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十七年(1688),为了更好地对地方建筑进行管理,曾规定“官民房屋、墙垣不许擅用琉璃瓦、城砖” 。在建筑营造过程中,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将之引进律法,能够确保建筑的质量和效率。可见,国家进行建筑立法紧张目的之一是更好地进行管理。
其次,进行建筑立法能够更好地保护百姓利益,这样的理念始终贯穿于中国古代工程营造的设计、建造与管理上。建筑工程的营造并非短韶光能完成的,须要耗费一定韶光。由于建筑营造须要一定的人力,政府会从地方调拨人手,这势必会影响到中国古代赖以生存的农业的发展。为了不违农时,历代政府每每会进行建筑立法,规定建筑营造应在秋收冬藏时尽快完成。其余,建筑营造必定会涉及一些民生问题。明代规定,京师官员宅院“不许开担水池,亦不得于内取土筑墙,掘成坑坎” 。可见,以人为本确为古代工程管理思想的精髓。
末了,进行建筑立法能够对营缮本钱进行合理掌握。建筑工程用度在国家财政支出中霸占很大比例。历代建筑宫殿、坛庙,都要动用内库,例如明正德九年(1514)正月乾清宫发生失火,工部向朝廷奏议需耗银百万两,因此朝廷敕令“加天下赋如其数以营建之”。
顺治十四年(1657),发帑金三万两,修理京师先师庙。而地方建筑大型工程、官署,须要耗费诸多款项。因此,中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建筑营造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元代律令曾规定:“诸营造皆须视其时月,计其工程,日验月考……不致虚延日月,久占夫工”。元政府对营造日期进行限定,紧张是为了掌握营造本钱。清代规定“各工计费在二百两以内者限一月,五百两仲春,二千两三月,五千两四月,五千两以外按银数至三千增限一月” 。
清代还颁行《工部则例》,对营造活动中的滋弊征象起到了遏制作用,兴建了故宫、颐和园等大批官方工程项目。 此外,自雍正朝开始,清政府又陆续颁布了《工部工程做法则例》、《工料则例》、《内廷工程做法则例》等一系列法规条例,建筑工程的设计与解释的体例,工程所耗钱粮的估算与核销,都要以这些官方条例为根据。总之,国家进行建筑立法,有助于统一建筑标准,履行统一、稳定的建筑标准,不仅能够让建筑工程在规制、质量方面有所保障,还可以通过工料定额对营造本钱加以掌握。
历代法规制度的设立,多数可考诸三礼。建筑法规的源流,也是起源于《周礼》、《礼记》、《仪礼》。早在商周时,统治者对人们的营缮活动就作出了一定的规范,比如,《周礼·考工记·匠人》等,对先秦期间工程营缮活动的规定与作法有较多记载。这些各类的规范内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仍不算属于法规的形式。此后历代不断发展,建筑规制的紧张表现形式紧张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令形式。随着古代王朝管理的完善,法令制订也更加全面、系统。作为王朝管理的主要内容,营缮的规范也相应表现在各朝的法典之中。自隋唐起,逐步形成系统的律令制度,此后,有关工程修缮、监管等规定内容才正式纳入法制轨道,并通过律、令等形式颁布、施行。如隋之《开皇律》、《大业律》,个中即包含《兴擅》、《擅兴》,也便是后来的“营造律”。唐代律令中有《擅兴律》和《营缮令》两部分。《营缮令》是唐代立法的创新之一,它是在律文以外制订的专门用于规范建造业活动的法令。
宋、辽、金基本沿袭唐律,宋《天圣令》为《唐律》旧文,个中有《营缮令》,而《宋刑统》则是在继承唐律令格的根本上所形成的,个中有《擅兴律》是跟工程营缮有关的,明显是完备继承《唐律》。辽代《重熙条例》与《咸熙条例》已亡佚,因此不得而知。金代也有律、令,金《泰和律令》中也有《擅兴律》。
元代之《大元通制》中涌现了“条格”这种形式,《元典章》和《大元通制条格》都是对前代工律形式的打破,个中包含《营缮》,便是关于工程营缮的文件。不过,因蒙元措辞所致,其内容与唐律、宋律等并无差异,只不过字数大为增多。明代之《大明律》和《明会典》可谓是历代律令的集大成者,对付建筑行为规范相称的全面。清代沿用《大明律》,经由多朝修订,终于编成《大清法规》。
《大清法规》是采取律令合一的形式,个中分为律、疏、条例三个形式。《工律·营缮律》九条,个中与工程营缮干系者有《擅造作》、《虚费工力采纳不堪用》、《造作不如法》、《冒破物料》、《带造叚疋》、《造作过限》、《修理仓库》、《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八条,《工律·河防律》四条,与工程营缮干系者有《盗泱河防》、《失落时不修堤防》、《修理桥梁道路》三条,其名目与律文皆承继《大明律·工律》,但疏注更为详密。《营造律》、《河防律》下的条例部分,内容相称于唐、宋《令》文中的干系条款,但更为详尽全面,对工程质量、钱粮数目、监管等方面都作详细规定。
(二)命令形式。先秦往后隋唐以前,由于国家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在工程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一样平常是通过天子命令的办法来颁布。唐往后,除了正式的律令之外,也会随机应变,临时以命令、诏谕等形式,对人们的建筑活动进行规范。这种形式在明清期间也常常利用,如康熙三十九年(1700),针对当时工程监修官苟且塞责、虚糜钱粮等问题,诏谕:此后凡统统工程,“必简贤良司官引见委用,务令坚固修造,三年内倒坏,定例令其赔修,每月具题册籍,将监视工程司官职名,及物料估计支用钱粮,逐件详明,分晰细数,造册具奏。倘有估计浮多、支取扣剋等弊,察出,定行重处”,规定监修官赔修之例。
同治九年(1870),因派出承修盛京永陵草仓河被水冲淘工程的大臣单懋谦承修不力,著派时任盛京将军的都兴阿会同督修,并诏谕,“嗣后盛京统统紧要工程,遇有派出大员承修者,均著盛京将军会同督修。”
(三)则例形式。随着建筑技能的进步,为全面提高建筑的质量,古代王朝在实践中总结出一套建筑的技能标准。我国历史上首部官方营缮标准文书——《营造法度模范》,这是宋代在建筑法规形式方面的一个创举,它在中国建筑史上具有划时期的意义。清朝在继承宋代《营造法度模范》根本上,编修了《工部工程做法》,对技能、用料、用工均有相称精确的标准。
清朝在《工部工程做法》根本上,针对各项工程,还编修了一系列相似的技能规范文书,如《内廷工程做法则例》、《工料则例》、《物料代价则例》、《圆明园工程则例》、《万寿山工程则例》、《热河工程则例》、《内廷物料斤两尺寸代价则例》、《宫廷装修则例》、《工部续增做法则例》、《建筑工程做法》、《营造算例》、《工部备要随录》、《垂花门游廊方亭做法》等等。
历朝修订的《大清会典则例》、《大清会典事例》和《钦定工部则例》汇齐了历年工部各司、库、所等处新增则例,内容包括诸建筑工程营造、修缮、保固、验收、管理以及料例和用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