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梳理发现,事件项目为德丰电创总部及智能研发生产项目13号宿舍、18号厂房、19号厂房、20号厂房。
该项目培植单位为东莞市德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为东莞市东正培植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为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桩基检测单位为东莞市联科培植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劳务分包单位为广东明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吊车设备单位系袁某文以个人名义承接吊伪装业劳务。

本报把稳到,事件调查组指出,袁某文视线受阻无法看清堆载试块顶面,同时和周某柱(亡者,受雇于袁某文进行吊伪装业,卖力对混凝土堆载试块进行取钩操作,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之间无对讲机沟通互换的情形下,忽略安全,违反起重作业的“十不吊”规定,操作汽车起重机盲目放下混凝土堆载试块导致周某柱被压去世亡。
此外,周某柱忽略安全,无证从事吊装特种作业,作业视线不清且无对讲机沟通的情形下仍违规作业,对悬于空中的混凝土试块没有保持安全间隔,导致被压去世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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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调查组认定,本起事件是一起第三方检测做事中,因从业职员忽略安全违规作业,事件单位未及时创造并肃清事件隐患,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任务事件。
调查组还对任务企业和职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把稳到,有1人建议移送法律机关处理。
袁某文,作为吊伪装业劳务的承接人、现场作业组织者和吊车操作职员,对事件发生负有任务,涉嫌过失落致人去世亡罪,建议交由法律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有4家企业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个中联科公司(涉事地基根本检测工程的承接单位)、明佳公司(涉事检测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对事件负有任务,建议行政惩罚。
东正公司(施工总包单位),施工现场统一折衷管理不到位,建议行政惩罚。
悉筑公司与干系监理任务人,履行监理职能不到位,建议行政惩罚。

此外,有多人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关某芬(联科公法律定代表人、总经理、实行董事)、何某威(明佳公法律定代表人、总经理、实行董事),对事件发生负有任务,建议行政惩罚。
联科公司安全组长宋某帅,履行安全管理职能不到位,建议由住建部门进行处理。
(文|中国基建报 张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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