站的支配及站内(外)举动步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哀求。
4.2.13 车间供油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有关规定。
4.2.14 自备电厂及变(配)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 的有关规定。
4.3 管线支配
4.3.1 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的全厂性综合管廊,宜避开火灾危险性较大、堕落
性较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举动步伐以及有明火作业的场所。
4.3.2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
区等。 条文解释
4.3.3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条文解释
4.3.4 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堕落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
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条文解释
4.3.5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若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采取管沟敷设,但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宜独立敷设,可与不燃气体、水管道(消防供水管道除外)共
同敷设在不燃烧体作盖板的地沟内。
2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可与利用目的相同的可燃气体管道同沟敷设,但沟内运用细砂
充填且不得与其他地沟相通。
3 其他用场的管道横穿地沟时,其穿过地沟部分运用套管保护,套管伸出地沟两壁的长度应大于
200mm。
4 应有防止含甲、乙、丙类液体的污水流渗沟内的方法。 条文解释
4.3.6 架空电力线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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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超过爆炸危险性场所,在超过非爆炸危险性场所时,其距地面的净空高度应
知足车辆通畅及作业设备安全操作的哀求。
2 甲类厂(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间隔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5 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 1.2 倍。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单罐容量大于 200m³或总容量大于 100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小水
平间距不应小于 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相应储罐的最近水平间隔可减小 50%。
3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间隔应符合表 4.3.6 的规定。 条文解释
4.3.6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间距
架空电力线路电压等级 最小水平净距(m)
(导线最大风偏时)
最小垂直净距(m)
管道下 管道上
1KV 以下 1.5 1.5 3.0
1~20KV 3.0 3.0 3.5
35~110 KV 4.0 不许可架设 4.0
注:最小垂直净距是指最大弧垂时应知足的最小净距。
4.3.7 热力管道与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的间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
设计规范》GB 50041 的有关规定。
5 安全疏散和建筑布局
5.1 安全疏散
5.1.1 厂房、仓库、办公楼、食堂等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的有关规定。
5.1.2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的疏散出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但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60 ㎡时,可设置 1 个。
5.1.3 建筑面积不超过 250 ㎡的电缆夹层及不超过 100 ㎡的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
(库)且无人值守时,可设 1 个安全出口。 条文解释
5.1.4 长度大于 50.0m 的电缆隧(廊)道的端部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距隧道顶真个间隔不应大
于 5.0m。当电缆隧(廊)道长度超过 200.0m 时,中间应增设疏散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 100.0m。
条文解释
5.2 建筑布局
5.2.1 防火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5.2.2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
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期,应采取不燃烧材质的管道,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采取防火封堵材
料紧密填塞缝隙。丙类液体管道应在防火墙两侧设置割断阀。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
应在墙体两侧 1.0m范围内的管道上加设不燃烧绝热材料。 条文解释
5.2.3 防火分隔构件的建筑缝隙应采取防火材料封堵,且该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防
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 条文解释
5.2.4 建(构)筑物有可能被铁水、钢水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筑构件,应有绝热保护。运载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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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钢水罐、渣罐、红锭、红(热)坯等高温物品的过跨车、底盘铸车、(空)钢锭模车和(热)
铸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外表面距楼板和厂房(平台)柱的外表面不应小于 0.8m,且楼板和柱应有
绝热保护。 条文解释
5.2.5 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丙类赞助生产房间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应采取耐火极
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墙和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5.2.6 设置在生产厂房内的油浸变压器室、地上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直接开向厂房内的门,
应采取常闭甲级防火门。当上述室、站(库)设置在非单位建筑的底层,且其直接向外开的门不采
用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火挑檐。 条文解释
5.2.7 在电缆隧(廊)道进出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的部位应设置防火分隔,
其出入口应设置常闭式甲级防火门,且应向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方向开启。
电缆竖井的门应采取甲级防火门。 条文解释
5.2.8 电缆隧(廊)道内的防火门应采取失火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条文解释
5.2.9 柴油发电机房宜单独设置,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5.3 建(构)筑物防爆
5.3.1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有积水的沟、坑等。如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
等时,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方法,且车间地面标高应赶过厂区地面标高 0.3m及以上。 条文解释
5.3.2 炼铁、炼钢等有液体金属与熔渣运作的厂房,必须采纳防止屋面漏水和防止天窗飘雨等方法。
条文解释
5.3.3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供上述甲、乙类厂房专用
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取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壁贴邻建造。
5.3.4 电力装置设计的爆炸和失火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
5.3.5 厂房和仓库的其他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6 工艺系统
6.1 采矿和选矿
6.1.1 井(坑)口处的建(构)筑物构件宜采取不燃烧体,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塔(井架)、提升机房和井口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 空压机室、机修间、井口仓库和办公室等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条文解释
6.1.2 地下矿井(含露天矿平硐溜井系统和井下带式运输系统)应设置 2 个及 2 个以上的出口。
6.1.3 矿井井筒、巷道及硐室须要支护时,宜采取混凝土锚杆、锚网及钢材支架。若采取木材支架时,
木材支护段应采纳防火方法。 条文解释
6.1.4 井下桶装油库应支配在井底车场 15.0m 以外,且其储量不应超过 1 昼夜的须要量。井下油库与
主运输通道的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且不应与易燃材料共用一个硐室。 条文解释
6.1.5 随意马虎自燃的矿山,其设计应符合下列哀求:
1 必须采取退却撤退式回采,并宜采取黄泥灌浆或充填采矿法。
2 必须采取压入式透风。
3 回采必须专设降温水管及增设降温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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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向采空区的废旧坑道应及时密闭。 条文解释
6.1.6 选矿焙烧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哀求:
1 运送不同温度焙烧产品的带式运送机应选用不同耐热性能的运送带。
2 焙烧厂房搬出机跨间的顶部应设排雾天窗。
6.2 综合质料场
6.2.1 带式运送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运送机通廊两侧均设人行道时,人行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0.8m;一侧设人行道时,其净宽不
应小于 1.3m;相邻两条带式运送机之间的共用人行道净宽不应小于 1.0m;带式运送机通廊的净空高
度不应低于 2.2m,运输热返矿的通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2.6m。
2 带式运送机通廊的人行道坡度在 6°~12°之间时,应设有防滑条;超过 12°时,应设踏步。地下
通廊出地面处应设 1 个出口。
3 带式运送机通廊应采取不燃材料。
4 带式运送机应设置防打滑、防跑偏、防堵塞和紧急停机等举动步伐,当其电动机功率大于 55kW 时,
应设置速率检测装置。
5 漏斗溜槽宜采取密闭构造,并便于清理洒落物料,其倾角应适应物料特性,且不宜小于 50°;
