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已开拓了十多年的绿城超级大盘翡翠城的一部分,梧桐郡一起飘红,沉寂半年多后,又推出了四期284套房源,毛坯限价仅22596元/㎡。
而此前三期的精装均价,已达2万6,无形中相称于“越卖越便宜”。
这是杭州限价以来,从未涌现过的奇景。加上总价门槛低,与周边二手房倒挂超过1万,急速引发了一场“全民摇号”。
昨天下午,有粉丝反馈,报名正式审核通过,近7000号。考虑到本日还有一天登记,再加上审核的滞后性,杭州第12个“万人摇”估计只是韶光问题了。
但也由于“精装改毛坯”,它陷入舆论旋涡,引发了部分前期业主的强烈不满。
由于梧桐郡前三期组团,均为精装发卖(装标3600元/㎡)。业主们还说,开拓商平时的宣扬中,梧桐郡也一贯以“精装住区”自居。
部分业主认为:作为同一项目,前后发卖办法不一致,存在遮盖事实虚假宣扬,并且后期毛坯交付涉及装修,严重影响前期业主正常生活。
哀求前三期跟四期一样毛坯交付,并退回房款中的装修款,或公布详细装修预算明细足。
前天,绿城作出正面回应:梧桐郡一到四期,为独立的四个组团,每个组团的发卖价格和交付标准,均经由政府部门批复,不存在违规行为。
但部分业主并不买账,连续声泪俱下地控诉:
“原来定位精装住区,现在装修毛坯混搭,将心比心,你会不会维权?”、“跟房价没紧要,只想开拓商兑现之前的承诺”……
而围不雅观的吃瓜群众,却可谓是众说纷纭。
“精装施工也一样有噪声粉尘啊!
”、“假如毛坯卖3万8,估计老业主会一片欢腾吧?”、“看完老业主的评论,去摇梧桐郡很有恶行感……”
更多察看犹豫者的见地就归结为一句:“如果开拓商原价退房,会有多少退?”
结果有些准业主更委曲了:“如果开拓商碰着业主投诉,就以退房相威逼,这还是公正市场吗?”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更站得住脚?
本日,我们联合浙江泽大状师事务所,从状师专业角度出发,结合多年从业经历及干系法律法规,为广大购房者答疑解惑。
1
前期准业主可不可以维权?
可以,那是你们的权利。
比如说,即便不在方案红线内,要建一个我们原来并不知情的垃圾中转站,都可以反对。
对付观点中的“同一个小区内、不同组团的屋子”的培植情形,对付可能对我造成的不利影响,准业主们当然有表达反对的权利。
问题在于,准业主们的这种维权,可能会有什么结果呢?
Q1.1从法律层面来看,维权能不能站住脚?
不能。
最为根本的条件,准业主是基于什么身份来主见权利?
准业主和房产公司是买卖条约关系,二者的法律关系由“发卖条约”这一左券来约束。以笔者的履历,这份发卖条约中,绝对没有关于其他组团的约定。也便是说,准业主们对别的组团没有直接的权利,房产公司也不会对此有直接的责任。以是不能。
那么,相邻权呢?“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对自己不动产的利用产生影响,比如,一楼人家产生噪音,五楼的住户受不了,他们仍能界定“相邻”,可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现在新推组团彷佛跟绝大部分的维权者们相去甚远,不知道是否有第一排的业主可以证明它们的毛坯交付对自己造成了严重影响?以是基本上也没可能。
Q1.2法律弗成,那么道德呢?信誉呢?
看对方的商业信誉有多高。
这些都不是硬性的约束。开拓商乐意和谈,多数是基于自身品牌形象掩护的须要。
2
是不是虚假宣扬?
不是。看《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定义。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做事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场、质量、规格、身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发卖状况、曾获名誉等信息,或者做事的内容、供应者、形式、质量、价格、发卖状况、曾获名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做事有关的许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形不符,对购买行为有本色性影响的;
(三)利用虚构、假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做事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环境。”
这里,都界定在所购买的商品或者做事本身。叨教,准业主们可以套用上述哪一条呢?
按目前的信息来看,很多人提到之前房产公司有宣扬是“精装住区”,那么对付这样的说法,房产公司要承担什么样的任务呢?
之前在精装修维权的文中也提到过,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三条“商品房的发卖广告和宣扬资料为要约约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拓方案范围内的房屋及干系举动步伐所作的解释和许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条约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该视为要约。
该解释和许诺纵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条约,亦应该视为条约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该承担违约任务。”
两个法律观点“要约”和“要约约请”有很大的差异,普通地讲,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乐意订立条约的意思表示,以订立条约为直接的目的;要约约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条约的意思表示。
常见的主要影响成分,譬如拍浮池、健身房、会所等举动步伐的改动即属于上述范围,这样的解释和许诺纵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条约,亦应该视为条约内容,开拓商若违反的,应该承担违约任务,但是须要把稳在开拓方案范围外的(也即项目的用地红线范围),一样平常得不到支持。
要把稳,房产公司的宣扬“精装住区”,是否有过硬的证据资料,他们的物估中是否均注明“以上……不作为承诺,详细以政府终极审批和商品房发卖条约约定为准。”这样的字样?
3
是不是敲诈?
不是。
法律上的所谓“敲诈”是一种故意使他人对某事实产生误解的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过程中,故意奉告对方虚假情形,或者故意遮盖真实情形,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
请看关键词:“故意”、“事实”。
再加上,如开拓商的声明中所说,每个组团在开售前,各种证件完好,经由审批,进行买前公示等等。
好了,能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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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能不能“以一赔三”?
不能。
《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面一个问题已经回答了,这够不上“敲诈”,以是这里也没有“三倍”。
5
他都说了可退房,是不是表明他违约了?
不是。
赞许退房和违约,中间不是等号。
还是请拜会精装修维权那篇文,“解除条约”基本对应的是“根本性的违约”(戳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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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