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植管理办法(试行)的关照
黔府发〔2021〕7号
各市、自治州公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公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负责贯彻实行。
贵州省公民政府
2021年8月14日
贵州省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屯子宅基地管理,规范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城乡方案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干系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屯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培植活动的,应该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屯子宅基地,是指屯子村落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举动步伐的屯子集体培植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是指屯子村落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将涉及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的村落庄培植方案容许委托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管理事情的统筹领导,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职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业屯子部门卖力屯子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事情,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卖力国土空间方案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根据“一户一宅”用地需求,单列宅基地用地操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方案容许、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住房城乡培植部门卖力编印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通用图集,加强村落庄培植风貌勾引,对农房培植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供应咨询做事和技能辅导,开展屯子工匠培训和管理事情。公安部门卖力辅导农房门牌发放等事情。文物保护、林业、水利、电力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管理有关事情。
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卖力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屯子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统筹开展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的方案选址、行政审批、现场放线、动态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事情。村落级组织卖力拟定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的村落规民约,做好村落民建房的审查和公示,折衷开展屯子宅基地的腾退、调度和有偿利用,辅导村落民依法履行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活动。
第六条 乡(镇)公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该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对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违法行为做到早创造、早制止、早查处,并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平台等多种渠道,受理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将屯子村落民未经批准或者采纳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造孽占用地皮建住宅的县级公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惩罚权,以及与该行政惩罚干系的行政检讨权,交由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实行行政司法公示制度、行政司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司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道文明司法。县级以上农业屯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造孽占用地皮建住宅的行政司法事情进行辅导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特区)公民政府结合实际制订屯子分户条件。不得以未分户登记为由,谢绝受理宅基地申请。
第九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屯子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符合下列环境之一的村落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落民委员会或村落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落级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不能办理建房需求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四)履行村落镇方案培植或项目培植占用原宅基地,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培植的;
(五)发生或防御自然磨难需迁建的;
(六)村落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
(七)夫妻一方为村落级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的;
(八)其它符合干系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得批准屯子宅基地: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二)将宅基地或宅基地房屋出让、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在确定履行撤并的自然村落现有宅基地上扩建住房的;
(五)不符合干系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屯子村落民建房申请利用宅基地,应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落内空闲培植用地和未利用地,只管即便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按《贵州省地皮管理条例》实行。
第十二条 屯子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掌握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纳独栋、联排建的办法培植。风景名胜区周边、村落庄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家当聚拢区等区域,县(市、区、特区)公民政府可制订干系规定,适当放宽上述区域的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面积标准。
第三章 方案管控
第十三条 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体例村落落方案,根据屯子人口数量和变革趋势、宅基地现状和利用标准等情形,合理确定培植用地规模,划定村落落培植范围和宅基地培植范围,为村落民住宅培植用地预留空间。
第十四条 屯子宅基地审批,应该符合村落落方案。位于村落落方案培植用地范围内,在符合村落落方案和风貌管控等哀求的条件下,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屯子住宅。
属村落落方案培植用地范围外零散布局的庄家,勾引其在方案确定的集中建房区选址新建,一样平常不得在村落落方案培植用地范围外新增宅基地;利用原宅基地改建、扩建村落民住宅的,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宅基地选址哀求。
第十五条 屯子宅基地选址应知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哀求;
(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不得利用Ι级保护林地和赤水河流域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地;
(四)不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
(五)不在已确认的地质磨难、山洪磨难等危险区范围;
(六)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妥协间隔,符合各种工程管线安全妥协间隔,符合河道防洪哀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不得占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宅基地培植屯子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落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落民,以户为单位向村落级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提交屯子宅基地和建房(方案容许)申请表、屯子宅基地利用承诺书后,村落级组织对村落民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会同村落民做好宅基地初步选址,由村落级组织提请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选址。
(二)实地选址。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落级组织关于村落民建房实地选址的申请后,在5个事情日内组织承担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管理事情的机构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方案和选址哀求。符合哀求的,现场绘制宅基地宗舆图,载明宅基地的详细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详细间隔。