漏斗溜槽应根据物料磨损性设置衬板;当运送物料为煤或焦炭时,衬板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条文解释
6.2.2 煤场举动步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煤场内煤堆应分煤种堆放,相邻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 2.0m。
2 运煤系统的卸车装置、破碎冻块室、贮配煤槽、各转运站及煤焦制样室应设自然透风装置。煤
粉碎机室应设机器除尘装置。
3 贮煤槽及煤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槽壁光滑耐磨,交角成圆角状,避免有凸出或凹陷部位;
2)槽壁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得小于 60°,料口宜采取等截面紧缩率的双曲线形;
3)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装置。
4 运煤系统的转运站、通廊、厂房宜设水力清扫举动步伐。
5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讯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讯设备共用。
6 卸料溜槽交角应设计为圆角状,其倾角不宜小于 55°。 条文解释
6.2.3 可燃物的整粒(破碎筛分)系统应设置抽风除尘举动步伐。
6.2.4 质料场机器设备电动机的外壳防护等级,当机器设备室外支配时,宜采取 IP54 级;当机器设
备室内支配时,其整粒系统、运煤系统(煤料水分≥10%的除外)和煤粉碎机宜采取 IP54 级;其他宜
采取 IP44 级。煤粉碎机的电动机应采取防爆型。
6.3 焦化
6.3.1 焦化厂的支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净化区应支配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距焦炉炉体的净距不应小于 40.0m。
2 精苯车间不宜支配在厂区中央地带,与焦炉炉体的净距不得小于 50.0m。
3 甲、乙类液体及危险品的铁路装卸线宜为直线,如为曲线,其波折半径不应小于 500.0m,且纵
向坡度应为 0。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前的安全间隔不宜小于 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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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煤气放散装置宜支配在阔别建筑物和职员集中地点的厂区边缘地带。 条文解释
6.3.2 备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2.2 条的规定。
6.3.3 焦炉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焦炉的支配和煤气设备的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 的有关规定。
2 焦炉炉组的两端及煤塔均应设有从炉底层到炉顶层的走梯。
3 当寒冷地区煤塔漏嘴采取煤气明火烘烤保温时,必须采纳相应的安全方法。
4 集气管压力超过放散压力上限时,应能自动放散,并应设自动点火装置;低于放散压力下限时,
应能自动关闭,放散管口应赶过集气管操作走台台面 4.0m。
5 机侧、焦侧的操作平台应采纳防止红焦和火种下漏的方法。
6 机侧、焦侧抵抗墙四角,间隔操作平台上方 1.0m 处应设置压缩空气管接头。
7 焦炉应设置透风换气举动步伐。
8 拦焦机、电机车的液压站和电气室内受高温烘烤的墙壁与地板均应衬有不燃烧绝热材料。
条文解释
6.3.4 在熄焦车运行范围内,与熄焦车轨道临近的建筑物不得采取可燃材料。 条文解释
6.3.5 干熄槽的运焦运送机宜采取耐热温度不小于 200℃的运送带,湿法熄焦的运焦运送机宜采取耐
热温度不小于 120℃的运送带。
6.3.6 交流机室、焦炉地下室和烟道走廊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道走廊的出入口必须设在煤塔、大炉间台的机侧和炉端台的尽头。
2 引进煤气管道的地沟应加盖板并应便于检修和放水操作,沟内空气应能自然流利。
3 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应在末端设防爆装置,并设导爆管把爆后气体引向烟道走廊外(室外),
或设有煤气低压自动充氮保护举动步伐。
4 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放散管易于积尘和液体的部位应设清扫孔。 条文解释
6.3.7 煤气净化及化工产品精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泵类及槽罐等宜露天支配,或支配在洞开、半洞开的建(构)筑物内。
2 甲、乙类失火危险生产场所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不燃或难燃的保温材料保温。
3 进入甲类液体槽罐区内作业的机车宜采取安全型内燃机车,如采取普通蒸汽机车,必须采纳相
应的安全方法。
4 煤气设备、煤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 的有关规定。
5 贮存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式贮槽,其槽顶排气口与呼吸阀或放散管之间应设置阻火器。
6 露天设置的苯类贮槽宜设淋水冷却装置或隔热举动步伐。
7 初馏分贮槽应支配在油槽(库)区的边缘,其四周应设防火堤,堤内地面及堤脚应做防水层。
条文解释
6.3.8 化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哀求:
1 煤气净化区、化工产品精制区的现场化验室应独立设置。如必须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
毗邻设置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其门窗应设置在非防爆区。
化验室与油槽(罐)的间距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
2 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化验室应设透风举动步伐,宜采取机器透风装置。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6.4.1 生产中利用的易燃易爆类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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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在室内贮存铝粉、硅粉、铝镁粉等易燃类添加剂时,应设单独的机器透风装置,换气次数应
大于 8 次/h。稠浊设备必须密闭操作并设机器透风除尘装置,该装置应与稠浊设备电气联锁。
2 乙醇仓库宜采取半地下式贮槽。
3 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应采纳隔潮和防止水浸渍的方法。
4 应与其他物品间隔存放或单独贮存。 条文解释
6.4.2 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油罐的通气管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闪点小于 60℃油品的卧式油罐;
2)储存闪点大于即是 60℃且小于即是 120℃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
3)储存闪点大于即是 120℃油品的固定顶油罐。
2 油罐内油品加热,宜采取罐底管式加热器。油罐内油品的最高加热温度必须低于油闪点 10℃,
用于脱水的油罐油品的加热温度不应高于 95℃。 条文解释
6.4.3 煤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磨煤机的热风(或热烟气),设计温度不应大于 400℃。
2 烘干煤粉介质宜采取烟气,且含氧量应小于 16%。
3 煤粉制备系统应设泄爆阀。 条文解释
6.5 烧结和球团
6.5.1 烧结冷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低压自动割断煤气的装置,低压报警装置和指示旗子暗记。
2 点火器烧嘴的空气支管应采纳防爆方法,煤气管道应设置煤气紧急事件快速割断阀。
3 点火器宜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4 烧结矿冷却后均匀温度应小于 150℃。 条文解释
6.5.2 主抽风系统的机头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子设置防爆、防腐和降温装置。 条文解释
6.5.3 球团焙烧和风骚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热多管除尘器、抽风干燥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子设置防腐和降温装置,电除尘器应
根据烟气和粉尘性子设置防爆装置。
2 抽干风机和回热风机及管道应根据设定的风骚温度采纳调温方法,风机及管道接头处应严密。
6.5.4 磨煤、喷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粉制备烘干介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环冷机热废气为烘干介质时,宜在热风进人磨煤机前设置除尘装置;
2)热风炉供应煤粉制备烘干介质时,热风炉应设放散烟囱,并宜采取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的不
燃烧体隔墙与煤磨机完备隔开;燃煤热风炉供应的热风含尘粒度大于 0.5mm 时,应设置降尘装置。
2 煤粉制备与运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的防爆哀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失火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
有关规定;
2)磨煤室应设置消防车道;
3)磨煤机出口管道、除尘器、煤粉仓应设置泄爆孔,泄爆孔的朝向应考虑泄爆时不危及职员和
设备;
4)除尘器的入口处必须设有快速截断阀或电动阀;
5)磨煤机进出口处必须设置温度监测装置,煤粉仓和除尘器必须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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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装置;
6)磨煤机出口处、煤粉仓及布袋除尘器中的烟煤煤粉温度不应高于 70℃,无烟煤煤粉温度不应
高于 80℃;
7)除尘器、煤粉仓等设备应设置灭火装置。
3 喷煤系统停滞喷吹时,烟煤煤粉在仓内贮存的韶光不得超过 5.00h,无烟煤煤粉在仓内贮存的时
间不得超过 8.00h。煤粉仓仓体构造应能担保煤粉完备从仓内自动流出。 条文解释
6.6 炼铁
6.6.1 厂内各操作室、值班室严禁支配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露煤气的危险区内。
6.6.2 高炉的重力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 10.0m 以外,且不应正对铁口、渣口。
6.6.3 渣罐车、铁水罐车及清灰车必须单设运输专线。禁止热罐车利用重力除尘器下方的作业线作为
正常的停放线和走行线。
6.6.4 高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口、渣口及水套必须密封严密和固定稳定,进出水管应设有固定支撑,风口二套,渣口二、
三套均应设有各自的固定支撑。
2 固定冷却设备进出水管应严密密封。
3 鼓风系统中连接富氧鼓风处的氧气管及设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及干系气体安全
技能规程》GB 16912 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释
6.6.5 炉前敷设的氧气管、胶管应脱净油脂。
6.6.6 煤粉制备及喷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粉、喷吹系统主厂房应透风良好,采取钢构造时宜采取洞开式。对封闭式的制粉、喷吹系统
主厂房应防止粉尘积聚。
2 磨煤机出口的煤粉温度应确保煤粉不结露,并不应超过 90℃。
3 喷吹烟煤和稠浊煤时,制粉干燥介质应采取热风炉烟道废气或惰化气体,负压系统末端的设计
氧含量不应大于 12%,保安气源宜采取氮气,并应有防止氮气泄露的安全方法。
4 喷吹烟煤和稠浊煤时,必须在制粉和喷吹系统的关键部位设置温度、压力和一氧化碳浓度、氧
浓度监控举动步伐,并应有安全防护方法。
5 喷吹烟煤和稠浊煤时,煤粉仓、仓式泵、贮煤罐和喷吹罐等容器的加压和流化介质应采取惰化
气体。
