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支配,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须要量;

丙类液体储存建筑设计 建筑设计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取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条文解释)3.3.6 本条第2款为逼迫性条款。
甲、乙、丙类仓库的失火危险性和危害性大,故厂房内的这类中间仓库要采取防火墙进行分隔,甲、乙类仓库还需考虑墙体的防爆哀求,担保发生失火或爆炸时,不会危及莅临盆区。
条文中的“中间仓库”是指为知足日常连续生产须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赞助材料的场所。
中间仓库不仅哀求靠外墙设置,有条件时,中间仓库还要只管即便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对付甲、乙类物品中间仓库,由于工厂规模、产品不同,一昼夜需用量的绝对值有大有小,难以规定一个详细的限量数据,本条规定中间仓库的储量要只管即便掌握在一昼夜的需用量内。
当需用量较少的厂房,如有的腕表厂用于洗濯的汽油,逐日夜需用量只有20kg,可适当调度到存放(1~2 )昼夜的用量;如一昼夜需用量较大,则要严格掌握为一昼夜用量。
对付丙、丁、戊类物品中间仓库,为减小库房失火对建筑的危害,失火危险性较大的物品库房要只管即便设置在建筑的上部。
在厂房内设置的仓库,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表3.3.2的规定,且中间仓库与所做事车间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类厂房有关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许可建筑面积。
例如:在一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多层厂房内设置丙类2项物品库房,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许可建筑面积为6000m²,每座仓库的最大许可占地面积为48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许可建筑面积为1200m²,则该中间仓库与所做事车间的防火分区最大许可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6000m2。
但对厂房占地面积不作限定,个中,用于中间库房的最大许可建筑面积一样平常不能大于12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仓库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增加。
在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生产车间和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应该同等,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两者中哀求较高者确定。
对付丙类仓库,须要采取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生产作业部位隔开。

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取甲级防火门。

(条文解释)3.3.7 本条哀求紧张为防止液体飘泊或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受外部火的影响。
条文中的“容量不应大于5m³”是指每个设置丙类液体储罐的单独房间内储罐的容量。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取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壁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取甲级防火窗。

(条文解释)3.3.8 本条为逼迫性条文。
本条规定了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分隔哀求。

(1) 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易导致相邻的甲、乙类厂房发生更大的次生磨难,故需考虑采取独立的建筑并在相互间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如果生产上确有须要,可以设置一个专为甲类或乙类厂房做事的10kV及10kV以下的变电站、配电站,在厂房的一壁外墙贴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条文中的“专用”,是指该变电站、配电站仅向与其贴邻的厂房供电,而不向其他厂房供电。
对付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站,为不雅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形而须要设不雅观察窗时,许可在配电站的防火墙上设置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并且不能开启的防火窗。

(2) 除实行本条的规定外,其他防爆、防火哀求,见本规范第3.6节、第9、10章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干系规定。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安歇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安歇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取乙级防火门。

(条文解释)3.3.9 本条为逼迫性条文。
从利用功能上,办公、安歇等类似场所应属民用建筑范畴,但为生产和管理方便,直接为仓库做事的办公管理用房、事情职员临时安歇用房、掌握室等可以根据所做事场所的失火危险性种别设置。
干系解释,拜会第3.3.5条的条文解释。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个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紧张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

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取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备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哀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

个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取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备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掌握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许可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许可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失火自动报警系统。

(条文解释)3.3.10 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建筑内同时具有物品储存与物品装卸、分拣、包装等生产性功能或个中某种功能为主时的防火技能哀求。
物流建筑的类型紧张有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不同类型的物流建筑的防火哀求也要有所差异。
对付作业型的物流建筑,由于其紧张功能为分拣、加工等生产性子的活动,故其防火分区要根据其生产加工的失火危险性按本规范对相应的失火危险性种别厂房的规定进行划分。
个中的仓储部分要根据本规范第3.3.6条有关中间仓库的哀求确定其防火分区大小。
对付以仓储为主或分拣加工作业与仓储难以分清哪个功能为主的物流建筑,则可以将加工作业部分采取防火墙分隔后分别按照加工和仓储的哀求确定。
个中仓储部分可以按本条第2款的哀求和条件确定其防火分区。
由于这类建筑处理的货色紧张为可燃、难燃固体,且因流转和功能须要,所需装卸、分拣、储存等作业面历年夜,且多为机器化操作,与传统的仓库比较,在存储周期、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故对丙类2项可燃物品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干系建筑面积进行了部分调度。
但对付甲、乙类物品,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和自动化掌握的高架仓库等,考虑到其失火危险性和灭火接济难度等,有关建筑面积仍应按照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实行。
本条中的“泡沫塑料”是指泡沫塑料制品或纯挚的泡沫塑料成品,不包括用作包装的泡沫塑料。
采取泡沫塑料包装时,仓库的失火危险性按本规范第3.1.5条规定确定。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须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取不燃材料或采纳其他防火方法。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