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职妈妈武女士把孩子带大后,便想重新走入职场,对少儿教诲颇感兴趣和信心的她,为加盟某少儿培训机构,高兴地支付了20余万元转让费。

  付了钱就失事了!

津南区建筑设计天资让渡 设计原则

  武女士育有子女后在家全职数年,待孩子上学后想要重新走入职场。
某日,结识了开设少儿培训机构的李某
李某称其名下拥有两家少儿培训机构,皆生源不断,运营良好,现因私人缘故原由想找人转手。
武女士因其经历宝妈身份,对少儿培训颇有兴趣和信心。
之后,武女士通过微信向李某理解了涉案培训机构的传授教化体系、教室安排等干系情形,并前往实地稽核。
终极,与李某签订了两个培训机构的转让协议,支付了20余万元的转让费。

  后武女士创造其接手的这两家培训机构所属公司并无办学资质,且培训机构也并未单独办理工商登记,遂向法院起诉主见转让协议无效,哀求李某返还转让款。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讯断驳回武女士诉讼要求。
武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公民法院。

  终审判决

  二中院经审理,终审驳回武女士上诉,坚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培训机构并不具备办学资质,是否影响转让协议效力。
武女士主见,李某作为培训机构出让方,应担保培训机构是有办学资质的。
但依据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标的为两个培训机构的所有权、经营权、资产,并不包含办学容许证。
李某无办学容许证开展培训,该违规行为并不能否认其对两个培训机构享有的资产权柄,其可转让该权柄,武女士在接手后亦可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下申请办学容许证。
据此,李某未取得办学容许证的事实,并不影响涉案转让协议的效力。
关于李某是否遮盖了培训学校的生源等真实经营情形,武女士在签订涉案协议书前对培训机构进行过稽核,其未供应证据证明李某遮盖了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签约决定的事实,故对其该项主见,不予采信。
综上,对武女士哀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鉴于涉案转让协议不存在法定的条约无效环境,故确认涉案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践约履行条约责任。
支付转让费系转让协议项下武女士的条约责任,武女士基于涉案转让协议系无效条约的情由哀求李某返还转让费,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全职妈妈因与职场分开多年,重新走入职场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
尤其是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应该对合为难刁难象、项目情形、投资风险等做足必要的作业,必要时咨询干系专业人士。
尤其涉及经营资质时,必要的资质审查不可或缺,应把稳谨慎投资,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