6 运送和喷吹系统的充压、流化、喷吹等供气管道均应设置逆止阀。
7 煤粉运送、分离管道及容器设计不应有去世角。
8 设计氧煤喷吹时,氧气管道及阀门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及干系气体安全技能规程》
GB 16912 的有关规定。氧煤喷枪与氧气支管相接处应设置一段阻火管。
9 设计氧煤喷吹时,应担保风口处氧气压力比热风压力大 0.05MPa;保安用的氮气压力不应小于
0.6MPa,且应大于热风围管处热风压力 0.1MPa。
10 氧煤混喷管网设计时,必须设置氧氮置换管线;氧气管道应隔热。
11 制煤系统中的煤粉管道,宜采取非水平支配办法。 条文解释
6.6.7 热风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采取可燃介质的热媒式的热管换热器时,其设备、配管和贮槽等应采
取防静电接地方法,热媒体应设置温度监控报警及自动洒水(降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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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炼钢
6.7.1 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红热固体炉渣和铸坯等高温物质运输线上方的可燃介质管道和电线电
缆,必须隔热防护。
2 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必须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吊运。其作业与运行区域内所有
设备、电线电缆、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均应采纳隔热防护,并应防止区域内地面积水。
3 不得在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或运行区域内的地表及地下设置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
燃油管道和电线电缆等,如必须设置时,应采纳隔热防护。
6.7.2 主体工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炉主控室不宜正对转炉炉口,若无法避开时,转炉主控室前窗应设置能升降的安全保护挡板;
电炉主控室不得正对电炉炉门。转炉、电炉、精髓精辟炉与连铸的主控室前窗应采取双层钢化玻璃。电
炉炉后出钢操作室的门不应正对出钢方向,窗户应有防喷溅保护。
2 转炉和炉外精髓精辟装置(VOD、AOD、RH 一 KTB 等)的氧枪中的冷却水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
量差应有监测,并设置事件报警旗子暗记及氧枪和转炉的联锁掌握。
3 电炉水冷炉壁和炉盖、真空吹氧脱碳装置(VOD)水冷钢包盖各冷却系统的出水温度和进、出
水流量差应有监测,并应设置事件报警旗子暗记及与电炉供电的联锁掌握。
4 氧枪的氧气阀站及由阀站到氧枪软管的氧气管线,宜采取不锈钢管;采取碳素钢管时,应在与
软管连接前加设阻火铜管。
5 竖井式电弧炉的竖井停放位下方,不应支配氧气与燃料介质阀站、管线及电线电缆,必须支配
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方法。
6 带废钢预热的电炉,在预热段出口处应设置烟气身分连续丈量装置。炉内排烟系统应设置防爆
泄压装置。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连续检测和自动掌握装置,当煤气中的氧含量
超过 2%时,应打开放散阀,并担保煤气经点火燃烧后排入大气。真空吹氧脱碳精髓精辟装置(VOD、
RH 一 KTB 等)宜采取氮气稀释法毁坏真空。
7 电炉炉下炉渣热泼区的地面与周围应设铸铁板防火围挡构造,其上空电炉事情平台应隔热防护,
热泼区地面应避免积水。
8 钢包车升降式循环真空脱氧装置(RH)必须防止漏钢钢水浸入地下液压装置。 条文解释
6.7.3 严禁利用城市道路运输铁水与液渣。 条文解释
6.7.4 厂内无轨办法运输铁水与液渣时,宜设置专用道路。 条文解释
6.7.5 直接还原铁(DRI)等具有自燃特性材料的贮存仓应有氮气保护。
6.7.6 增碳剂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防爆型粉尘网络装置。 条文解释
6.8 铁合金
6.8.1 铁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7.1 条的规定。 条文解释
6.8.2 铁合金高炉冶炼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6 节的干系规定。 条文解释
6.8.3 铁合金转炉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7 节的干系规定。 条文解释
6.8.4 质料及粉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粒、硝石、硅钙粉、硅铁粉等质料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及储存应防爆、防雨和防潮。
2 铝、镁、钙、硅和碳化钙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透风和粉尘网络净化举动步伐。
3 铝粉操作间的装置和工具必须采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硅钙合金及其他易燃易爆粉料等必
须在惰化气体的保护下制备,并应设置空气含尘量、含氧量、可燃气体浓度的检测装置和超限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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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装置。门窗和墙等应符合防爆、泄爆哀求,电器设备应采取防爆型。
4 铝粒车间粒化室必须设置泄爆孔和除尘举动步伐。 条文解释
6.8.5 主体举动步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合金电炉的水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极限指示及报警器。
2 封闭铁合金电炉炉盖和真空炉炉体必须设置泄爆孔。
3 铁合金电炉电极壳焊接平台和出铁口操作平台应铺设绝缘层。
4 铁合金粒化必须设缓冲模。
5 浇铸间、炉渣间应选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吊运盛有液态合金的铁水罐、锭模、液渣的渣罐或渣
盘。
6 液渣热泼或水淬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爆举动步伐。
6.8.6 赞助举动步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系统的负压管道及设备不应多炉共用。
2 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回收装置应设泄爆孔,泄爆膜外宜设保护罩。
3 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抽风机的出口应设逆止水封,放散水封高度按系统压力增加 5kPa 计
算。
4 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连续检测和自动掌握装置,当煤气中的氧含量
超过 2%时,应打开放散阀,经点火燃烧后排入大气。
5 在多层的管架上,热料管道和蒸汽管道宜支配在上层,堕落性液体管道宜支配不才层。易燃液
体管道与热料管道或蒸汽管道不宜相邻支配。
6.9 热轧及热加工
6.9.1 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作室、常常受热坯烘烤的操作室和有氧化铁皮飞溅环境的操作室,均应设
置不燃烧绝热举动步伐。 条文解释
6.9.2 运送重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割断专用阀。 条文解释
6.9.3 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禁止勾留红钢坯等高温物体,当有高温物体经由时,必须采纳
隔热防护方法。 条文解释
6.9.4 高速轧制设备和飞剪机处应设安全罩或挡板,靠近轧线的液压润滑软管和电缆必须采取金属防
护层。 条文解释
6.9.5 轧线上的电热设备应有担保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的闭锁装置。水冷却电热设备的排水管应有高水
温报警及断水时自动断电的安全装置。
6.9.6 地表面及操作平台台面不宜设置氧气管线、燃气管线、燃油管线及电线电缆,必须设置时,应
采纳确保安全的防护方法。
6.9.7 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设备应设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能通则》
GB/T 16618 的有关哀求。
2 加热炉应设各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工艺安全报警系统。
3 渗碳介质(甲烷、丙烯等)的储存间不宜设在主厂房内,必须设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5.2.5
条的规定。 条文解释
6.9.8 油质淬火间和轴承洗濯间内的电加热油槽或油箱应设温度掌握及报警装置。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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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冷轧及冷加工
6.10.1 热处理炉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9.7 条的规定。
6.10.2 镀层与涂层的溶剂室、配制室以及涂层黏合剂配制间应设置机器透风装置和除尘装置。
6.10.3 退火炉地坑应设煤气浓度监测装置。
6.10.4 热镀锌作业线锌锅电感应加热器所处空间应设置透风装置。
6.10.5 涂胶机及其赞助设备应设有肃清静电积聚的装置。
6.10.6 油质淬火间和轴承洗濯间内的电加热油槽或油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9.8 条的规定。
6.10.7 保护气体站宜独立建造,并应设防护围墙。 条文解释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6.11.1 冲天炉、感应电炉冶炼作业区应符合本规范第 6.6 节和第 6.7 节的有关规定。
6.11.2 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9.7 条的规定。
6.11.3 金属熔液浇注易发生泄露的工位(场所),应设有容纳漏淌熔液的应急举动步伐。 条文解释
6.11.4 淬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专用淬火起重机,驾驶室不得设在油槽(箱)的上方。
2 淬火油槽的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油管路应设置紧急割断阀。 条文解释
6.11.5 赞助生产举动步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漆间、树脂间、油料和溶剂间、木模间、聚苯乙烯造型间、石墨型加工间、石墨电极加工间
应设置透风及除尘装置,其电气设备应按本规范附录 C 的哀求进行设计。
2 汽车、柴油车、机车等库房和车辆维修的零件洗濯间应设置透风装置。 条文解释
6.11.6 检化验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送氧气的管道应设置紧急割断阀。
2 电缆隧(廊)道及电缆夹层与检化验室的相通部位应有防火封堵。
3 可燃气体化验室内所有插座、照明、电源开关、电缆敷设及机器排风系统应做防爆设计。
条文解释
6.12 液压润滑系统
6.12.1 液压站、阀台、蓄能器和液压管路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截止阀,蓄能器与油路之间应设
有紧急开闭装置。 条文解释
6.12.2 液压站、润滑油站(库)不宜与电缆隧(廊)道、电气室地下室连通,确需连通时,必须设
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条文解释
6.12.3 丙类液压、润滑油品站(库)可设在其所属设备或机组附近的地下室内。 条文解释
6.12.4 桶装丙类油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桶装丙类油品库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5m,与库区围墙的
间距不得小于 5.0m。丙类桶装油品与甲、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个仓库内时,应设防火墙隔开。
2 桶装丙类油品库应设外开门,也可设推拉门。建筑面历年夜于或即是 100 ㎡的防火隔间,门的数
