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重庆市高等公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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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重庆各级公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辅导,负责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环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折衷推进“四个全面”计策布局,牢牢把握以公民为中央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推动实现国家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当代化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浸染,各项事情取得新进展。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履行“十四五”方案开局之年,中国将开启全面培植社会主义当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我们选择在世界环境日前夕发布重庆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一方面是对2018年3月以来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事情进行阶段性总结,向社会各界展示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所取得的成效及为推动重庆生态文明培植所作出的积极努力;另一方面也是希望藉此对以往事情进行全面梳理核阅,以此为鉴创造不敷,找准发展方向,以期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和水平,实现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事情高质量发展,助力重庆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浸染,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绿色发展。
2018年以来,重庆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辅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布告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浸染”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培植等主要指示哀求,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更加看重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做事全局,充分发挥公民法院在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中的职能浸染,为加快培植长江上游主要生态樊篱和山净水秀俏丽之地供应法律做事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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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范例案例
(2018-2021)
01
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陈青正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青正作为实际出资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治安村落3社成立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并卖力公司整体事务,被告人童开永卖力公司生产及排污方面事务。被告单位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被确定为2019年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2019年4月初,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改换新的污染源连续自动监控系统。由于该设备运行后常常报警并提示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生产废水不达标,童开永向公司实际掌握人陈青正报告了上述情形。经陈青正赞许,童开永在上述自动监测举动步伐进出水管分别设置三通旁路和手动阀门,私自接入净水稀释取样样本。该公司的上述滋扰采样行为一贯持续,直到同年5月28日主动停滞生产。2019年5月29日,原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行政司法支队在对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检讨时创造上述滋扰采样行为。2019年7月19日,原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行政司法支队对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2020年6月2日、6月4日,被告人陈青正、童开永分别接民警电话关照后自动到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陶家派出所接管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青正、童开永各自志愿交纳生态修复金50000元、30000元用于恢复活态。被告单位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陈青正、童开永志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公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滋扰自动监测举动步伐,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青正、童开永作为被告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应该以污染环境罪深究其刑事任务。被告人陈青正、童开永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被告人陈青正、童开永志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惩罚。被告单位在被查处前主动停滞生产,被告人陈青正、童开永在案发后主动交纳生态修复金修复活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陈青正已年近74周岁,综合其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发布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实在用缓刑。被告人童开永作为被告单位生产及排污方面事务卖力人,亲自履行了滋扰自动监测举动步伐的行为,不宜适用缓刑。遂以被告单位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惩罚金公民币壹拾万元;被告人陈青正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壹万元;被告人童开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壹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范例意义
本案是重点排污单位私自修改监测数据被判处刑罚的刑事案件。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随着经济发展日益突显,直接影响公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监控设备联网,是《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主要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任务的主要手段。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实践中,个别企业和个人为了一已私利,不择手段私自修改乃至假造监测数据、滋扰自动监测设备等致使监测数据失落实、失落真。本案法院对企业和个人修改监测数据犯罪行为依法予以重办,在提升环境犯罪的本钱的同时有力震慑潜在环境危害者,对付勾引重点排污企业日常监测行为、保障监测数据真实等具有警示意义。
