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4)苏0803破1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韩朝国等3位债权人报告的债权,因淮安市东方闳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了债破产用度,现淮安市东方闳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发布本案破产并闭幕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答应。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发布淮安市东方闳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淮安东方建筑设计 公共建筑设计

二、闭幕淮安市东方闳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案件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查询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