量不应少于 2 个;面积小于 100 ㎡的防火隔间,可设 1 个门。门宽不应小于 2.0m。并应设置斜坡式
门槛,门槛应采取不燃烧材料,且应赶过室内地坪 150mm。
3 桶装丙类油品库应防雷和自然透风。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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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举动步伐
6.13.1 煤气加压站应在地面上建造。其站房下方禁止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13.2 氧化验室和利用氧气的在线仪表掌握室等,均应设置氧浓度检测装置,并应具备当氧含量体
积组分≥23%时进行富氧报警的功能。 条文解释
6.13.3 当煤气设备及煤气管道采打水封隔离煤气时,其水封高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
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实行。
6.13.4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举动步伐的工艺支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氢系统、发生炉煤气系统、煤气净化冷却系统的露天设备之间的间距及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
可根据担保工艺流程畅通、靠近支配的原则确定。露天设备间的间隔不宜小于 2.0m,露天设备与其
所属厂房的间隔不宜小于 3.0m。
2 制氧系统露天设备之间的间隔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实行。
3 本条第 1、2 款所述系统的产品储存容器宜按系统集中支配,其与所属厂房的间距可根据工艺需
要确定,但不宜小于 3.0m。
4 氧气调压阀门室和与其相连的氧气储存容器之间的间距可根据工艺支配哀求确定。
5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乙炔站、电石库和供气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GB 50028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的有关哀求。
6 高炉煤气调压放散、焦炉煤气调压放散、转炉和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切换放散应设置燃烧
放散装置及防回火举动步伐;煤气放散管燃烧器顶真个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
程》GB 6222 的有关规定;在燃烧放散器 30.0m 以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的放空举动步伐。
7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底部设置可燃气体泄露报警举动步伐;
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上部设置可燃气体泄露报警装置,房间
应设置机器排风系统,排风口位置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透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的有
关规定实行。
8 燃油库和液化石油气罐围堤内的地面排水,燃油泵房和液化石油气管沟的排水应设水封井等密
封隔断举动步伐。
9 液化石油气球罐的钢支柱应采纳防火保护方法,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条文解释
6.13.5 燃气的净化和加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电除尘装置应设氧含量报警装置及煤气防爆泄压装置。
2 燃气加压机入口应设低压报警及联锁装置。
3 干法布袋煤气净化的脉冲气源应采取氮气。 条文解释
6.13.6 利用燃气的举动步伐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燃烧装置采取逼迫送风的烧嘴时,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阀。
2 利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设氧气剖析仪、自动割断放散装置以及显示和报警装置。
3 利用燃气的炉、窑点火器宜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4 钢材切割点采取乙炔气体时,应设置岗位回火防止器;采取其他燃气介质时,宜设置岗位回火
防止器。
5 炼钢连铸工序用于切割的氧气、乙炔、煤气或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上宜设紧急割断阀。
6.13.7 煤气柜应设低压和高压报警及放散装置。
6.13.8 车间供油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供油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有关规定。
2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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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一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 2m³;
2)柴油(闪点≥60℃)的存油量不宜大于 10m³;
3)重油的存油量不应大于 30m³。
3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支配,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隔
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烧体屋顶与厂房隔开。
4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出
口和防止油品飘泊的举动步伐。
5 地上重油泵房和地上重柴油泵房的正常透风换宇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5 次/h 和 7 次/h 打算,
地下油泵房的正常透风换宇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0 次/h 打算。
6.14 其他赞助举动步伐
6.14.1 可燃性玻璃钢材质的冷却塔应避免支配在热源、废气、烟气发生点、化学品堆放处和煤堆附
近。
6.14.2 液氯(氨)间设计应知足下列哀求:
1 必须与其他事情间隔开,设有不雅观察窗及直通室外的外开门。
2 加氯间及氯库宜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装置。
3 加氯间不应采取明火取暖和。
4 透风设备和照明灯具的开关应设置在室外。
6.14.3 厂房内动力管线的支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割断阀。
2 可燃气体管道不宜与起重设备的袒露滑线支配在同一侧,且严禁通过值班室、掌握室等非生产
用房。
3 各种水平管道在垂直方向的支配,自上而下宜按下列次序排列:氢气、乙炔、氧气、氮(氖)
气、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油,运送堕落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4 运送易挥发介质的管道不得架设在热力管道之上。
5 水平共架敷设时,油管道和氧气管道应敷设在煤气管道两侧。
6 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上不得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供自身专用者除外。
7 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支架应采取不燃烧体,当沿厂房的外墙或屋顶敷设时,该厂房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 氧气、乙炔管道靠近热源敷设时,应采纳隔热方法,并应确保管壁温度不超过 70℃。
条文解释
6.14.4 机器和运输设备保养及维修举动步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型柴油机器的保养车间宜单独建造。车位在 10 个及以下时,可与采矿(选矿)机器维修间厂
房及仓库合建或与其贴邻建造,合建时应靠外墙支配;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仓库组合或贴邻
建造。
2 面积不大于 60 ㎡的充电间可与停车库、修车库、充电机房及厂房贴邻建造,但应采取防火墙分
隔,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充电间应采纳防酸堕落和设置机器透风方法,会开释氢气的充
电间尚需设置防爆方法。
3 汽车及重型柴油机器保养车间内的喷油泵试验间应靠车间外墙支配,且应采纳防爆和机器透风
方法。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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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失火自动报警系统
7.0.1 下列场所应设置失火自动报警系统:
1 主掌握楼(室)、主电室、通讯中央(含交流机室、总配线室、电力室等)、主操作室、调度
室等;打算(信息)中央、区域管理打算站及各紧张生产车间的打算机主机房、硬软件开拓掩护室、
不间断电源室、缓冲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分外贵重或失火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
设备室、实验室,贵重物品库房,主要科研楼的资料室。
2 单台设备油量 100kg 及以上或开关柜的数量大于 15 台的配电室,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单台
容量在 8MV·A 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
3 柴油发电机房。
4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厂房内的电缆隧(廊)道,连接总降压变电所的电缆隧(廊)道,厂
房外长度大于 100.0m 且电缆桥架层数大于 4 层的电缆隧(廊)道,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内的电
缆桥(支)架,与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电缆隧(廊)道连通的或穿越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的电
缆竖井。
5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地下油管廊、地下储油间;距地坪标高大于 24.0m 且油箱
总容历年夜于即是 2m³的平台上的封闭液压站房;距地坪标高 24.0m 以下且油箱总容历年夜于即是 10m³
的地上封闭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
6 油质淬火间、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成品涂油间、燃油泵房、桶装油库、油箱间、油加热器间、
油泵房(间)。
7 苯精制装置区、古马隆树脂制造装置区、焦油加工装置区。
8 不锈钢冷轧机区、修磨机区(含机舱、机坑、附属地下油库和烟气排放系统)。
9 彩涂车间涂料库、涂层室(地坑)、涂料预混间、彩涂稠浊间、成品喷涂间、溶剂室、硅钢片
涂层间。
10 乙醇仓库、酚醛树脂仓库、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硅粉仓库、化人为料等甲类和乙类物品
贮存仓库,纸张等丙类物品贮存仓库。 条文解释
7.0.2 下列场所宜设置失火自动报警系统:
1 屏、柜数量大于 12 台的电气室,屏、柜数量大于 5 台的仪表室。
2 铁路运输旗子暗记楼。
3 单台设备油量不大于 60kg 且开关柜数量不大于 15 台的配电室,变(配)电系统的主掌握室、
继电器室、蓄电池室,干式变压器室、干式电容器室、干式空(铁)芯电抗器室。
4 除第 7.0.1 条规定外的电缆隧(廊)道和电缆竖井,厂房内层数大于即是 4 层的架空电缆桥(支)
架,敷设有动力电缆的电缆沟。
5 煤、焦炭的运输、贮存及处理系统的建(构)筑物。
6 石墨型加工车间、喷漆(沥青)车间、喷锌处理间、树脂间、木模间、聚苯乙烯造型间、液氮
深冷处理间。
7 高炉煤气余压发电系统(TRT)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系统(CCPP)的压缩机、鼓风机等
的罩内。