02
曹启文、杨红兵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启文与其妻杨红兵共同经营重庆市万州区天航五金有限公司,从事自攻螺丝生产加工。2015年下半年,在上海从事螺丝生产干系事情的周昌铜从网上查到曹启文经营自攻螺丝后,与其取得联系。2016年春节,周昌铜前往曹启文企业稽核后,切磋培植具有一定技能含量的电镀作坊。2016年5月,周昌铜出资8万元、曹启文出资5万元,按四六开分配利润,在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沙坝村落二组红高路(小地名“万三桥”)唐厚铝的房屋内开办电镀作坊。杨红兵在明知电镀作坊无排污容许证等手续情形下,对自攻螺丝、接地片等器件从事详细电镀作业,将含有锌、铬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通过一暗管排入长江支流竺溪河中。2018年5月13日,万州区高梁镇政府责令停产后,曹启文租赁并将电镀作坊迁入万州区太白街道万二村落红瀼路鸿鸣套装门厂,杨红兵从事详细电镀作业,将产生的电镀废水通过厂房内沟槽接入厂外管道,经废池塘溢流排放至厂房外侧山坡。同年12月18日,万州区环境行政司法支队在司法检讨中查处该违法行为,经采样监测,外排废水总锌、总镍浓度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限值标准。
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周昌铜紧张在上海上班,曹启文卖力电镀作坊管理并联系业务、处理日常事务,曹启文自行经营公司的产品由其利用车辆运往该电镀作坊电镀。案发后,曹启文将约6吨电镀废液送往专业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委托重庆睿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电镀污泥进行处置,用度共计92000余元由曹启文、周昌铜已共同支付。经西南大学法律鉴定所鉴定,电镀作坊废池塘及周边土壤环境危害用度18524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公民审查院垫付鉴定用度39442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启文、周昌铜违法经营电镀作坊,由被告人杨红兵详细履行,通过厂房内的沟槽接入厂外管道违法排放危险废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共同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曹启文有期徒刑一年,并惩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昌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红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八千元,禁止被告人周昌铜、杨红兵在缓刑磨练期内从事电镀生产活动,判处曹启文等三人共同承担生态危害赔偿费公民币18524元、鉴定费39442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大众年夜众赔罪道歉。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范例意义
本案系因在三峡库区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刑事法律审判职能,严厉惩办污染环境犯罪,依法保障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安全。本案的范例意义紧张表示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民法院坚持从严、从重原则,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暗管偷排含重金属的生产废水污染三峡库区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曹启文在电镀作坊被行政机关查处后,再次选址组织履行电镀生产加工,造孽排污主不雅观故意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未适用缓刑。二是公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积极修复活态环境的被告人适当从宽处理。本案中,公民法院根据周昌铜、杨红兵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态度,并将其缴纳生态修复用度的环境作为主要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确保罪过刑相适应。三是落实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本案中,公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法讯断发布禁止被告人周昌铜、杨红兵在缓刑磨练期内从事电镀生产活动,对防止被告人再次利用职业便利从事特定犯罪活动起到主要预防浸染,对污染环境犯罪主体形成有效法律震慑,实现了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03
周兴伟、唐小华危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人周兴伟在石柱县家中与被告人唐小华共谋一起去梁平区猎捕野生动物食用。2018年11月1日,周兴伟驾车搭载唐小华先后到梁平区两处山林内,由唐小华在路边看车,周兴伟到林区安顿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猎套。11月9日,唐小华驾车搭载周兴伟到山林内收取猎物,周兴伟上山创造安顿的猎套猎捕到疑似林麝的活体1只、疑似林麝的去世体2只和疑似小麂的去世体1只搬运放置车上。尔后,二人驾车到梁平区另一山林,周兴伟上山创造安顿猎套的地方猎捕到疑似小麂的去世体1只和疑似林麝的去世体2只。周兴伟电话邀约唐小华上山搬运。二人在返回停车处时被管护职员创造,管护职员随即报警。民警现场查获猎捕的野生动物7只。被告人周兴伟、唐小华被创造后如实供述了造孽猎捕的事实。经重庆市林业法律鉴定中央鉴定,被查获的5只林麝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查获的2只小麂列入《有主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代价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公民法院一审认为,周兴伟、唐小华造孽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5只,情节特殊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造孽猎捕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兴伟在共同犯罪中起紧张浸染,是正犯。被告人唐小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浸染,是从犯,应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被告人周兴伟、唐小华犯罪往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被告人周兴伟、唐小华志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周兴伟、唐小华造孽猎捕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影响野生动物生态平衡、危害公共利益,故重庆市万州区公民审查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兴伟犯造孽猎捕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惩罚金10000元。被告人唐小华犯造孽猎捕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10000元。被告人周兴伟、唐小华在本讯断生效后六旬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丢失公民币156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周兴伟、唐小华于本讯断生效后六旬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罪道歉。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范例意义
本案系造孽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受猎奇、滋补、炫耀等畸形的饮食消费不雅观念的影响,一些人肆意放肆自己的口腹之欲,食用珍稀野生动物,不仅毁坏生态平衡,还随意马虎引发公共卫生风险。野生林麝由于“麝喷鼻香”被大量捕杀加之生存环境的恶化,数量急剧减少。据统计,野生林麝在重庆仅一百只旁边,仅在少数几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分布。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4只林麝去世亡,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公民法院对此予以重办,表示了公民法院以法治办法掩护生物多样性的决心。
