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正常办公,降落行政本钱,促进党风廉政培植和节约型机关培植,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摧残浪费蹂躏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培植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方案、权属、配置、利用、维修、处置等管理事情。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审查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公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奇迹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霸占、利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须要设置的基本事情场所,包括办公室、做事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该遵照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实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方案,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做事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订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处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摧残浪费蹂躏;
(五)厉行节约,看重持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方案、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卖力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事情,辅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事情。
中心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卖力方案、权属、调处、利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卖力培植项目审批、培植标准制订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卖力预算安排、辅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心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奇迹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利用、维修等有关管理事情,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卖力。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形合理确定干系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利用单位,卖力本单位霸占、利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掩护。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地皮利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心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奇迹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该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分外情形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利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落、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折衷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利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利用单位应该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度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该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利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符合,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符合,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符合。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形,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心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流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培植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培植,实现高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利用单位应该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培植、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该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网络、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全。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职员体例情形、办公与业务须要等,体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方案,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举动步伐。
地方各级公民政府体例地皮利用总体方案和城乡方案时,应该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公民政府应该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该严格实行干系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培植部、财政部,制订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植标准,并实施标准动态调度。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办法包括调处、置换、租用和培植。
第十二条 利用单位须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处办理。
第十三条 采纳置换办法配置办公用房的,应该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实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种功能哀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处,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公民政府审批;置换新居的,应该严格履行培植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利用政府预算培植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无法调处或者置换办理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利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利用需求,制订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利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办法租用由企业等单位供应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订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施标准动态调度。
第十五条 无法调处、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分外情形的,可以采纳培植办法办理,但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掌握,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植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中共中心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培植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赞许后统一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中心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培植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报告前应该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见地。
中心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培植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报告前应该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见地;厅(局)级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中心国家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奇迹单位的办公用房培植项目,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心预算内投资审批权限分别卖力审批,个中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报告前应该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见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操持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植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植项目,由省级公民政府审批。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植项目,可以由省级公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形委托市级公民政府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奇迹单位办公用房培植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该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管任何形式资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种专项资金。
地皮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该向财政部门报告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该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处利用,不得连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利用。
第四章 利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该与利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利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利用凭据。
办公用房分配利用凭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利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容许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十九条 利用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利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利用功能,不得调度给其他单位利用。办公用房安排利用情形应该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形应该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利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该在紧张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紧张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常常到兼职单位事情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事情职员调离或者退休的,利用单位应该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事情职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该采取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做事用房,可以采纳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利用的灵巧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培植办公用房的奇迹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连续无偿利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奇迹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连续无偿利用。公益二类奇迹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该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连续有偿利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奇迹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该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奇迹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利用单位机构、体例调度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该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利用单位应该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该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连续有偿利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该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该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做事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做事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做事。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订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做事内容、做事标准和用度定额。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中心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培植部制订,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订,并建立标准动态调度机制。
第二十六条 利用单位卖力办公用房的日常检讨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利用韶光较长、举动步伐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缘故原由须要大中修的,利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破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利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心和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中心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奇迹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个中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形应该报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环境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纳调处利用、转换用场、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办法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知足利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构造等缘故原由,不适宜连续作为办公用房利用的;
(三)因城乡方案调度等须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代价的;
(五)其他缘故原由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场等变更的,应该依法办理干系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该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处利用。
中心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处利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见地,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履行,调处利用情形报财政部备案。
中心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处利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公民政府审核提出见地,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后履行。
地方同级或者高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处利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做事、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须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须要,应该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处利用。利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十一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处利用、转换用场、置换、出租等办法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利用单位应该建立本单位内部利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讨和任务深究,及时创造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该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干系管理程序,对利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利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明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察制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利用情形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形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创造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该与党风廉政培植任务制检讨考察、政府绩效考察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察相结合,巡检考察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哀求须要保密的内容和事变外,办公用房培植、利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用度支出等情形,应该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管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任务深究制度,对有令弗成、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明深究干系职员任务。
管理部门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依纪依法深究干系职员任务: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操持、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处、置换、租用、培植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利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创造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环境的。
利用单位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依纪依法深究干系职员任务: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合营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培植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利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奇迹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事情职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环境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能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能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掌握利用范围和用场,原则上不得调度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能业务用房培植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能业务用房培植项目,应该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报告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地皮、人防等审查见地。
住房城乡培植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和完善各种技能业务用房培植标准,合理区分办公用房和技能业务用房。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详细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奇迹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心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卖力阐明。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实行。
中共中心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