8 物理化学剖析中央、炉前快速剖析室、氧气化验室、氢气化验室、燃气化验室、油剖析室。
条文解释
7.0.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煤气净化系统的鼓冷、脱硫、粗苯、油库等工段,苯精制,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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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地下室,煤气烧嘴操作平台等工艺装置区和储运区等,在其爆炸和失火危险环境 2 区内以及附加
2 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条文解释
7.0.4 具有 2 个及以下工艺厂区的企业,其消防掌握室可与主掌握室、主操作室或调度室合用。
条文解释
7.0.5 具有3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企业应设置企业消防安全监控中央,并应有消防安全系统实时监视、
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火警受理与网络通信、消防安全赞助决策与指挥、关键消防安全设备冗余掌握
的功能。其各工艺厂区内的失火报警掌握器可设置在报警区域内的主掌握室、主操作室或调度室。
条文解释
7.0.6 失火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失火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本
规范附录 A 的哀求。
8 消防给水和灭火举动步伐
8.1 一样平常规定
8.1.1 钢铁冶金企业消防用水应统一方案,水源应有可靠担保。 条文解释
8.1.2 钢铁冶金企业厂区消防给水可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活、
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应仍能担保全部消防用水量。
8.1.3 钢铁冶金企业的设计占地面历年夜于即是 100hm2 时,应按同一韶光不少于 2 次失火设计。小于
100hm2 时,可按同一韶光 1 次失火设计。
8.1.4 厂区内消防给水量应按同一韶光内的失火次数和 1 次灭火的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当失火次数
为 2 次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 2 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打算;当失火次数为 1
次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 1 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打算。建筑物的 1 次灭火用水量
应为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8.1.5 储存锌粉、碳化钙、低亚硫酸钠等遇水燃烧物品的仓库不得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
8.1.6 生产、利用、储存可燃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释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8.2.1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炼铁车间、炼钢车间、连铸车间、热轧及热加工车间、冷轧及冷加工车间等丁、戊类厂房内,
利用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区域。
2 焦化厂的煤和焦炭的粉碎机室、破碎机室、出焦台的第 1 个焦转站。
3 矿山的井下主运输通道。 条文解释
8.2.2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 运输煤、焦炭和矿石的地上及地下的带式运送机通廊和带式运送机驱动站。
2 受煤坑、煤塔、切焦机室、配煤室、筛焦楼、贮焦槽。
3 设置了自动灭火举动步伐的电缆隧(廊)道和电气地下室。 条文解释
8.2.3 矿山井下主运输通道上设置的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山井下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用水达到最
大小时用水量时,应仍能担保全部消防给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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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防用水量应按失火延续韶光和井下同一韶光内发生 1 次失火经打算确定。失火延续韶光不应
小于 3.00h。
3 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足水柱长度和同时利用水枪数量经打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5L/S;
最不利点水枪充足水柱不应小于 7.0m,同时利用水枪的数量不应少于 2 支。
4 消火栓的支配应担保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 2 支水枪的充足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间距不应大
于 50.0m。
5 在矿井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结合器及室外消火栓。
6 给水管道应沿主运输通道敷设,且管径不应小于 100mm。
8.2.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
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雨淋阀等阀前分开设置。
8.2.5 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 30.0m 的
油泵房附近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宜超过 30.0m。 条文解释
8.2.6 煤粉喷吹装置的框架平台高于 15.0m 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按各层须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2 平台面积不大于 50 ㎡时,管径不宜小于 80mm;大于 50 ㎡时,管径不宜小于 100mm。
3 框架平台长度大于 25.0m 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
宜大于 50.0m。
8.2.7 带电举动步伐附近的消火栓宜配备喷雾水枪。 条文解释
8.2.8 室内、外消防给水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3.1 钢铁冶金企业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表 8.3.1 的规定。 条文解释
表 8.3.1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哀求
设置场所 设置哀求 宜选用的系统类型
掌握室、电气室、通讯中央(含交流机室、总配线室
和电力室等)、操
作室、调度室
宜设 气体、S 型气溶胶、
细水雾等
大、中型钢铁企业的打算(信息)中央、区域
管理打算站及各紧张生产车间打算机室的主机
房、硬软件开拓掩护室、不间断电源室、缓冲
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等
宜设 气体、S 型气溶胶等
变配电
系统
单台设备油量 100kg 以上的配电
室、大于即是 8MV·A 且小于 40MV·A
的油浸变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
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
宜设 水喷雾、细水雾、气体、
S 型气溶胶等
单台容量在 40MV·A 及以上的油浸
电力变压器 应设 水喷雾、细水雾、气体等
单台容量在 125MV·A 及以上的总降
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 应设 水喷雾等
柴油发电
机房
总装机容量>400kV·A 应设 水喷雾、细水雾、气体等
总装机容量≤400kV·A 宜设
电气地下室、厂房内的电缆隧(廊)道、厂房
外的连接总降压变电所〔或其他变(配)电所〕的 应设 细水雾、水喷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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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隧(廊)道、建筑面积>500 ㎡的电缆夹层
厂房外长度>100.0m 的非连接总降压变电所〔或其
他变(配)电所〕且电缆桥架层数≥4层的电缆隧
(廊)道,建筑面积≤500㎡的电缆夹层,与电
缆夹层、电气地下室、电缆隧(廊)道连通或
穿越 3 个及以上防火分区的电缆竖井
宜设 细水雾、水喷雾等
液压站、润滑
油站
(库)、轧
制油系统、集
中
供油系
统、储油
间、油管
廊
储油总容积≥2m³的地下液压站和
润滑油站(库),储油总容积≥10m³
的地下油管廊和储油间;距地坪标
高 24.0m 以上且储油总容积≥2m³的
平台封闭液压站房;距地坪标高
24.0m 以下且储油总容积≥10m³的地
上封闭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
应设 细水雾、水喷雾等
油质淬火间、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成品涂
油间、燃油泵房、桶装油库、油箱间、
油加热器间、油泵房(间)
宜设 泡沫、细水雾等
不锈钢冷轧机组、修磨机组(含机舱、机坑、
附属地下油库和烟气排放系统) 应设 气体等
热连轧高速轧机机架(未设油雾抑制系统) 宜设 水喷雾、细水雾等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系统(CCPP)的罩内 宜设 气体等
彩涂车间涂料库、涂层室、涂料预混间 应设 气体、泡沫等
激光焊机室等分外贵重的设备室 宜设 气体、S 型气溶胶等
注:1 本表未列的建(构)筑物或工艺举动步伐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
定。
2 气体或 S 型气溶胶仅用于室内场所。
8.3.2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的有关规
定。
8.3.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有关规定。
8.3.4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和《二氧化碳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 等的规定。
8.3.5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焦化厂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的有
关哀求。
2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和《高倍
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 的有关规定。
8.4 消防池塘、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8.4.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设消防池塘:
1 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厂区给水干管、引入管不能知足室内外消防水量。
2 厂区给水干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 25L/s。 条文解释
8.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源可采取工厂新水、净循环水,并
应设置过滤装置。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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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
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稳压泵)的流量和扬程。 条文解释
8.4.4 钢铁冶金企业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哀求:
