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从2016年3月开始,施工商戴胜宝就踏上了追讨工程款之路。
同年4月,戴胜宝将发包人、工程总承包人起诉至山东省泰安高新技能家当开拓区公民法院(简称“泰安高新区法院”),取得胜诉,并得到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然而,在等待法院逼迫实行期间,戴胜宝又被该院再审判决书撤销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终极,法院查封的涉案财产被拍卖,而拍卖款项支付给了另一位申请逼迫实行人尹某某。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建筑行业进入调度期,债务轇轕频发,导致多个债权人争夺同一涉案标的物的情形习认为常。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受偿权,对付办理工程款拖欠的“顽疾”、保护建筑工人合法利益至关主要,理应依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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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作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或称“施工商”)应如何有效利用此项权利掩护自身合法利益呢?

事发:

起诉发包人讨要工程款,施工商得到优先受偿权

据戴胜宝先容,2014年6月30日,发包人山东汇丰太阳能有限公司(简称“汇丰公司”)与工程总承包人江苏荣邦培植有限公司(简称“荣邦公司”)签订《山东汇丰科技孵化基地工程建安工程施工条约》,约定由荣邦公司承包山东汇丰科技孵化基地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条约价款约为7753.25万元,条约工期为720日历天。
同年12月22日,自己与荣邦公司签订《建筑施工互助协议书》,约定工程内容为科技孵化基地1号、2号楼图纸全部内容,工程地点为泰安市高新区凤天路中段。
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其组织进行了施工。
同年12月28日,山东容力达矿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容力达公司”)出具《施工条约补充解释》称,因汇丰公司为该公司收购的企业,故山东汇丰科技孵化基地工程的实际投资方为容力达公司,工程款同样应由容力达公司支付。
2015年2月,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该工程歇工。

2015年11月1日,荣邦公司委托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国泰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国泰检测鉴定公司”)出具JDT2015-026、JDT2015-027号检测报告,检测见地为山东汇丰科技孵化基地1号办公主体、根本工程,2号标准厂房东体、根本工程知足设计及验收规范的哀求,工程合格。

“由于工程歇工多日,我多次哀求发包人尽快结清应支付的工程款约1726.65万元。
”戴胜宝表示,2016年3月16日,自己通过荣邦公司向汇丰公司、容力达公司发出《工程款催要函》,但未得到付款。
同年4月,其将荣邦公司、汇丰公司和容力达公司起诉至泰安高新区法院,要求法院讯断三家公司支付工程款约1726.65万元及违约金,赔偿歇工丢失200万元、临建费35万元和状师费,并主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同年4月25日,泰安高新区法院依戴胜宝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对此案中涉及被告的相应财产进行了查封。

经泰安高新区法院认定,戴胜宝与被告荣邦公司之间存在工程分包关系。
涉案工程已阶段性检测合格,发包人已完成审计、结算审核。
汇丰公司已付工程款37万元。
终极,该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民事讯断书,讯断荣邦公司于讯断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戴胜宝工程款1726.65万元。
同时,该讯断书明确认定戴胜宝对该案工程(山东汇丰科技孵化基地1号、2号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7年5月8日,戴胜宝向泰安高新区法院申请逼迫实行,由于该院无逼迫实行权,同年7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公民法院将该案件转给泰安市岱岳区公民法院(简称“泰安岱岳区法院”)逼迫实行。

2016年12月25日,泰安高新区法院作出民事讯断书,确认了戴胜宝的优先受偿权。
受访者供图

反转:

等待强执期间工程被拍卖,优先受偿权被撤销

只管戴胜宝一审得胜,但是在其等待法院逼迫实行的过程中涌现了变故。
其间,另一个申请逼迫实行人尹某某也在追要工程款,由此影响到戴胜宝的优先受偿权。

“等法院对涉案查封财产进行拍卖后,工人们以为翘首以盼的人为可以拿到了。
”戴胜宝回顾说,令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7年11月12日,该案工程被泰安岱岳区法院拍卖,成交额约为1413.15万元。
拍卖款项中1120万元分别于同年11月21日和11月30日被该法院支付给尹某某。

“自始至终,法院没有奉告我,有案外人正在实行此涉案标的物,更没有将全体拍卖的流程关照我。
即便我是一样平常债权,按照一样平常受偿的规则,我和尹某某也该当是按份受偿,而不是分文不给。
更何况,我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哀求支付的工程款中紧张是工人人为。
”戴胜宝补充说。

2017年12月1日,戴胜宝向泰安岱岳区法院提出实行异议,哀求就案涉工程拍卖款项优先受偿,得到法院支持。
同年12月14日,泰安岱岳区法院向尹某某投递《责令退回财务关照书》,责令尹某某退回已经领取的实行款项682万元。
对此,尹某某也提出异议,但异议被泰安岱岳区法院驳回。
随后,尹某某向泰安高新区法院申请再审。
泰安高新区法院再审认为,戴胜宝向法院提出优先受偿权的要求,超过了6个月的行使期限。
2019年4月28日,泰安高新区法院讯断,撤销了戴胜宝对山东汇丰科技孵化基地1号、2号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焦点:

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引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何打算,成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

对付上述追讨工程款的全体法律流程,戴胜宝向新京报表示:“从2016年到2019年,历经大约3年韶光,干系法院为什么一贯未依法实行生效讯断,该当有一个阐明。
另一个问题是,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到底该当如何打算?”