04
胡永平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中草药自采自销个体工商户胡永平摆摊卖草药时与彭胜安相识。胡永平明知龙骨风便是桫椤树,为谋取造孽利益,将一截桫椤树茎干交给彭胜安,并指使彭胜安比还是品到涪陵区江东街道涪陵乌江大桥附近探求采伐,事后进行收购。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彭胜安邀约冉世琼、向成阳(另案处理)在涪陵区江东街道七龙村落等地,先后七次造孽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桫椤树111株,事后多次将造孽采伐的桫椤树以80元至24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胡永平。重庆市涪陵区公民审查院以胡永平等三人犯造孽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永平、彭胜安、冉世琼违反国家规定,造孽采伐多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构成造孽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胡永平对犯罪主不雅观故意、影响认定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浸染的紧张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符合认定坦白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冉世琼参与造孽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桫椤46株,犯罪情节严重,且没有规复被其破坏的生态,也没有足额缴纳补种桫椤苗所需用度,不符合发布缓刑条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遂以被告人胡永平、彭胜安、冉世琼犯造孽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八千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禁止被告人胡永平在刑罚实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中草药发卖行业;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胡永平、彭胜安、冉世琼在原采伐适生区域补种桫椤树130株并担保造林成活率。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范例意义
本案系危害三峡库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江三峡库区蕴藏着丰富的森林和绿地资源,是各种宝贵、濒危野生植物的“物种基因库”。公民法院依法审理毁坏宝贵野生植物资源犯罪案件,加强对长江流域宝贵、濒危野生植物的法律保护,对掩护长江流域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积极浸染。本案中,被告人胡永平等三人造孽采伐桫椤树的地点位于长江支流乌江沿岸的“涪陵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系长江三峡库区唯一的桫椤林天然集等分布区域。桫椤,别号“树蕨”,被誉为“蕨类植物之王”,系目前为止仅有的木本蕨类植物,与恐龙同时期,有活化石之称。本案中,公民法院讯断被告人承担相应刑事任务,打击毁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勾引"大众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院按照科学方案确定被告答允担的补种复绿民事任务,全方位深究违法行为人法律任务。此外,公民法院还随案发出法律建议书,建议林业行政机关表彰和褒奖违法线索的举报人,采纳方法加强对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宣扬。本案的审理,对多措并举推进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具有一定示范浸染。
05
岳跃宽造孽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被告人岳跃宽将重庆市语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语声公司)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金竹村落2社的地皮79.5亩租下。2018年3月8日,被告人岳跃宽以语声公司名义向重庆市巴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提出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申请,但因其自身缘故原由未能取得重庆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被告人岳跃宽在明知自己没有干系合法手续的情形下,于2018年4月开始利用自己租赁的上述地皮对外公开接管建筑渣土倾倒,直至2019年3月被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司法局查获。经丈量,岳跃宽共计造孽占地26.14亩,个中耕地19.12亩(含基本农田17.04亩),经鉴定,所占耕地受毁坏程度为“重度毁坏”。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岳跃宽接民警电话关照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管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岳跃宽在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50000元,并志愿另行缴纳生态修复金40000元。被告人岳跃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跃宽违反地皮管理法规,造孽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地皮用场,造成基本农田17.04亩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造孽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岳跃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惩罚。被告人志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金80000元和罚金50000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惩罚。江津区公民法院讯断岳跃宽犯造孽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柒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范例意义
本案系对造孽占用农用地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当前,我国仍旧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期间,保护耕地的压力越来越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党中心、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提出扎紧耕地保护的“竹篱”,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基本农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耕地种类,未经批准的情形下,不得擅自改变用场。本案中,公民法院讯断占用基本农田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人承担刑事任务,彰显了公民法院对乱占耕地特殊是基本农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态度,表示了公民法院依法保护国家耕地红线的任务和义务。
06
丰都县东洋国电站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惩罚案
基本案情
丰都县东洋国电站(以下简称东洋国电站)的厂房建立在丰都县境内,紧张向乌江支流的里头河流域打水,其打水口位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龙射镇七跃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自1982年正式投产运营以来一贯未取得打水容许证。
