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函地址:大理州龙山行政办公区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调研四科;邮编:671000;信封上请“注明《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正稿)》(搜聚见地稿)征集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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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正稿)(搜聚见地稿)
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修正稿)
(搜聚见地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和俏丽大理培植,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大理风景名胜区的方案、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大理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文物、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洱海保护、湿地、天下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落保护等的,还应该实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大理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包括:苍山洱海、石宝山、鸡足山、巍宝山、茈碧湖温泉五个景区。五个景区分别由多少景点组成。详细范围界线按照依法批准的大理风景名胜区总体方案确定。
第四条大理风景名胜区实施科学方案、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坚持风景名胜资源有偿利用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雷同一。
第五条自治州公民政府和各风景区所在县市公民政府应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事情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构建折衷事情机制,统筹办理重大事变。
各风景区所在地的州里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落(居)民委员会帮忙做好辖区内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干系事情。
第六条自治州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各风景区所在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卖力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事情。
自治州和各风景区所在县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培植、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屯子、卫生康健、洱海管理等干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管理事情。
第七条自治州公民政府设置的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卖力大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事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扬和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参与体例并组织履行风景名胜区方案;
(三)组织对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景不雅观、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完善风景名胜资源档案;
(四)制订并组织履行大理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详细系编制度,卖力大理风景名胜区内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折衷事情;
(五)对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培植项目是否符合方案进行初审;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项目培植、经营活动、安全保障、公共做事、根本举动步伐等实施统一管理;
(七)组织开展生态保护、文明旅游、品牌推广、科普教诲、文化传承、遵规遵法等宣扬活动;
(八)卖力风景名胜区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利用费的征收管理;
(九)建立投诉、举报和轇轕调度机制,依法查处毁坏风景名胜区景不雅观、资源、环境和公共举动步伐等违法行为;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景区所在县市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详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事情,接管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业务辅导和监督。
第八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的总体方案和详细方案,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组织体例、搜聚见地、评估、论证、审批和备案。
《大理风景名胜区总体方案》应该与自治州国土空间总体方案相衔接。风景名胜区详细方案应该依据经批准的总体方案进行体例。
体例专项方案、区域方案等有关方案时,涉及大理风景名胜区的,应该书面搜聚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见地,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方案和详细方案。
第九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总体方案和详细方案是大理风景名胜区保护、培植、管理的依据,应该严格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正、违规变更。确需对方案进行调度和修正的,应该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实施分级保护。分级保护的范围和详细保护哀求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方案确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该设置界碑、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山体、岩石、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园林建筑、文物古迹、石雕石刻、寺庙不雅观宇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该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培植活动,应该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培植项目的选址、规模、体量、高度、色彩、风格等,应该符合风景名胜区方案的哀求,表示中华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与周围景不雅观和环境相折衷。
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培植活动,应该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完善干系手续后方可培植。培植项目竣工前,培植单位应该依法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并得到书面审核见地后,方可履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缆车、索道等重大培植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该报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培植项目的选址方案,应该报州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大理风景名胜区内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落、街区保护范围的培植项目,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落、街区干系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在审批前应该搜聚风景名胜区所在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见地。
第十四条禁止违反大理风景名胜区方案,在风景名胜区内开拓房地产项目和高尔夫球场及设立或变相设立各种开拓区、工业园区。
方案确定的核心景区以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造就为紧张功能,禁止在个中培植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央、调理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内不符合方案、污染环境、毁坏景不雅观景物、严重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举动步伐,应该依法依规限期管理。
风景名胜区方案履行前已建成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因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确有必要拆除或者迁出的,由县市公民政府依法对财产所有权人、利用权人补偿。
第十六条 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培植活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纳有效方法,保护景物及周围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施工结束后必须清理园地,进行绿化,规复周围环境原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毁坏。
第十七条 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一)从事科学稽核、驯化动物、地质勘探及采集标本等活动;
(二)设置、摆放大型户外广告;
(三)拍拍照视剧,举办大型演艺、游乐、体育活动等;
(四)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五)空中不雅观光、滑翔、跳伞和利用大型无人翱翔器等低空翱翔活动;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不雅观的活动。
第十八条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打深井、修坟立碑等毁坏景不雅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建筑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堕落性物品的举动步伐;
(三)乱扔垃圾,在景物或者举动步伐上刻划、涂污;
(四)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五)擅自改动、毁损景区界碑、界桩、标志标牌;
(六)造孽采集野生植物或者毁坏其成长环境,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毁坏其栖息地;
(七)烧荒、野炊,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或者燃喷鼻香、烧纸、点烛、燃放烟花炮竹;
(八)其他毁坏风景名胜资源、危害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资源实施有偿利用。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依托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利用费。
大理风景名胜区内收费游览区域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卖力出售和管理。门票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审批和公布。
大理风景名胜资源有偿利用费和门票收入,实施进出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各景区应该加强安全管理。不屈安区域和不屈安时段不得开放;安全防险告示要清晰能干;及时打消危岩险石、枯木等安全隐患;车、船、码头等交通工具和举动步伐、险要路段、繁忙道口要定期检讨,加强掩护和管理。
各景区应该加强卫生管理,配置职员和必要举动步伐,处理生活污水、垃圾,改进环境卫生;对饮食和做事行业的卫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览者应该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景区举动步伐和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毁坏风景名胜资源、景区举动步伐和环境卫生的行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办法,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内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干系部门应该提高保护管理事情的信息化水平,以数字化手段提升方案履行的效能,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实施动态监控;建立完善所辖景区、景点的公共做事平台,及时发布景象、安全、应急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任务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未经审核赞许,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科学稽核、驯化动物、地质勘探及采集标本等活动,拍拍照视剧,举办大型演艺、游乐、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或者进行空中不雅观光、滑翔、跳伞等空中活动的,由所在县市卖力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机构责令停滞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纳其他补救方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擅自改动、毁损景区界碑、界桩、标志标牌的,由所在县市卖力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惩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公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来源: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张丽青
审核:钟玲
终审:彭德光