(三)村落民选定住宅图集或供应设计方案。根据实地选址确定的宅基地范围,村落民可选用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培植部门编印的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体例屯子住宅设计方案。住宅占地面积与宅基地面积应比例适当,预留空间能够知足日常生活须要。
在历史文化名镇(村落)、传统村落范围内的村落民住宅培植,应该符合历史文化名镇(村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方案,选用的屯子村落民住宅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的屯子住宅设计方案需经县级住房城乡培植部门审定。
(四)村落级组织公示。村落级组织收到村落民提交的屯子村落民住宅通用图集户型或屯子住宅设计方案后,应召开村落民代表会议谈论通过,并将村落民屯子宅基地利用承诺书、屯子宅基地和建房(方案容许)申请表、村落级组织审查见地、住宅培植相邻权利人的见地、村落民代表会议记录、拟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无异议的,由村落级组织签署见地,报送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申请的干系材料后,实施“一站式”屯子建房联审联办审查。
承担农业屯子管理职责的机构紧张卖力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方案容许)申请是否经由村落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进行审查,并综合各部门见地提出审批建议。
承担自然资源职责的机构紧张卖力对拟用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方案及用场牵制哀求,农房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等是否符合干系技能哀求进行审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承担住房城乡培植职责的机构卖力审查村落民是否选用屯子村落民住宅通用图集,对委托设计的屯子住宅方案是否符合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和村落庄风貌等哀求进行审查。
涉及文物保护、林业、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牵头搜聚干系部门见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情形下,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落级组织初审见地和报告材料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应根据审查情形,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予以批准核发屯子宅基地批准书和村落庄培植方案容许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奉告申请人且解释情由。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批次用场所式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批用地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件报县级公民政府批准,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批准后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屯子宅基地批准书和村落庄培植方案容许证。
第十七条 利用原有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屯子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层数、风貌和审批程序等哀求,按本办法实行。
第五章 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取得村落庄培植方案容许证之日起,2年内应履行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村落民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过时不培植且未申请延期的,村落庄培植方案容许证自行失落效。
第十九条 经批准建房的庄家,应在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项目开工前,向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工放线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组织承担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管理事情的机构、村落级组织、建房户和承建方到现场定位放线,确定建房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平面位置。
第二十条 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组织技能做事机构或专业技能职员,对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的根本、主体构造、屋顶防水等主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举动步伐支配等进行监督检讨和技能辅导,形成质量安全检讨记录。县级住房城乡培植部门供应技能支持。
第二十一条 屯子住宅项目竣工一个月内,村落民应提请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竣工验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承担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管理事情的机构进行竣工验收,检讨庄家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哀求利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哀求培植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知足哀求,并出具屯子宅基地和建房(方案容许)验收见地。
第二十二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庄家,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在有条件的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做事点受理村落民不动产登记申请。对付符合登记哀求、材料完备的,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完成登记。
第二十三条 屯子住宅鼓励采取坡屋面,住房风貌与整体村落容村落貌和自然环境相折衷。新建的屯子住宅应功能完善、举动步伐配套、厨卧分离、厕圈分离;改建、扩建的屯子住宅知足改厨、改厕、改圈、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哀求。
第二十四条 承担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承担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任务的个体建筑工匠,应经由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诲培训。承建方应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遵守相应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能哀求,不得利用不符合工程质量哀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培植等部门要加大对屯子建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建材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六章 宅基地退出、调度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盘活利用下列闲置宅基地:
(一)进城落户的村落民依法志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二)通过继续、受赠房屋或其他办法合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以外的多余宅基地;
(三)已按照干系政策处置的造孽宅基地。
第二十七条 屯子宅基地有偿腾退应该遵照“依法志愿、因时制宜、合理补偿、科学利用”的原则。村落级组织可参照县(市、区、特区)制订的集体培植用地基准地价,通过村落民代表大汇合体研究确定补偿标准,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应进行公示。
腾退后的宅基地,符合国土空间方案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场,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培植用地,地皮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办法,用于村落庄的家当发展。
腾退后不宜作为集体培植用地的,应按照方案进行地皮综合整治,将宅基地进行复垦,腾退出来的培植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所在行政村落家当发展和村落落培植须要。
第二十八条 在村落落方案确定的屯子集中建房区域内,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辅导村落级组织做好集体地皮承包经营权调度事情,无法置换调度的,参照县(市、区、特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被占用地皮的庄家进行补偿,村落级组织卖力做好折衷事情。
第二十九条 经村落级组织赞许,屯子村落民可以在村落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赠与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利用权,但受让人或受赠与人应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利用权转让或赠与的,附着于该宅基地的住宅及其附属举动步伐需一并转让或赠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我省已下发关于屯子村落民住宅培植的干系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实行。
来源 贵州省公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