2018年,根据长江经济带生态环保审计哀求以及重庆市水利局出具的督办函,原彭水县水务局对东洋国电站无证打水问题进行备案查处。因东洋国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且在未取得打水容许证的情形下擅自打水,彭水县水利局(原彭水县水务局)责令东洋国电站立即停滞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或封闭打水举动步伐。但东洋国电站拒不拆除打水举动步伐,彭水县水利局于2019年4月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书》,决定对东洋国电站处以立即停滞水事违法行为、拆除打水举动步伐并惩罚款5万元的行政惩罚。东洋国电站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彭水县水利局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
裁判结果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东洋国电站未经批准永劫光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无证打水,并在主管部门已责令其立即停滞水事违法行为及限期拆除或者封闭打水工程举动步伐的情形下,拒不拆除打水举动步伐,彭水县水利局据此决定对其处以停滞水事违法行为、拆除打水举动步伐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惩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遂讯断驳回东洋国电站的诉讼要求。东洋国电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公民法院二审坚持原判。
范例意义
本案系乌江支流流域培植的水电站在自然保护区内长期无证打水发电被行政惩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自然保护区作为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等分布区以及有分外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工具所在的区域,应该予以分外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均不得培植任何生产举动步伐。本案中的东洋国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且在未取得打水容许证的情形下长期打水发电,违反法律法规,应该予以惩罚。公民法院讯断驳回东洋国电站的诉讼要求,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保护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区供应了倔强的法律保障。
07
重庆画木木制品有限公司诉沙坪坝环境司法支队行政惩罚案
基本案情
重庆画木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画木木制品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8日,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公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布告》,该镇系沙坪坝区政府划定的禁止利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画木木制品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单位食堂烹饪过程中利用木柴作为燃料。2018年5月24日,沙坪坝区环境司法支队司法检讨时创造该事实。2018年5月29日,沙坪坝区环境司法支队责令画木木制品公司立即停滞违法行为,于2018年5月30日前拆除燃柴灶台。2018年7月16日,沙坪坝区环境司法支队作出沙环执罚[2018]337号《行政惩罚决定书》,决定对画木木制品公司处以罚款150 000元,并于2018年7月21日向画木木制品公司邮寄投递了该《行政惩罚决定书》。在惩罚前履行了关于拟作出惩罚以及上诉人享有听证权的奉告责任,依法投递了各种文书。
画木木制品公司不服,向沙坪坝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沙坪坝区政府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对沙坪坝区环境司法支队行政惩罚决定予以坚持。画木木制品公司以木柴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等为由,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惩罚决定书及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公民法院一审认为,统统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任务和责任,画木木制品公司单位食堂在烹饪过程中,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利用木柴作为燃料,应该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画木木制品公司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公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布告》(沙府发[2016]17号),该镇系区政府划定的禁止利用高污染燃料区域。《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划定的高污染禁燃区内,禁止发卖和利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沙坪坝区环境司法支队负有作出被诉行政惩罚决定的权益,行政惩罚决定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充分,有画木木制品公司事情职员在《调查讯问笔录》及《现场检讨(勘察)笔录》对上述情形予以确认以及影像资料予以证明。沙坪坝区环境司法支队以《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画木木制品公司处以150 000元的罚款,适用法律法规精确,程序合法,惩罚金额没有超过法定幅度。沙坪坝区政府作出的坚持行政惩罚之复颠末议定定精确。讯断驳回画木木制品公司诉讼要求。画木木制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二审坚持原判。
范例意义
本案系行为人因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惩罚引发的环境行政诉讼案件。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利用木柴等作为燃料,将产生大量的高浓度细微颗粒物(PM2.5)和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空气污染。科学划定禁燃区并在禁燃区严格禁止利用原煤、煤矸石、木柴、秸秆等高污染燃料是武断打好蓝天保卫战的主要举措。本案中,画木木制品公司利用木柴作为单位食堂燃料近两年,持续韶光较长,沙坪坝区环境司法支队对其处以150 000元的罚款,并未超出法定幅度。公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予以支持,表明公民法院绝不动摇地以法律武器管理污染、以法治力量保卫蓝天、推动办理公民群众关注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的武断决心。
08
王金琼、杨才星诉重庆市江津区杨家湾砂石厂环境污染任务轇轕案
基本案情
