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先容,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任务公司(简称华兴公司)诉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简称华盛设计院)著作权侵权一案是一起平衡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柄的创新型裁判案件。
2009年10月,华兴公司与山东金田培植开拓有限公司(简称金田公司)签订《培植工程设计条约》,华兴公司系金田公司卖力开拓的“济南国际商贸城”项目的设计者,对干系设计图享有著作权。
华兴公司认为华盛设计院擅自复制利用上述设计图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华盛设计院停滞利用上述设计图并赔偿经济丢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盛设计院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华兴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该承担赔偿经济丢失等民事任务。
但是建筑工程设计图纸不同于其他作品,其具有用于特定工程培植施工之特定目的。
而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工程验收环节。
如果判令华盛设计院停滞利用被诉侵权图纸,将导致涉案工程陷入无法验收利用的现实困境,致使培植单位和业主等干系利益方遭受难以填补的危害。
以是,法院未判令华盛设计院在涉案建筑工程中停滞利用被诉侵权图纸,但判令华盛设计院赔偿华兴公司经济丢失35.2万元、华盛设计院今后不得在其他建筑工程中利用被诉侵权图纸。

山东华兴建筑设计 施工技术

本案的范例意义在于,终极裁判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任务,又创造性地根据涉案作品的属性对符合作品设计用场的作品利用行为未予禁止;既依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柄,又避免了因著作权绝对保护而导致的干系利益失落衡,合理平衡了著作权与其他财产权柄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