1 消防水箱应储存 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25L/S 时,经打算消防储水量
超过 12m³时,可采取 12m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 25L/S,经打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 18m³时,可
采取 18m³。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撤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能方法。
3 失火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4 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符合下列哀求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系统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监测及掌握装置等构成;
2)由稳压装置坚持系统压力,着火时,压力掌握装置自动启动消防泵;
3)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的事情压力应高于消防泵事情压力,其流量不宜少于 51J/s。
8.4.5 消防池塘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当工厂的
生产用水池塘具有担保消防用水的技能手段时,也可作为消防池塘利用。
8.5 消防排水
8.5.1 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宜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 条文解释
8.5.2 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和电气地下室等电气防护空间,应对其墙面和地面做防水处理,并
应设置排水坑。 条文解释
8.5.3 变压器、油系统等举动步伐的消防排水应设油、水分隔方法。 条文解释
9 采暖、透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9.0.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应选用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入口处的热媒温度,热
媒为热水时,不宜超过 130℃;热媒为蒸汽时,不宜超过 110℃。输煤廊的散热器入口处的热媒温度,
不应超过 160℃。 条文解释
9.0.2 采取燃气、燃油或电采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透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的哀求。
9.0.3 采暖管道不得与运送可燃气体和闪点不高于 120℃的可燃液体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
敷设。
9.0.4 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不宜穿过无关的电气设备间,若必须穿过期,应采取焊接连接方
式,并应有保温和隔热方法。 条文解释
9.0.5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品稠浊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
2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品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哀求的单独房间。
9.0.6 可能溘然放散大量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件透风装置。事件透风的透风机应分别在室
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启停开关。事件透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透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GB 50019 的有关哀求。 条文解释
9.0.7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采取防爆型设备,但当透风机支配在室外时,透风机应采取防爆型,
电动机可采取密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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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接支配在有甲、乙类物品场所中的透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设备。
2 打消有甲、乙类物品的透风设备。
3 打消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品,且含尘浓度大于或即是其爆炸下限的 25%
时的透风设备。 条文解释
9.0.8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并应与透风、
空气调节系统的透风机、空调设备联锁;宜采取带位置反馈的防火阀,其位置旗子暗记应接入消防掌握
室。
9.0.9 打消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应在现场设置透风机启、停状态的显示旗子暗记,并将该旗子暗记反馈至
消防掌握室。
9.0.10 处理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可露天支配,其与主厂房的间隔不宜小
于 10.0m;若小于 10.0m 时,毗邻的主厂房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严禁小于 2.0m。若支配
于厂房外的独立建筑物内且与所属的厂房贴邻建造时,应采取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 3.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主厂房分隔。 条文解释
9.0.11 钢铁冶金企业的采暖、透风及防烟排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的有关规定。
10 电气
10.1 消防供配电
10.1.1 消防掌握室、消防电梯、失火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举动步伐、应急照明、疏
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
计规范》GB 50052 所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 条文解释
10.1.2 消防水泵的供电应知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
电哀求。当采取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置柴油机驱动的备用消防水泵。 条文解释
10.1.3 消防掌握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
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宜采取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
条文解释
10.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取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条文解释
10.1.5 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释
10.2 变(配)电系统
10.2.1 电抗器的磁距内不应有导磁性金属,无功补偿(含滤波装置 FC 和静止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SVC)的空芯电抗器安装在室内时,室内应安装强制散热系统。 条文解释
10.2.2 当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表 10.2.2 中的规定值时,应设
置防火隔墙,防火隔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
2 当电压为 35~110kV 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 0.5m;当电压为 220kV 时,长度应大于贮
油坑两侧各 1.0m。
3 耐火极限不宜小于 4.00h。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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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0.2.2 室外油浸变压器间的防火间距(m)
等级 35kV 及以下 110kV 220kV
防火间距 5.0 8.0 10.0
10.2.3 室内单台油量为 1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举动步伐,其容积宜按油量的 20%设计,
并应设置将事件油排至安全处的举动步伐。当不能知足上述哀求时,应设置能容纳 100%油量的贮油举动步伐。
单台油量为 100kg 及以上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宜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条文解释
10.2.4 总降室外充油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油箱的充油量在 1000kg 以上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举动步伐。当设置容纳油量 20%的贮油或
挡油举动步伐时,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举动步伐。不能知足上述哀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
或挡油举动步伐。
2 设置油水分离方法的总事件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 60%确定。
3 贮油或挡油举动步伐应大于充油电气设备外廓每边各 1.0m。 条文解释
10.2.5 变(配)电所内的主掌握室、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以及电缆夹层,不应有与其无关
的管道和线路通过。当采取集中透风系统时,不宜在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的正上方敷设风管。
10.2.6 变(配)电所内通向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的接口处,掌握室、配电室与电缆夹层和电缆
隧(廊)道等之间的电缆孔洞,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和电缆竖井等电缆敷设区,应采取下列一种
或数种防止失火蔓延及分隔的方法:
1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应按本规范第 3.0.7 条的规定进行防火分区;电缆竖井宜每隔 7.0m 或按
建(构)筑物楼层设置防火分隔。
2 穿过建(构)筑物或电气盘(柜)的孔洞的电缆、电缆桥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的
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3 电缆局部涂刷防火涂料或局部采取防火带、防火槽盒。 条文解释
10.2.7 10kV 及以下变(配)电所或电气室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及电缆防火等哀求,按现行国家
标准《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的有关规定实行。
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
10.3.1 主电缆隧(廊)道应知足职员进入检讨、检修、掩护和事件状态下施救的哀求。两边有支架
的电缆隧(廊)道,支架间的水平净距(通道宽)不宜小于 1.0m;一边有支架的电缆隧(廊)道,
支架端头与墙壁的水平净距(通道宽)不宜小于 0.9m。隧道高度不宜小于 2.0m。 条文解释