王金琼、杨才星系夫妻,二人住所与重庆市江津区杨家湾砂石厂(以下简称杨家湾砂石厂)相邻,该厂生产产生的噪音和粉尘超标严重影响王金琼、杨才星生活和身体康健。2017年4月,王金琼、杨才星第一次以杨家湾砂石厂为被告,提起环境污染任务轇轕诉讼,法院讯断杨家湾砂石厂将其排放的粉尘值降落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即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不得超过1.0mg/m3;杨家湾砂石厂赔偿王金琼2008年至2017年的医疗费12 000元、精神危害抚慰金8000元;杨家湾砂石厂赔偿杨才星2008年至2017年的医疗费22 000元、精神危害抚慰金8000元等。前述讯断生效后,杨家湾砂石厂连续生产,但生产量有所减少,噪声和粉尘也均有减少,王金琼、杨才星再次以杨家湾砂石厂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讯断赔偿医药费及精神危害共计126 443.51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公民法院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危害,污染者应该承担侵权任务。本案王金琼、杨才星因杨家湾砂石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等对其造成影响,曾于2017年4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经公民法院生效讯断认定,王金琼、杨才星长期处于扬尘环境下,其身心康健势必受到不良影响和一定程度的危害,而粉尘污染与患肺部疾病之间可能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其浸染机制亦可以得到医学上的合懂得释,综合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专家见地等,可以初步证明王金琼、杨才星所患肺部疾病与被告生产排放的粉尘之间具有关联性。并依据干系法律规定讯断杨家湾砂石厂承担了相应的侵权任务。该案讯断后,杨家湾砂石厂仍在连续生产,杨家湾砂石厂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粉尘已达到国家标准且与王金琼、杨才星危害之间无因果关系,故法院对涉案粉尘污染与王金琼、杨才星患肺部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予以确认。杨家湾砂石厂对王金琼、杨才星因粉尘污染受到的危害,依法答允担相应的侵权任务。本案王金琼、杨才星虽提交了2018年之后的医疗及购买药品的干系票据,但王金琼、杨才星仅分别提交了2018年10月的一份诊断证明,对除此之外的医疗及购买药品票据均无干系医院诊断证明及医嘱予以佐证,故王金琼、杨才星不能证明其提交的票据用度均是因其受粉尘污染所患肺部疾病产生。因此对王金琼、杨才星要求的医疗费,法院综合考虑王金琼、杨才星的治疗情形、自身体质及各自所患疾病的详细情形、杨家湾砂石厂生产线的生产情形及生产产生的粉尘在王金琼、杨才星所患疾病中的缘故原由力大小等成分,酌情确定杨家湾砂石厂赔偿王金琼医疗费1600元,赔偿杨才星医疗费3000元。王金琼、杨才星长期生活在杨家湾砂石厂生产排放粉尘的环境中,因粉尘影响其身体受损导致精神受到危害符合日常生活履历法则,故王金琼、杨才星主见精神危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形,对王金琼、杨才星2018年至今的精神危害抚慰金,分别酌情确定为1200元。遂讯断被告杨家湾砂石厂赔偿王金琼医疗费1600元、精神危害抚慰金1200元;赔偿杨才星医疗费3000元、精神危害抚慰金1200元。重庆市第五中级公民法院二审坚持原判。
范例意义
本案系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粉尘污染致人危害被法院判处赔偿后,因连续生产致人危害引发赔偿的范例案例。在该类案件中,作为受害人一方当事人每每诉讼能力较弱。本案法院基于公民法院在前案中通过咨询专家证人等形式认定肺部传染与杨家湾砂石厂的粉尘污染有关联,依法认定杨家湾砂石厂因连续生产造成的粉尘污染与王金琼、杨才星的身体康健危害具有因果关系。同时,由于粉尘污染危害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的特点,在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环境下,法院综合环境侵权人侵权韶光、污染物排放情形、受害人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等成分酌定确定赔偿金额,实现对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合法权柄的掩护。
09
重庆煜辰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诉重庆元康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相邻污染侵害轇轕案
基本案情
重庆煜辰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辰公司)与重庆元康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康公司)均系从事青少年体育运动的培训机构,二公司的经营园地紧密相邻,均位于空气流动性较差的某商业街负一层。两家培训机构大门相对,相距约10米。2019年7月1日,元康公司安排职员对其经营园地进行装修铺设地胶,其间散发的刺激性恶臭气味导致煜辰公司在场学员、家长、教练涌现不同程度的身体不适,煜辰公司遂带身体不适职员前往医院就医检讨,并决定全面停课。随后,煜辰公司应部分学员哀求退还了部分培训费。直至2019年8月初元康公司装修完毕,煜辰公司才重新开业。期间,煜辰公司先后向物业公司投诉并拨打110报警维权。物业公司及出警民警均哀求元康公司及时整改,但元康公司仍按原操持完成了装修,检测结果表明装修园地的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超出国家标准。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装修过程中散发室内空气污染物引发的相邻污染侵害轇轕。元康公司作为较晚装修的一方,在明知煜辰公司已开业并紧张进行青少年乒乓球培训,两家商铺相邻且均位于地下负一层(自然透风条件较差),在装修时随意马虎因TVOC等污染物质的挥发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的情形下,应把稳采纳方法避免或减轻室内空气污染,避免影响相邻方经营、危害儿童康健的情形,但其未尽到必要的把稳责任,未采纳必要方法避免或者减轻空气污染,对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答允担赔偿任务。江津区公民法院一审判决元康公司赔偿煜辰公司遭受的就医、停业、退费、经营利润等各项合理丢失共计37551元。元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公民法院二审坚持原判。
范例意义
本案系因装修污染致人危害的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危害赔偿任务。本案中,法院在认定排放刺激性气体是否构成侵权时,参照住房和城乡培植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底细况污染掌握规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国家标准,并结合其是否超出一样平常"大众年夜众可容忍度范围,是否对未成年人等分外易动听群造成不良反应,是否对事发区域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等多种成分进行综合剖断。本案的审理,对付不动产权利人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尽谨严责任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具有警示意义。
10
唐天英诉重庆启昌实业有限公司噪声污染任务轇轕案
基本案情
唐天英于2012年12月购买了重庆启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昌公司)开拓的某小区的房屋。该幢房屋的次卧和客厅与楼宇电梯间相邻。唐天英称,自2015年入住以来,一贯受到电梯运行发出的噪声影响,导致其就寝障碍和神经衰弱并到医院治疗。唐天英多次向荣昌区城乡培植委员会等反响,启昌公司于2015年、2016年对电梯进行整改。2016年12月7日,启昌公司委托重庆市培植工程质量考验测试中央在案涉房屋次卧和客厅对电梯噪声进行监测,结论为:客厅昼间丈量值为38dB、夜间丈量值为36dB;次卧昼间丈量值为38dB,夜间丈量值为34dB。唐天英认为房屋噪声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标准,启昌公司认为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中规定的标准,不构成噪声污染。唐天英提起诉讼,要求启昌公司打消妨害,将电梯噪音降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标准以下;赔偿代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2017年6月,法院以案涉房屋噪声未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中规定的标准,讯断驳回唐天英的诉讼要求。唐天英对该讯断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公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唐天英向重庆市高等公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8月5日,重庆市高等公民法院裁定认为本案案件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故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江津区法院重审。唐天英在重审过程中明确诉讼要求为:要求启昌公司打消妨害、改换电梯,将电梯噪音降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标准以下;赔偿代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2019年10月,法院委托重庆首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案涉房屋次卧和客厅对电梯噪声进行监测,结论为:客厅、寝室点夜间噪声检测结果不知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2(等效声级)、表3(倍频带声压级)1类、2类功能区限值哀求。