泰安高新区法院经由再审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关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山东国泰检测鉴定公司出具JDT2015-027号检测报告、JDT2015-026号检测报告明确了开工韶光为2014年10月,落成韶光为2015年1月,与汇丰公司和荣邦公司签订的施工条约约定,以及与荣邦公司给容力达公司的函件的落成及付款韶光相互印证,故戴胜宝施工的工程落成及付款韶光为2015年1月21日,加上6个月,戴胜宝应在2015年7月份前主见优先受偿权。
戴胜宝于2016年4月18日向法院提出优先受偿权的要求,超过了6个月,故该项要求法院再审不予支持。

戴胜宝不认同泰安高新区法院的再审判决依据:“泰安高新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丰公司于2016年7月出具《结案定案书》,终极确定山东汇丰科技孵化基地1、2号楼主体构造工程及4、5号楼零散工程完成结算产值约1736.65万元。
按照常理,我得在结算产值确定往后才能哀求支付工程款,进而才能哀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因此一个第三方山东国泰检测鉴定公司所出具的落成韶光定为工程真正的落成韶光,该公司仅仅开展对工程的检测鉴定业务,并没有确定落成韶光的威信职能。
以是,泰安高新区法院上述再审判决依据是缺点的,希望法院能及时纠正缺点,早日改判。

对付戴胜宝提出的质疑,新京报连日来多次与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取得联系。
干系事情职员回应称:“由于泰安高新区法院没有逼迫实行权,以是该案件确实由我院进行实行。
涉及案件实行的紧张信息,已经向戴胜宝发了关照书,事情原委基本便是关照书所述。
此案由泰安高新区法院审理。
”随后,新京报与泰安高新区法院取得联系,干系事情职员表示:“须要就此案进一步向法官理解情形,然后再作出回应。

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向戴胜宝出具的关照书。
受访者供图

状师:

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期限的规定日趋合理

那么,作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此,上海市建纬(北京)状师事务所管理合资人王景伟状师表示,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出台之前,原条约法第286条就规定了培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旨在办理长期存在的工程款拖欠“顽疾”,保护建筑工人的人为利益。
优先受偿权被称为“超级优先权”,其债权了债顺序优先于抵押权和一样平常债权。
承包人享有培植工程优先受偿权。
一样平常而言,在培植工程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公告时,承包人未提出异议不影响其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同时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过时不支付的,除根据培植工程的性子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要求公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培植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公民法院的干系法律阐明,环绕同一培植工程的各项权利可作如下排序:第一位因此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享有的房屋交付要求权;第二位是承包人享有的培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位是抵押权人对培植工程所享有的抵押权;第四位是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

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何打算?据王景伟状师先容,上述法律未规定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问题,最高公民法院对此问题的法律阐明存在一系列历史演化过程。
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培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失落效)第4条规定,行使培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间自培植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培植工程条约约定的竣工之日起打算6个月。
2019年2月1日履行的《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二)》(已失落效)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培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该给付培植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021年1月1日起履行的《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该在合理期限行家使培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该给付培植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王景伟状师认为,上述法律阐明解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见期限在法律上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最高法在法律实践中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期限的规定日趋合理。
在实践中,须要考虑的是,培植工程竣工后,发包人还要组织各参建方进行验收;培植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修复后再履历收合格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还要进行结算;在确定培植工程价款数额之后,承包人才具备行使培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条件。

值得关注的是,实际落成日期能否作为培植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王景伟状师指出,以培植工程竣工或条约约定的竣工日期作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韶光,是不尽合理且失落效的法律阐明规定。
在实务中,一些工程会由于某些缘故原由而不可能竣工或落成,同时每每伴随着工程结算、歇工丢失赔偿等方面的争议,如果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未完成结算,则双方的债权债务尚未确定,乃至可能涌现优先权行使期限已经届满,而发包人的付款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工程款债权债务尚未确定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以落成日期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对承包人是不公正、不合理的。
这显然不利于对承包人权柄的保护,与条约法、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相悖。

新京报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正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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