10.3.2 电缆隧(廊)道与其他沟道交叉时,局部段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1.4m。 条文解释
10.3.3 电缆夹层、电缆隧(廊)道应保持透风良好,宜采纳自然透风。当有较多电缆缆芯事情温度
持续达到 70℃以上或其他成分导致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应设机器透风;长间隔的隧道,宜分区段
设置相互独立的透风。机器透风装置应在失火发生时可靠田主动关闭。地面以上大型电缆夹层的外
墙上宜设置排烟和透风装置。 条文解释
10.3.4 电缆隧(廊)道每隔 70.0~100.0m 应设防火墙和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当电缆隧(廊)道内
设置自动灭火举动步伐时,防火分隔的间隔长度可为 150.0m。 条文解释
10.3.5 电缆隧(廊)道内应设排水举动步伐,并采纳防渗水和防渗油的方法。
10.3.6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 条文解释
10.3.7 密集敷设电缆的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等,不应敷设油、气管或其他可能引动怒警的管道和
设备,且不宜敷设热力管道。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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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 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及电缆隧(廊)道、电缆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
计规范》GB 50217 的有关哀求,并宜采取铜芯电缆。 条文解释
10.3.9 对有主要负荷的 10kV 及以上变(配)电所,两回路及以上的主电源回路电缆不宜在同一条电
缆隧(廊)道中明敷。不能知足哀求时,应分别设在电缆隧(廊)道两侧的电缆桥架上;对付只有
单侧电缆桥架的隧道,电缆应分层敷设,并应对主电源回路电缆采纳防火涂料、防火隔板、耐火槽
盒或阻燃包带等防火方法。 条文解释
10.3.10 电缆明敷且无自动灭火举动步伐保护时,电缆中间接头两侧 2.0~3.0m 长的区段及沿该电缆并行
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纳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等防火方法。 条文解释
10.3.11 厂房内的地下电缆槽沟宜避开固定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条文解释
10.3.12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间距,应符合表 10.3.12 的规定;当不能知足哀求时,应采纳
有效的防火隔热方法。
表 10.3.12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间距(m)
10.3.13 高温车间的分外区域或部位,其电缆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管线的敷设应避开出铁口、出渣口和热风管等高温部位。
2 穿越或附近高温辐射区的电缆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采纳隔热方法,必要时,应采纳防喷铁水、
铁渣的方法。
3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宜敷设电缆,如确需敷设时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应有隔热保护:
1)炼铁车间的高炉本体、出铁场、热风炉的地下;
2)炼钢车间的浇铸区地下;
3)铁水罐车和渣罐车的走行线下方;
4)焦化车间的焦炉炉顶栏杆等高温场所;
5)耐火材料车间内的隧道窑之间、窑顶上方。
4 热装钢锭或钢坯的场所附近不宜设置电缆沟,如需设置时,沟内不应明敷电缆。
5 钢水罐车和渣罐车采取软电缆供电时,应装设拉紧装置,并应有防止喷溅及隔热方法。
6 电弧炉、钢包精髓精辟炉的短网在穿过钢筋混凝土墙时,短网周围的墙体应采纳防磁方法。
7 电炉水冷电缆应阔别磁性钢梁或采取非磁性钢梁。
8 横穿热轧车间铁皮沟的电缆管线应敷设在铁皮沟的过梁内,或在管线外部加装隔热层及钢板保
护。 条文解释
10.3.14 矿区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坑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4 的有
关规定。
2 只有井下照明用电举动步伐的小型矿山宜参照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实行。
3 木支架的进风竖井筒中必须敷设电缆时,应采取耐火电缆。
4 溜井中禁止敷设电缆。
5 地面至井下变电所不同回路的电源电缆线路,其电缆间距不应小于 0.3m,在竖井中不应敷设在
同一层电缆桥架上。
6 竖井井筒中的电缆不应有中间接头。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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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巷道个别地段地面必须敷设电缆时,应采取铁质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将电缆覆盖。
10.3.15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失火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 50058 中的有关规定。
10.4 防雷和防静电
10.4.1 钢铁冶金企业内厂房、仓库等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释
10.4.2 工艺装置区内露天支配的塔、容器等,当顶板的钢板厚度大于即是 4mm 时,可不设避雷针保
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条文解释
10.4.3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全体储罐。
2 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 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3 可燃气体储罐、丙类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4 罐顶设有放散管的可燃气体储罐应设避雷针。 条文解释
10.4.4 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 2 根,其间距应知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中建筑物防雷分类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释
10.4.5 防雷接地装置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应知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中建筑物防雷分类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释
10.4.6 装设于钢质储罐上的旗子暗记、消防报警等弱电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
线电缆宜采取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层及所穿金属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条文解释
10.4.7 下列处所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方法:
1 易燃、可燃物的生产装置、设备、储罐、管线及其放散管。
2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及其相连的管线、鹤管等。
3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的铁道。
4 易爆的粉尘金属仓(罐)、设备、管道。
5 对付爆炸、失火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 条文解释
10.4.8 储罐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直径小于 5.0m 时,1 处接地。
2 储罐直径大于即是 5.0m 且小于即是 20.0m 时,2~3 处接地。
3 储罐直径大于 20.0m 时,4 处接地。 条文解释
10.4.9 管线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接地的管线,其两端必须接地。
2 接地管线的法兰两侧运用导线连接。
3 轻质油品管线每隔 200.0~300.0m 设 1 个接地栓。
10.4.10 甲、乙、丙 A 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等的下列部位,应设
有肃清人体静电的装置:
1 泵房的入口处。
2 上储罐的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上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 码头高下船的出入口处。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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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0Ω。 条文解释
10.4.12 运送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等可燃或助燃的气体、液体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其接地电
阻不应大于 10Ω,法兰间总电阻应小于 0.03Ω。每隔 80.0~100.0m 应重复接地,进车间的分支法兰
处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 10Ω。
10.4.13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接零)等接地系统
连接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条文解释
10.4.14 铁路进入化工产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之前,应与外部铁路各设两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
间隔不得小于一列车皮的长度。焦化厂铁路与电气化铁路连接时,进厂铁路也应绝缘。化工产品生
产区和油品装卸站内的铁路应每隔 100.0m 重复接地。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0.5.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掌握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 室和蓄电池室等)、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
烟排烟机房等。
3 通讯机房、大中型电子打算机房、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掌握室和仪表室。
4 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润滑油站(库)等失火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条文解释
10.5.2 电气地下室和润滑液压站等地下空间的疏散走道和紧张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
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条文解释
10.5.3 职员疏散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在紧张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 1 lx。 条文解释
10.5.4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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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钢铁冶金企业失火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失火报警系统设计