2020年3月,启昌公司再次对电梯进行整改。后启昌公司再次委托监测,结论为:客厅、寝室点夜间噪声检测结果知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2(等效声级)、表3(倍频带声压级)1类、2类功能区限值哀求。后唐天英申请撤回打消妨害、改换电梯,将电梯噪音降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标准以下的诉讼要求。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公民法院一审认为,在目前国家没有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噪声明确评价标准的情形下,《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针对构造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产生的低频噪音问题,规定了详细评定指标,更适宜电梯噪音的检测。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等建筑标准中对付固定构造传声产生的低频噪声污染的相应检测方法和评价限值均未有规定。另《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所处功能区进行更为详尽的分类,更能表示对公民权利的切实依法保护。启昌公司作为开拓商,对其开拓建造的住宅建筑及配套举动步伐负有保障任务,担保其所选定的电梯机房和电梯井位置不对业主产生噪声污染,并承担电梯井产生噪声污染后的隔音降噪责任,且该任务与责任不能大略地通过房屋买卖而转移给业主。唐天英从启昌公司处购买的房屋内电梯噪声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影响了唐天英正常生活起居,乃至夜间安歇,对唐天英造成了实际危害,启昌公司应该承担侵权任务。唐天英2012年购买房屋,期间多次找过开拓商等,均未得到有效办理,至噪声整改完成已经将近6年,给唐天英日常生活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处于持续状态,侵害了唐天英的合法环境权柄,造成唐天英严重精神危害。遂讯断启昌公司支付唐天英监测费4000元、支付精神危害抚慰金20 000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范例意义
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电梯噪音污染造成危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轇轕。目前与房屋电梯噪声评定干系的紧张有建筑和环保两类标准,但干系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商品房住宅楼内电梯噪声适用的评价标准。本案充分考虑住宅楼内电梯噪声污染的分外性,在参考专家见地的根本上,参考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电梯噪声予以评价。另本案基于涉案电梯为该房屋的配套举动步伐,就开拓商对其开拓建造的住宅建筑及配套举动步伐负有保障任务的详细内容及任务承担办法,尤其对居住者造成危害时精神危害抚慰金的确定成分,也给出了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对付掩护公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柄,警示和督匆匆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任务,具有较好的示范勾引浸染。
11
重庆市公民审查院第五分院诉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展公司)、被告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煌公司)、被告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2015年4月,鹏展公司分别与瑜煌公司、顺泰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条约》,约定鹏展公司以420元/吨的价格向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出售工业盐酸,并卖力回收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利用后的废盐酸。2015年7月开始,鹏展公司将废盐酸从瑜煌公司、顺泰公司运回后直接排放到外环境,造成跳蹬河受到污染。经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污染危害为6 479 360元。重庆市公民审查院第五分院向重庆市第五中级公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瑜煌公司、顺泰公司、鹏展公司应该承担本次环境污染事宜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6479360元和鉴定费5000元,并向"大众赔罪道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瑜煌公司、顺泰公司作为制造企业,就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具有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两家公司各自将危险废物交由鹏展公司处置、鹏展公司将危险废物造孽排放的系列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分别与鹏展公司承担连带任务,遂讯断鹏展公司赔偿因造孽排放废盐酸产生的生态环境危害赔偿金及鉴定费共6 484 360元;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分别承担3 242 180元的连带了债任务;鹏展公司、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在重庆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大众年夜众赔罪道歉。
宣判后,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在二审中提出分期支付申请,并要求对其技改用度予以抵扣。重庆市高等公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在供应有效包管后,按照25%、25%及50%的比例分三期支付赔偿金;如果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在讯断生效后履行技能改造,符合干系哀求后可在支付第三期款项时申请抵扣。
范例意义
本案系因造孽处置危险废物致使长江支流受到污染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法院讯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对生态环境危害承担连带任务,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同时,法院还明确,企业只有在已完备履行法律对其设定的逼迫性环境保护责任根本之上技能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降落环境风险、改进环境质量的,可以抵扣其答允担的生态环境危害赔偿任务,明确了技改抵扣的条件。在本案中,法院还充分发挥匆匆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法律功能,许可企业在两年的韶光内分期支付,最大限度坚持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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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赵清银毁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次年3月,被告人赵清银在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保家村落龙泉寺森林区域,通过安装钢丝猎套造孽猎捕豪猪1头、猪獾2头、小麂3头、野猪1头。2020年4月10日,赵清银再次造孽猎捕1头野猪并带回家时,被群众举报致案发。经鉴定,案涉野生动物均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经专家认定,案涉造孽猎捕行为导致的物种代价丢失不仅包括市场经济代价,还包括间接经济和生态功能代价、存在和伦理代价,本案可采纳责令违法行为人责任参与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巡护事情、野生动物保护宣扬事情等办法替代修复。原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赵清银赔偿野生动物经济丢失、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和公开赔罪道歉,并要求判令赵清银参加7次以上(含7次)由原告组织的生态环保志愿活动,以替代性修复的办法填补其造孽佃猎行为对生态做事功能的危害。重庆市公民审查院第一分院就本案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清银造孽猎捕案涉野生动物,对生态造成危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任务。结合专家见地,本案生态危害可作替代性修复,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要求赵清银参加由其组织、监督和辅导的7次以上生态环保志愿活动,赵清银表示赞许,对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的该项要求予以支持。此外,赵清银应依法赔偿案涉野生动物经济丢失、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用度,并公开赔罪道歉。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范例意义
