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下列范围内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应该履行装置式建筑,培植单位将同一宗地皮出让(或划拨)条约用地分成多少地块,分期培植或分标段培植的,视为同一项目。
1.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参与培植的新建项目。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参与培植的新建项目应该采取装置式建筑,履行比例应同时知足以下哀求:
(1)新建项目总体履行比例:2023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42%。2024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46%。2025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50%。
(2)新建项目内的保障性住房、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应该采取装置式建筑,履行比例为100%。
2.社会投资培植的新建项目。(1)新建项目内的厂房(含仓储用房)、研发用房、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该采取装置式建筑,履行比例为100%。
(2)地上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含企业投资培植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该采取装置式建筑,履行比例应知足以下哀求:
中央城区(市城区、红海湾开拓区、高新区):2023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25%。2024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28%。2025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30%。
其他地区(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华侨管理区):2023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16%。2024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18%。2025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20%。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搜聚《关于进一步推动汕尾市装置式建筑发展的关照》(搜聚见地稿)见地的公告
汕建公示字〔2023〕5号
为进一步落实《汕尾市公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置式建筑的履行见地》(汕府办〔2020〕9号)、《汕尾市公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方案(2022-2035年)>的关照》(汕府办〔2023〕21号)等文件哀求,更好地发挥装置式建筑规模化效应,推动全市装置式建筑平稳有序康健发展,结合前期我市装置式建筑履行情形,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做法,市住房城乡培植局牵头草拟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汕尾市装置式建筑发展的关照》(搜聚见地稿),现公开搜聚见地建议,欢迎社会各界参与谈论并提出宝贵见地和建议。
公开搜聚见地韶光:2023年9月15日至9月24日
联系电话:0660-3693188
电子邮箱:zj3693188@163.com
邮政编码:516600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培植路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
为便于沟通、反馈信息,确保起草单位能够完全理解所提见地,请提出见地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邮件、信函封面等注明“汕尾市装置式建筑发展建议”字样,并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办法。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动汕尾市装置式建筑发展的关照(搜聚见地稿)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
2023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汕尾市装置式建筑发展的关照
(搜聚见地稿)
各县(市、区)公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落实《汕尾市公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置式建筑的履行见地》(汕府办〔2020〕9号)、《汕尾市公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方案(2022-2035年)>的关照》(汕府办〔2023〕21号)等文件哀求,更好地发挥装置式建筑规模化效应,推动全市装置式建筑平稳有序康健发展,结合前期我市装置式建筑履行情形,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做法,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我市装置式建筑履行范围,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促进城乡培植绿色发展,经市公民政府赞许,现就有关事情哀求关照如下:
一、装置式建筑履行范围
(一)全市下列范围内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应该履行装置式建筑,培植单位将同一宗地皮出让(或划拨)条约用地分成多少地块,分期培植或分标段培植的,视为同一项目。
1.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参与培植的新建项目。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参与培植的新建项目应该采取装置式建筑,履行比例应同时知足以下哀求:
(1)新建项目总体履行比例:2023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42%。2024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46%。2025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50%。
(2)新建项目内的保障性住房、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应该采取装置式建筑,履行比例为100%。
2.社会投资培植的新建项目。
(1)新建项目内的厂房(含仓储用房)、研发用房、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该采取装置式建筑,履行比例为100%。
(2)地上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含企业投资培植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该采取装置式建筑,履行比例应知足以下哀求:
中央城区(市城区、红海湾开拓区、高新区):2023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25%。2024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28%。2025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30%。
其他地区(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华侨管理区):2023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16%。2024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18%。2025年新建项目中的装置式建筑总体履行比例不得低于20%。
(二)以下环境的培植项目,对履行装置式建筑履行的比例不作详细哀求。
1、培植用地内配建的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举动步伐(包括物业做事用房、社区康健做事中央、文化活动室、托儿所、幼儿园、公交场站、停车场、垃圾房等)。
2、交通、市政、园林类建筑。
3、文物、宗教、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等分外类建筑。
(三)超高层单体建筑工程,经专家对抗震设防进行专项审查后,认为采取预制构件影响构造抗震安全的,可不采取预制构件,其他评价得分项按国家或广东省标准实行。
(四)因建造技能分外、造型繁芜、多功能稠浊的单栋建筑,难以知足装置式建筑干系技能评价哀求的,可通过专家技能论证办法,调度装置式建筑技能评价有关哀求。
(五)培植项目对应上述环境如涌现交叉情形,按从严管理的原则实行。
二、装置式建筑实行标准
装置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和认定标准按照国家《装置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置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实行,装置率不得低于50%。
如国家和省有新的标准或哀求则按新标准哀求实行。
三、实行韶光节点
本关照2023年X月X日起履行,履行之日起新建项目严格按照本关照哀求落实装置式建筑,详细韶光节点为:
1.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参与培植的项目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韶光为准。
2.社会投资的项目以培植用地划拨或用地出让条约(协议)签订的韶光为准。
3.在本关照履行之日前已取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已签订培植用地出让条约(协议)的项目,装置式建造哀求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培植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方案的关照》(粤建科〔2022〕56号)、《汕尾市公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置式建筑的履行见地》(汕府办〔2020〕9号)、《关于印发汕尾市装置式建筑专项方案(2019-2025年)的关照》(汕建字〔2020〕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
四、重点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公民政府(管委会):落实本辖区的装置式建筑发展年度目标任务,统筹安排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方案容许、施工图审查、工程培植和项目验收等环节落实装置式建筑哀求的把控,制订出台装置式建筑扶持政策和勉励方法,及时上报装置式建筑项目干系信息。
市发展改革局:加强项目立项阶段的把控,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严格审查装置式建筑哀求,将装置式建筑发展的详细内容和哀求落实到培植工程概算中,合理预留培植工程发展装置式建筑的干系用度。
市自然资源局:加强用地审批和方案容许阶段的把控,将发展装置式建筑干系哀求落实到供地方案、项目选址见地书、培植工程方案容许等各环节,在培植用地方案条件、地皮出让公告、地皮出让条约、选址见地书、地皮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文书中落实装置式建筑的详细内容和哀求。
市住房城乡培植局:加强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加强对本辖区装置式建筑项目的落实及施工现场履行情形的监督检讨,及时网络政策履行过程中企业和项目反馈的见地建议。结合全市装置式建筑发展情形,进一步完善装置式建筑发展干系政策体系。
市交通运输、教诲、卫生康健、文广旅体、代建中央等作为业主单位或培植单位的部门在履行工程项目培植时,应该按照干系哀求落实装置式建筑。
除以上列出的重点部门职责外,各县(市、区)公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还应按照《汕尾市公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置式建筑的履行见地》(汕府办〔2020〕9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哀求开展各项事情,形成协力推动汕尾市装置式建筑平稳有序康健发展。
五、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
2023年X月X日
公开办法: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