A.0.1 失火探测器的选型举例见表 A.0.1。 条文解释
表 A.0.1 钢铁冶金企业失火探测器的选型举例
设 置 场 所 适用的失火探测器类型
掌握楼(室)、通讯中央(含交流机室、总配线室、电力室等)、
操作室、调度室、电气室、仪表室;打算(信息)中央、区域
管理打算站及各紧张生产车间的打算机主机房、硬软件开拓维
护室、不间断电源室、缓冲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等;
感烟型探测器
变(配)
电系统
油浸电抗器室、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主掌握室、
继电器室、蓄电池室、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 感烟型探测器
干式变压器室、干式电容器室、干式空(铁)芯电
抗器室 点型感烟探测器
油浸变压器 室内场所
缆式线型感温或红外火焰探
测器
室外或半室外 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
柴油发电机房 红外火焰探测器或缆式线
型感温探测器
电缆夹层、电缆隧(廊)道,电缆沟、电缆竖井、电缆桥
(支)架 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
液压润
滑系统
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储油间、油管廊等油质淬
火间、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成品涂油间、燃油泵房、
桶装油库、油箱间、油加热器间、油泵房(间)等
红外火焰探测器、缆式线
型感温探测器。地上的建
筑可采取感烟、感温型探
测器。
煤、焦炭的转运站、破碎机室等运输、贮存及处理系统的
建(构)筑物
感烟探测器、缆式线型感
温探测器
苯精制装置区、古马隆树脂制造装置区、焦油加工装置区
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点
型感烟探测器、点型感温
探测器
石墨型加工车间、喷漆(沥青)车间、喷锌处理间、树脂间、
木模间、聚苯乙烯造型间、液氮深冷处理间
红外火焰探测器、缆式线
型感温探测器
不锈钢冷轧机区、修磨机区(含机舱、机坑、附属地下油库和
烟气排放系统) 感温型探测器
彩涂车间涂料库、涂层室(地坑)、涂料预混间、彩涂稠浊间、
成品喷涂间、溶剂室、硅钢片涂层间
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红
外火焰探测器
高炉煤气余压发电(TRT)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系统
(CCPP)的压缩机及鼓风机等的罩内 感烟、感温型探测器
检化验
举动步伐
理化剖析中央、化学实验室、炉前快速剖析室、
氧气化验室、氢气化验室、燃气化验室、油剖析室 感烟、感温型探测器
材料
仓库
乙醇仓库、酚醛树脂仓库、铝粉(镁铝合金粉)
仓库、硅粉仓库、化人为料等甲、乙类物品贮存
仓库;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缆
式线型差定温探测器或红
外火焰探测器
纸张等丙类仓库 感烟型探测器
分外贵重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室;主要科研楼的资料室、
失火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等赞助生产举动步伐 感烟型探测器
A.0.2 电缆区域失火探测应采取缆式线型差定温探测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采取双回路缆式线
型差定温探测器组合探测。 条文解释
A.0.3 线型失火探测器的一个探测回路不应超过 2 个及以上探测区域。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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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线型差定温探测器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逐层并宜采取正弦波打仗式敷设;当保护区域的电缆须要常常改换或添加时,宜采取水平正
弦波悬挂办法敷设。
2 悬挂敷设的线型感温探测器距被保护电缆表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大于 300mm,在悬挂高度为
300mm 时,其定温报警温度与打仗式敷设时的定温报警温度之差不应大于额定报警值的 20%。
3 每个回路的探测器长度不宜大于 120.0m。 条文解释
A.0.5 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宜采取金属屏蔽型。 条文解释
A.0.6 线型差定温探测器应知足在环境温度不低于 49℃、1.0m 长度受热条件下的定温和差温准确报
警的哀求。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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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B.0.1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或产生大量危险物质,以及遇水造
成剧烈沸溢的可燃液体或液化气体失火。 条文解释
B.0.2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在综合剖析设置场所的失火特点、危险等级和环境条件后,确定系统
型式、设计参数和性能哀求。 条文解释
B.0.3 当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可燃液体失火危险场所时,宜在灭火介质中加人适量添加剂。
条文解释
B.0.4 打算机房、掌握室、通讯机房、操作室等场所应采取中、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液压站、润滑
油站(库)、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室外油浸变压器和柴油发电机房等场所设
置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选用中、低压系统,并应采取可循环启闭的雨淋控水阀。 条文解释
B.0.5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采纳雨淋控水阀或其他电动控水阀误动作时,系统不发生误喷的方法,防误
喷方法不应显著降落系统的可靠性。 条文解释
B.0.6 细水雾喷头的支配应根据被保护工具的特性、设计喷雾强度、保护(浸染)面积和喷头性能等
确定。对付双侧支配桥架的电缆隧(廊)道,喷头应采取双排交错支配办法,左排喷头保护右侧电
缆,右排喷头保护左侧电缆;对付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等分排支配的电缆桥架,每排均应设置细
水雾喷头进行保护。
B.0.7 用于电气失火危险场所和可燃固体失火危险场所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宜采取撞击雾化型细水
雾喷头。 条文解释
B.0.8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过滤器滤芯、雨淋控水阀和喷头等宜采取不锈钢材质。 条文解释
B.0.9 采取喷口最小过流孔径大于 2mm的单喷嘴喷头或喷口最小过流孔径大于 1.2mm的多喷嘴喷头
的中、低压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雨淋控水阀前长期充满稳压水的主管道可采取内外热镀锌钢管,
雨淋控水阀后应采取不锈钢管或铜管;其他类型的系统应采取不锈钢管或铜管。 条文解释
B.0.10 雨淋控水阀组前的管道应就近设置过滤器,过滤网的最大网孔尺寸应担保不大于喷头最小过
流尺寸的 80%。细水雾喷头中应有两级或两级以上的过滤网,并应具有滤网堵塞时喷头可正常事情
的方法。
B.0.11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的失火危险场所、空间尺寸应符合国家授权的产品考验检测机构出具的
实体单元失火灭火型式考验报告的规定。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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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爆炸和失火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表 C 爆炸和失火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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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喷吹有烟煤的煤粉喷吹站、喷煤制粉间在同时知足以下 4 项哀求时,为非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
失火危险场所等级为 22 区;当不能同时达到以下 4 项哀求时,电气设备应严格按 11 区设计:
1 主厂房为洞开式或有良好的负压除尘系统的封闭式;室内空气煤粉浓度达不到爆炸浓度的下限。
2 制粉为负压系统,没有漏粉的可能性。
3 储装煤粉的容器有良好的气密性,没有漏粉的可能性。
4 全自动化操作,设有可靠的程序掌握及防火防爆安全联锁掌握系统、有效的启动程序及停机程
序。各个自动阀门(电动或气动)的实行机构、限位开关应十分可靠。喷吹系统故障,如溘然停电、
高炉事件休风等,各阀门均应转向安全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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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解释
1 为便于在实行本规范条文时差异对待,对哀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解释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形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容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取"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的标准、规范实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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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2 术语3 失火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4 总平面支配4.1 一样平常规定4.2 防火间距4.3 管线支配5 安全疏散和建筑布局5.1 安全疏散5.2 建筑布局5.3 建(构)筑物防爆6 工艺系统6.1 采矿和选矿6.2 综合质料场6.3 焦化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6.5 烧结和球团6.6 炼铁6.7 炼钢6.8 铁合金6.9 热轧及热加工6.10 冷轧及冷加工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6.12 液压润滑系统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举动步伐6.14 其他赞助举动步伐7 失火自动报警系统8 消防给水和灭火举动步伐8.1 一样平常规定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4 消防池塘、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8.5 消防排水9 采暖、透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10 电气10.1 消防供配电10.2 变(配)电系统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10.4 防雷和防静电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失火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失火报警系统设计附录B 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附录C 爆炸和失火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本规范用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