本案系由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起诉、公民审查院支持起诉的涉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公民法院保障公益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着眼公共利益保护最大化,依法接管公民审查院支持起诉,着力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协力,共同保护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终极公民法院不仅讯断造孽捕猎者赔偿所猎捕物种的经济代价丢失,还讯断造孽捕猎者以参加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形式替代性修复造孽佃猎行为导致的物种生态代价丢失,丰富了生态修复任务承担形式,表示公民法院切实发挥惩处、修复、教诲三位一体的法律功能,重办造孽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的决心,努力提升社会公众对长江流域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确保长江流域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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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公民审查院诉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公民政府不依法履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徐家寨鹅池水厂(以下简称鹅池水厂)水源地是经重庆市公民政府确认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庆市黔江区公民审查院在履职中创造,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政府未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隔离保护方法,现有的大略围栏难以起到防护浸染,致使附近居民在该打水滴内私自架设管道打水、放养畜生、栽种农作物等情形时有发生。经黔江区疾病预防掌握中央考验,鹅池水厂的出厂水质总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2019年9月,黔江区公民审查院向鹅池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审查建议,建议其采纳有效方法,办理好“徐家寨”饮用水水源地打水口周围群众放牧问题,防止该打水滴受到污染,并对围栏等根本保护举动步伐进行建筑完善,加大对水源地的日常巡查、污染物现场监督检讨力度,及时制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2019年10月9日,鹅池镇政府书面回答将积极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黔江区公民审查院现场复勘创造,鹅池水厂2020年4月出厂水质总大肠菌群仍超标,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黔江区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法》《村落落和集镇方案培植管理条例》《重庆市黔江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事情履行方案的关照》《重庆市黔江区公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的关照》干系规定,鹅池镇政府具有采纳有效方法确保辖区饮用水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重庆市黔江区疾病预防掌握中央考验数据报表》显示,该处出厂水质多次涌现总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4759-2006)》。黔江区公民审查院向鹅池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审查建议后,鹅池镇政府虽采纳了一定方法,但经考验创造,2020年4月30日水源地取样水总大肠菌群仍旧超标,应认定鹅池镇政府未依法有效对水源地履行保护职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培植环境保护技能哀求》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方法。鹅池镇政府此前仅在水源点附近设置安全围栏,水源点附近存在栽种水稻、玉米等农作物行为。故讯断鹅池镇政府对“鹅池镇徐家寨鹅池水厂水源地”履行保护职责,并于讯断生效之日起90天内依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培植环境保护技能哀求》的规定,规范设置隔离保护方法,确保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无从事农牧业活动等禁止性行为。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范例意义
本案系因州里公民政府未充分履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职责而引发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物质根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直接关系到国家水质安全和公民群众的身体康健,屯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更是当前亟待办理的重点和难点。根据法律法规干系规定,州里公民政府具有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管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鹅池镇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设置隔离防护方法,致使水源地出厂水质检测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对附近居民的饮程度安造成威胁。在审查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审查建议后,鹅池镇政府虽书面回答将积极整改,但整改结果未达到环境保护技能哀求,整改后水质考验结果仍不达标,鹅池镇政府履行职责不充分、不到位。在此环境下,公民审查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公民法院充分发挥法律职能,结合当地畜禽养殖和农业生产经营现状,在讯断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水源地保护法定职责的同时,给予90天的缓冲期。本案的处理办法兼顾了州里集中式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源地附近农牧业的有序退出,有效办理了屯子环境突出问题,展现了公民法院在水源地保护的担当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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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荣峰造孽佃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重庆市璧山区自2019年1月1日起被划为禁猎区且整年禁猎,禁止利用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捕野生动物。被告人曾荣峰于2016年通过互联网购买了诱捕野生竹鸡的工具。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曾荣峰利用电媒播放竹鸡声音并设置竹鸡套,以声音诱捕的方法造孽猎捕野生竹鸡3只并食用。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曾荣峰再次利用前述方法造孽猎捕野生竹鸡1只并宰杀冷冻。经鉴定,曾荣峰猎捕的动物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主要经济、科学研究代价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灰胸竹鸡。经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认定,被告人曾荣峰利用的电媒、竹鸡套分别系电子诱捕器、猎套,属于禁猎工具。另查明,2018年曾荣峰利用声音诱捕的方法造孽猎捕野生竹鸡8只并食用;2019年曾荣峰采取上述方法造孽猎捕疑似野生竹鸡14只并食用。
经鉴定,曾荣峰捕捉野生竹鸡导致其栖息地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同时影响农业和林业经济收入,建议按照每只竹鸡1000元的标准缴纳生态修复费共计26 00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要求法院讯断曾荣峰承担生态修复费26 000元、鉴定费4000元,同时在重庆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罪道歉。
裁判结果
渝北区公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曾荣峰违反佃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利用禁用工具造孽佃猎野生灰胸竹鸡4只,毁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造孽佃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同时,被告人曾荣峰造孽佃猎行为毁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答允担民事任务,讯断被告人曾荣峰赔偿生态修复费26 000元,支付鉴定费4000元,并在重庆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罪道歉。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范例意义
本案系造孽佃猎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野生动物是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滥捕滥食野生动物不仅会影响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还会对公共卫平生安造成严重隐患。保护野生动物,便是保护人类自己。本案的审理具有以下范例意义:一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法律理念。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惩罚的种类、幅度均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付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惩罚。本案中,重庆市璧山区自2019年1月1日起被划为禁猎区且实施整年禁猎,被告人曾荣峰在禁猎区、禁猎期采取声音诱捕的禁用办法造孽猎捕野生竹鸡4只,依法构成造孽佃猎罪。而被告人曾荣峰在重庆市璧山区被划定为禁猎区之前履行的猎捕行为,依法不认定为犯罪。重庆市渝北区公民法院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在严厉打击造孽猎捕刑事犯罪的同时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是惩罚犯罪与修复活态并重的法律理念。虽然现行法律及法律阐明并未对行为人应该承当的民事任务是否应与刑事任务范围保持同等作出明确规定,但行为人应该承担的生态环境危害赔偿任务不应只局限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深究刑事任务不能等同于生态修复责任的免除。本案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认可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猎捕野生竹鸡及疑似野生竹鸡共计26只,一审法院讯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应就其所有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危害承担全部任务,提高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效率,节约了法律资源,实现了案件审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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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与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危害赔偿协议法律确认案
基本案情
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公司)生产氧化铝等产品,产生的赤泥经超过凤咀江的管道运送至距厂界约1.5千米的吴家沟赤泥尾矿库暂存。2020年3月12日,先锋公司赤泥运送管道分裂,致使约17立方米赤泥料浆流入凤咀江。经评估,该次环境污染危害量化数额为705 800元。2020年6月19日,西南大学法律鉴定所根据先锋公司赤泥料浆透露造成的渔业资源丢失及修复用度体例修复方案,建议采取人工增殖放流的办法在凤咀江受影响河段放流鱼苗。2020年4月28日,先锋公司体例《赤泥运送管道跨凤咀江段突发事件料浆回收施工方案》,对跨凤咀河赤泥运送管道进行密封,避免污染环境。
2020年7月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与先锋公司开展生态环境危害赔偿磋商,并于2020年7月14日签订《生态环境危害赔偿协议》,双方同等赞许先锋公司主动追加363 700元用于对跨凤咀江运输管道履行料浆回收施工工程,并承担本次事件的生态环境危害赔偿用度共计1 069 500元,包括支付生态环境危害评估用度100 000元、缴纳生态环境危害赔偿金251 880元、在2020年8月31日前通过履行增殖放流的办法赔偿丢失353 920元、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赤泥运输回收施工工程培植并通过验收。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先锋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上述生态环境危害赔偿协议有效。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公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签订的生态环境危害赔偿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该生态环境危害赔偿协议内容经依法公告,公告期间公民法院未收到异议。法院依法确认申请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与先锋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签订的《生态环境危害赔偿协议》有效。
范例意义
本案系突发环境事宜导致乌江支流受到污染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责任人做生意量达成生态环境危害赔偿协议申请法律确认的案件。本案中,由于河流通过上游来水稠浊稀释,污染物逐渐迁移降解,根据应急监测及后期危害监测结果显示,受污染河段已基本规复至受损前状况,无需河流修复操持,但并不能因此免除污染者答允担的生态环境危害赔偿任务,表示了“环境有价,危害担责”的原则,做到了“应赔尽赔”。同时,积极探索多样化任务承担办法,先锋公司通过缴纳生态环境危害赔偿金承担了因凤咀江水质被污染的经济赔偿任务,通过增殖放流的办法承担了生态修复任务,通过开展赤泥运输回收施工工程预防了类似情形再次发生。本案表示了公民法院对水污染的“零容忍”,有利于勾引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任务,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企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